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36 号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增资入股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增资入股并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10%的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和受让股权的公告》称,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慧大成51%的股权并将慧大成财务报表纳入公司合并范围。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你公司发现子公司慧大成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显示,2016年至2018年慧大成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你公司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6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5万元、调减1,969.43万元、调增237.75万元、调减655.27万元;导致2016年至2020年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4万元、调减4,650.22万元、调增575.61万元、调增426.63万元;导致2018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19.22万元、调增653.33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2.5.1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