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000820)_公司公告_*ST节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ST节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5-02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未通过议案的情况,未通过议案为9.02《选举张玄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5栋-2004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建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966,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91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6,78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43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13,176,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建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董事郭永生、董郭静、肖敏,独立董事钱传海、王绍佳、监事宋磊、刘卉子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崔博、吴凯、吕建中、独立董事丁晓殊,监事刘秀亭视频出席会议。董事候选人朱林,监事候选人余良程现场出席会议。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8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04%反对96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4%;弃权10,419,9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19%;反对9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3%;弃权10,419,9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8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18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65%反对1,28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8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98%;反对1,2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006%;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9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18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65%;反对1,28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8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98%;反对1,2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6%;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9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4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50%;反对92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47%;反对9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7%;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9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37,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39%;反对9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3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111%;反对9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3%;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9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177,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4%;反对1,2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3%;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62%;反对1,2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2%;弃权10,50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9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5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8%;反对8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10,56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5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15%;反对8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1%;弃权10,56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04%。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增补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40,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50%反对8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10,57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47%;反对8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1%;弃权10,57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7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选举朱林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390,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811%。

表决结果:朱林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张玄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3%。

表决结果:张玄先生未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驰、冯华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大陆地区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