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的以下情形: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选举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三)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总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四)当股东所投的选举票数总和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选票有效,已投出选票计入投票结果,未投出选票视为放弃表决权;当股东所投选票数总和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则该选票无效。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综合网络和现场投票结果,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入选结果应以候选董事的得票高低排序入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三)公司换届选举时,若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本次所有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三个月内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再次组织选举。
(四)无论换届或增补时,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相等,且上述选举票数在该次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上述获得相等选举票数候选人及获得选举票数少于上述相等票数的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应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再次组织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