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力求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立足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每个年度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没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政策:1、未来三年(2023-202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3、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1、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第四条 利润分配决策、执行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和调整机制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形,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