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5-04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重庆武夷向兴业银行
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4.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24%,实际担保余额为3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8.75%,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实际担保余额为3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68.75%。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或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武夷或者债务人)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2亿元人民币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的9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5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为总额不超过80.6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担保额度为80.68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详见2024年1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内部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7)。该担保事项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重庆武夷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额度62.31亿元(其中未对重庆武夷提供担保额度),剩余担保额度18.37亿元,本次担保1.90亿元,未超过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18日,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武夷滨江售楼中心,注册资本8,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琳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销售,自有房屋出租。
公司持有该公司95%股权,林华持有该公司5%股权。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50,007.89 | 47,823.24 |
负债总额 | 67,745.73 | 65,120.04 |
银行贷款总额 | 2,142.15 | - |
流动负债总额 | 65,581.80 | 65,089.09 |
或有事项总额 | - | - |
净资产 | -17,737.84 | -17,296.80 |
2025年1-3月 | 2024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 | 2,001.06 |
利润总额 | -588.02 | -1,461.72 |
净利润 | -441.04 | -1,098.88 |
注:上述2025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2025年1月14日,重庆武夷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申请贷款总金额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5年,自2025年1月15日至2030年1月14日止。2025年5月7日,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重庆武夷上述融资的95%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被担保债权的95%,被担保债权指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凡因保证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期间,保证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保证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融资及担保是为了满足重庆武夷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经营计划和实际情况,该公司信用良好,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70%,但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4.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75%。此外,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外部公司提供担保或质押股权的情形。上述担保无逾期或涉及诉讼。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重庆武夷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3.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