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3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进展公告(编号:2018-35)》。2018年7月1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高新区法院)对上述案件另一涉案人员罗建明作出了刑事判决。2018年9月5日,公司收到了由高新区法院退回冻结的罗建明赃款及孳息共计14,586,302.61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况1、案件主体: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
简称“高新区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明,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岗镇和丰村罗家组。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2、案件过程:
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建明伙同肖福明(已判刑,详见
公司2018-35号公告)利用肖福明担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1月至8月间挪用万年青公司176,333,653.90元银行承兑汇票归其个人使用,未予归还。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罗建明抓获归案。
高新区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5月4日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3、案件判决结果:
(1)被告人罗建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将冻结的赃款及孳息发还给被害单位万年青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罗建明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万年青公司。
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收到由高新区法院退回冻结的罗建明赃款及孳息共计
14,586,302.61元,其中14,140,000.00元将冲减肖福明的其他应收款,孳息446,302.61元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公司将继续加大追偿力度,减少损失。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