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105号)和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167号)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一、原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增加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作为原有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度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出现亏损、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附: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7 月 24 日 附:章程修正案对照表序 原章节、条款 修改及增加的章节、条款号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1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 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 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2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