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1 年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7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审查了公司 2011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我们认为: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 2011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902,357,500.75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 的 比例 提取 法 定盈余 公积 90,235,750.08 元, 当年 实现 可 供分配 利润812,121,750.67 元 。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1,386,267,598.10元。 公司拟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101,430,632.40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1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邵良杉、郭晓川、张海升 20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