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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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1年11月)
公告日期:2011-11-2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公民身份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内蒙古证监局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内蒙古证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8日附件1:  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置甲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 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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