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1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后,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要能充分反映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保证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字: 201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