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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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平庄能源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平庄能源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平庄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买卖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1. 合并双方、交易对方,以及上述法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4.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平庄能源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18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3323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3232),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核查对象的访谈,核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
姓名 | 关联关系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张书军 | 国家能源集团原华北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 | 2020.09.11 | 买入 | 10,000 |
2020.09.16 | 买入 | 50,000 | ||
2020.09.17 | 买入 | 10,000 | ||
2020.09.22 | 买入 | 21,000 | ||
2020.09.23 | 买入 | 5,700 | ||
2020.09.25 | 买入 | 5,000 | ||
2020.09.28 | 卖出 | 27,316 | ||
2020.09.28 | 买入 | 27,700 | ||
2020.10.09 | 卖出 | 50,000 | ||
2020.10.14 | 买入 | 61,600 | ||
2020.10.15 | 买入 | 19,600 | ||
2020.10.19 | 买入 | 18,500 | ||
2020.10.23 | 卖出 | 20,000 | ||
2020.10.29 | 卖出 | 21,784 | ||
2020.10.30 | 买入 | 23,000 | ||
2020.11.03 | 买入 | 10,800 | ||
2020.11.04 | 卖出 | 43,800 | ||
2020.11.04 | 买入 | 43,400 | ||
2020.11.06 | 买入 | 42,800 | ||
2020.11.06 | 卖出 | 43,400 | ||
2020.11.12 | 卖出 | 42,800 | ||
2020.11.13 | 买入 | 21,500 | ||
2020.11.16 | 买入 | 23,100 | ||
2020.11.17 | 买入 | 11,500 | ||
2020.12.03 | 买入 | 1,400 | ||
2020.12.18 | 卖出 | 40,000 | ||
2020.12.18 | 买入 | 40,000 | ||
2020.12.25 | 卖出 | 3,000 | ||
姚莉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书军的配偶 | 2020.10.19 | 买入 | 11,800 |
2020.10.20 | 买入 | 3,800 | ||
2020.10.21 | 买入 | 7,600 | ||
2020.10.22 | 买入 | 7,600 | ||
2020.10.23 | 买入 | 7,700 | ||
2020.10.26 | 买入 | 7,700 | ||
2020.10.28 | 买入 | 7,800 | ||
2020.11.03 | 买入 | 4,400 | ||
2020.11.04 | 买入 | 4,900 | ||
2020.11.05 | 买入 | 4,700 | ||
2020.11.06 | 卖出 | 22,600 | ||
2020.11.06 | 买入 | 10,300 | ||
2020.11.09 | 买入 | 71,300 | ||
2020.11.10 | 买入 | 8,400 | ||
2020.11.17 | 买入 | 40,200 | ||
2020.11.18 | 买入 | 26,200 | ||
2020.11.19 | 买入 | 30,200 |
2020.11.20 | 买入 | 62,000 | ||
2020.11.25 | 买入 | 5,900 | ||
李胜官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 2020.07.10 | 买入 | 15,500 |
2020.07.06 | 买入 | 200,000 | ||
2020.07.07 | 买入 | 70,000 | ||
2020.07.08 | 买入 | 30,000 | ||
2020.07.10 | 买入 | 50,000 | ||
2020.07.16 | 买入 | 50,000 | ||
2020.07.17 | 买入 | 20,000 | ||
2020.08.31 | 买入 | 30,000 | ||
2020.09.01 | 买入 | 20,000 | ||
2020.11.24 | 卖出 | 150,000 | ||
2020.11.25 | 买入 | 70,000 | ||
2020.12.14 | 卖出 | 150,000 | ||
2020.12.21 | 买入 | 60,000 | ||
2020.12.22 | 买入 | 50,000 | ||
谭爱群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胜官的配偶 | 2020.07.06 | 买入 | 10,000 |
2020.07.07 | 买入 | 20,000 | ||
2020.07.10 | 买入 | 10,000 | ||
2020.08.31 | 买入 | 25,000 | ||
2020.09.01 | 买入 | 10,000 | ||
段淑兰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池金铭的母亲 | 2021.06.11 | 买入 | 8,400 |
马敏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马梦琪的父亲 | 2020.12.30 | 卖出 | 100 |
尤佩娣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马梦琪的母亲 | 2020.10.30 | 卖出 | 1,000 |
2020.12.29 | 卖出 | 100 | ||
邵美兰 | 龙源电力副总经理陈强的母亲 | 2020.11.20 | 买入 | 5,000 |
2020.11.23 | 买入 | 5,000 | ||
2020.11.25 | 买入 | 5,000 | ||
2020.12.17 | 卖出 | 5,000 | ||
2021.01.19 | 卖出 | 5,000 | ||
2021.01.20 | 卖出 | 5,000 | ||
2021.01.22 | 买入 | 5,000 | ||
2021.05.10 | 卖出 | 5,000 | ||
张云丽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孙占国的配偶 | 2020.12.03 | 买入 | 1,000 |
2020.12.10 | 买入 | 2,000 | ||
2021.01.28 | 卖出 | 3,000 | ||
王明星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2021.01.29 | 买入 | 7,500 |
2021.02.10 | 买入 | 4,800 | ||
2021.02.25 | 买入 | 5,000 | ||
2021.03.16 | 买入 | 10,100 | ||
2021.03.22 | 卖出 | 27,400 |
杨学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 2021.05.07 | 买入 | 4,800 |
2021.06.02 | 买入 | 6,600 | ||
2021.06.03 | 买入 | 5,800 | ||
2021.06.15 | 买入 | 3,000 | ||
2021.06.16 | 卖出 | 20,200 | ||
田会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2020.11.16 | 买入 | 3,000 |
2020.11.24 | 买入 | 3,000 | ||
2020.12.18 | 卖出 | 6,000 | ||
邓星 | 龙源电力职员 | 2021.02.05 | 买入 | 1,000 |
赵明月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助理 | 2021.06.02 | 买入 | 700 |
2021.06.07 | 买入 | 2,200 | ||
2021.06.08 | 卖出 | 1,600 | ||
2021.06.09 | 卖出 | 1,300 |
张书军的配偶姚莉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张书军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张书军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 李胜官及其配偶谭爱群
李胜官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谭爱群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谭爱群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配偶谭爱群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李胜官的配偶谭爱群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李胜官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李胜官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 段淑兰
段淑兰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池金铭于2021年1月7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子女池金铭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对于段淑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段淑兰的子女池金铭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段淑兰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1年1月7日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段淑兰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段淑兰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段淑兰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 马敏杰、尤佩娣
马敏杰、尤佩娣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员马梦琪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子女马梦琪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
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对于马敏杰、尤佩娣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马敏杰、尤佩娣的子女马梦琪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马敏杰、尤佩娣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马敏杰、母亲尤佩娣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 邵美兰
邵美兰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子女陈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子女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子女陈强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对于邵美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邵美兰的子女陈强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邵美兰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母亲段淑兰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邵美兰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邵美兰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 张云丽
张云丽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配偶原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占国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孙占国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对于张云丽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形,张云丽的配偶孙占国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云丽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云丽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云丽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云丽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 王明星、杨学峰、田会、邓星、赵明月
王明星、杨学峰、田会、邓星、赵明月已出具《声明函》如下:
“1.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2.若上述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平庄能源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法人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
公司名称 | 账户名称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2020.10.14 | 卖出 | 100 |
2020.10.14 | 卖出 | 100 |
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函》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