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公司”),同时平庄能源拟将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拟出售资产”)出售给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且龙源电力拟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龙源电力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签署页)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