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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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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
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平庄能源”)的委托,担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合并方”)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平庄能源的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交易中的吸收合并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出具《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重组法律意见书”)。根据2020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类1号》”)的要求,本所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重组法律意见书相同的含义。本所在重组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 ||
8-6-3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有关规定,查阅了自平庄能源重组上市后披露的历次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公开信息,并查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在自平庄能源重组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平煤集团 | 股份锁定承诺 | 平煤集团继续履行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的有关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平煤集团承诺所持有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不进行协议转让。 | 2006-11-07 | 3年 | 履行完毕 |
2 | 平煤集团 |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 为彻底解决平煤集团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以及避免由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造成的关联交易,平煤集团承诺在元宝山露天煤矿和白音华露天煤矿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在合适时机以合理方式将两个煤矿置入上市公司,尽快完成平煤集团整体上市。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3 | 平煤集团 | 委托上市公司进行煤炭销售的承诺 | 平煤集团将销售公司置入上市公司,平煤集团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煤集团委托上市公司统一进行煤炭销售,非经上市公司同意,平煤集团将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平煤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代理销售的佣金,以10 元/吨煤为标准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平煤集团承诺上市公司所属各矿煤炭具有优先销售权。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4 | 平煤集团 | 上市公司经营 | 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后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地,通过向平煤集团租赁取得。重组交割日起五年内,平煤集团免收租赁费;五年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8-6-4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所需土地的承诺 | 后平煤集团根据市场情况按市场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收取租金。平煤集团保证不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
5 | 平煤集团 | 上市公司运营相关承诺 | 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后,公司办公、职工生活所需的保洁、安防、绿化、供暖、用水、用电、通讯等公用事业、物业管理服务由平煤集团提供,并根据优惠(合理)的原则定价,相关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6 | 平煤集团 | 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 | 平煤集团在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的基础上利用平煤集团现有资源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7 | 平煤集团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平煤集团承诺上市公司重组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独立,做到充分的“五分开”。平煤集团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 2006-11-07 | 长期 | 履行中 |
8 | 平煤集团 | 租赁上市公司设备的相关承诺 | 平煤集团所属煤矿使用上市公司租赁站设备的,根据其所使用设备账面价值,以规定提取的折旧费、修理基金并加收合理利润的原则向平庄能源缴纳租金。 | 2007-03-28 | 长期 | 履行中 |
9 | 平煤集团 | 重组草原兴发交易差额处理的承诺 | 就本次重组交割后对上市公司债权,平煤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交割后5年内不向上市公司主张现金清偿权利,不需上市公司支付任何资金占用费用。若在此期间平煤集团整体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则由平煤集团与上市公司协商以合理方式解决,并保证不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正常生产经营。 | 2007-04-26 | 5年 | 履行完毕 |
10 | 国电集团 | 解决同业竞争 | 为彻底解决平煤集团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以及避免由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造成的关联交易,平煤集团在2007 年收购上 | 2008-07-02 | 长期 | 合并后的国家 |
8-6-5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承诺 | 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时曾承诺在元宝山露天煤矿、白音华矿符合上市条件并且市场时机合适时尽快完成煤炭资产整体上市。国电集团保证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平庄能源产生同业竞争,国电集团做出以下承诺:在平庄能源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公司构成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将不在平庄能源经营区域内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平庄能源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公司构成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前提下,如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平庄能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平庄能源,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平庄能源,以确保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能源集团继续履行中 |
11 | 国电集团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收购完成后平煤集团仍然是上市公司平庄能源的大股东,平煤集团通过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本次收购将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业务经营的各环节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 2008-07-02 | 长期 | 合并后的国家能源集团继续履行中 |
12 | 国电集团 |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 国电集团已经作出了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有: (1)不利用自身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平庄能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平庄能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ST平能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平庄能源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平庄能源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方面,平庄能源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 | 2008-07-02 | 长期 | 合并后的国家能源集团继续履行中 |
8-6-6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联交易:
(1)若有关联交易,均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对于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均严格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13 | 国电集团 | 股份锁定的承诺 | 对其在上市公司中所控制的权益及权益对应的股份,继续履行原有控股股东平煤集团在2007 年收购草原兴发时作出的收购完成后3 年内不进行转让的承诺。 | 2008-07-02 | 2010-10-07 | 履行完毕 |
14 | 平庄能源 | 分红事项承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105号)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2年-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2012-08-10 | 2014-12-31 | 履行完毕 |
15 | 平煤集团 |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 1.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注入的承诺 在元宝山露天煤矿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之后 12 个月左右,平煤集团将配合平庄能源启动收购元宝山露天煤矿的工作: (1)平煤集团解决元宝山露天煤矿资产注入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房屋、未处置储量、核定生产能力及平投公司费用等问题; (2)元宝山露天煤矿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2.关于白音华露天煤矿注入的承诺 在白音华露天煤矿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之后 | 2014-06-19 | 长期 | 履行中 |
8-6-7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2 个月左右,平煤集团将配合平庄能源启动收购白音华露天煤矿的工作:
(1)白音华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产的批文及相关证照;
(2)白音华露天煤矿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转让条件。
16 | 国电集团 |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 鉴于平煤集团已向平庄能源出具了《关于明确资产注入时间的承诺函》,国电集团将继续督促平煤集团履行该承诺。 | 2014-06-19 | 长期 | 合并后的国家能源集团继续履行中 |
17 | 平煤集团 | 股份减持承诺 |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平煤集团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积极维护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 为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平煤集团严格落实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的规定,承诺自上述承诺到期后一年内(至2017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 2016-01-08 | 2017-01-09 | 履行完毕 |
18 | 国家能源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承诺 | 1.为保持平庄能源的独立性,国家能源集团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持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为进一步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本次合并完成后, | 2018-03-12 | 长期 | 履行中 |
8-6-8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方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上市公司及上述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承诺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但由于元宝山露天煤矿存在主要盈利弥补平煤集团内部单位及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费用支出问题、生产接续困难问题,白音华露天煤矿存在采矿权属不完整、生产接续困难、产能核增未完成等问题,一直未能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因此,平煤集团至今未能将元宝山露天煤矿及白音华露天煤矿注入上市公司,未能履行完毕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针对该等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未能履行完毕的问题,平庄能源已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豁免平煤集团及国家能源集团履行上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该豁免承诺事项尚需取得平庄能源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6-9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根据平庄能源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9BJA171138)和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19BJA171139)、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60733)和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0BJA160902)、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61179)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1BJAA161226),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相关公告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及本所对平庄能源财务部门的访谈,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最近三年平庄能源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上市公司相关合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查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以及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管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8-6-10
1 | 风水沟煤矿 | (赤)安监管罚[2018]煤炭-6号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0,000 |
2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69,000 |
3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19,000 |
4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35,000 |
5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7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64,000 |
6 | 风水沟煤矿 | 元环罚字[2019]25号 |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 90,000 |
7 | 风水沟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19]2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74,000 |
8 | 风水沟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20]2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0,000 |
9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50,000 |
10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85,000 |
11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2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17,000 |
12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66,000 |
13 | 风水沟煤矿 | 赤环罚字[2020]86号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165,541 |
14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5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70,000 |
15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9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07,000 |
16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2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 |
17 | 风水沟煤矿 | -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10,000 |
18 | 风水沟煤矿 | 赤元市监行罚字[2020]192号 |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480 |
19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0,000 |
20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2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420,000 |
21 | 老公营子煤矿 | (赤)安监管罚[2018]煤炭-4号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0,000 |
22 | 老公营子煤矿 | (赤)安监管罚[2018]煤炭-7号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0,000 |
8-6-11
23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10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72,000 |
24 | 老公营子煤矿 | 元环罚字[2018]44号 |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 93,675 |
25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19,000 |
26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0 |
27 | 老公营子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19]1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87,000 |
28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440,000 |
29 | 老公营子煤矿 | 内能安监罚[2019]10号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30,000 |
30 | 老公营子煤矿 | -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10,000 |
31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50,000 |
32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9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94,000 |
33 | 老公营子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20]1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0,000 |
34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27,000 |
35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7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6,000 |
36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7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27,000 |
37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19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 |
38 | 六家煤矿 | 元环罚字[2019]24号 |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 90,000 |
39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226,000 |
40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205,000 |
41 | 六家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20]3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0,000 |
42 | 六家煤矿 | (赤)发改监管煤炭罚[2019]3号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74,000 |
43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2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66,000 |
44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60,000 |
8-6-12
45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201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45,000 |
46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2015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90,000 |
47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0 |
48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09,000 |
49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0,000 |
50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 |
51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1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95,000 |
52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22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 |
53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2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 |
54 | 六家煤矿 | (赤)安监管罚(2018)煤炭-1号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40,000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合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违规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8-6-13
(2)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8-6-1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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