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
财务顾问报告
合并方财务顾问 |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声明与承诺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1
重大风险提示 ...... 78
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 ...... 84
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 ...... 119
第三章 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 201
第四章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 ...... 208
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 219
第六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401
第七章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 438
第八章 财务顾问意见 ...... 464
第九章 财务顾问内核意见及结论性意见 ...... 499
释 义
一般释义 | ||
本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 |
重组报告书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龙源电力、合并方、公司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为合并方前身,于2009年7月整体变更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庄能源、ST平能、被合并方、上市公司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
草原兴发 | 指 |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
存续公司 | 指 | 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完成后的龙源电力 |
国家能源集团 | 指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拟出售资产 | 指 | 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及递延收益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 |
云南新能源 | 指 | 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
广西新能源 | 指 | 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东北新能源 | 指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甘肃新能源 | 指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定边新能源 | 指 | 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 |
内蒙古新能源 | 指 | 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 |
山西洁能 | 指 | 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 |
洁能金科 | 指 | 国电洁能金科(山西)有限公司,系山西洁能控股子公司 |
天津洁能 | 指 | 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
拟购买资产 | 指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广西新能源100%股权、东北新能源100%股权、甘肃新能源100%股权、定边新能源100%股权、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山西洁能100%股权、天津洁能100%股权 |
标的公司 | 指 | 云南新能源、广西新能源、东北新能源、甘肃新能源、定边新能源、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天津洁能 |
对赌标的 | 指 | 除山西洁能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外的标的公司 |
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 | 指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
云南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
广西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
东北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原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
甘肃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
陕西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
华北电力 | 指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指 |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 |
雄亚投资 | 指 | 雄亚投资有限公司 |
雄亚维尔京 | 指 | 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
加拿大龙源 | 指 | 龙源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南非龙源 | 指 | 龙源南非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乌克兰龙源 | 指 | 龙源乌克兰尤日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风水沟煤矿、风水沟矿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 |
六家煤矿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 |
西露天煤矿、西露天矿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 |
古山煤矿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古山煤矿 |
老公营子煤矿、老公营子矿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 |
敦煌新能源 | 指 | 龙源(敦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 | 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之目的,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发行股票的行为 |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 指 | 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 |
本次资产出售 | 指 | 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
本次现金购买 | 指 | 龙源电力向云南电力购买云南新能源100%股权,向广西电力购买广西新能源100%股权,向东北电力购买东北新能源100%股权,向甘肃电力购买甘肃新能源100%股权,向陕西电力购买定边新能源100%股权,向华北电力购买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山西洁能100%股权、天津洁能100%股权,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资产出售及本次现金购买组成的整体交易。本次吸收合并、本次资产出售及本次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 |
发行价格 | 指 | 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的发行价格 |
换股价格 | 指 | 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平庄能源股票用以交换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的价格 |
换股比例 | 指 | 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每一股A股股票转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票数量的比例 |
合并双方 | 指 | 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平庄能源召开的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换股 | 指 | 本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的平庄能源A股股份按换 |
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的行为 | ||
换股股东 | 指 | 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包括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以及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 指 | 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某一交易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换股实施日 | 指 | 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登记在换股股东名下的日期。该日期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 | 指 | 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现金选择权申报程序的平庄能源的股东 |
龙源电力异议股东 | 指 |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收购请求权申报程序的龙源电力的股东 |
现金选择权 | 指 |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平庄能源股票 |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指 | 本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的机构。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 指 | 符合条件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 指 |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收购请求权 | 指 |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以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源电力股票 |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 指 | 本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的机构。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担任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
收购请求权申报期 | 指 | 符合条件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
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 指 |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龙源电力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 | 指 | 应与换股实施日为同一日或合并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于该日,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 |
本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 | 指 |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日至合并完成日之间的期间 |
合并完成日 | 指 | 龙源电力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或平庄能源完成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
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 | 指 | 平庄能源与平煤集团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 |
拟出售资产的过渡期间 | 指 | 自2020年12月31日(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
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 | 指 | 拟购买资产过户至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名下之日,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拟购买资产转让的变更登记之日 |
拟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 | 指 | 自2020年12月31日(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
国电集团 | 指 |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
《资产出售协议》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 指 | 龙源电力与其原控股股东国电集团于2009年7月30日签署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
境外法律意见书 | 指 | Messrs Wai & Co、Torys LLP、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Harney Westwood & Riegels、Asters Law Firm等境外律师事务所为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 |
《备考审计报告》 | 指 | 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备考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7194号) |
《龙源电力审计报告》 | 指 | 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4822号) |
《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 | 指 | 天职国际出具的《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3666号)、《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138号)、《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637号)、《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079号)、《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206号)、《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167号)、《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208号)、《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6080号) |
《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1BJAA161581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联评估出具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4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2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0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1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69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3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5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476号)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首发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并购重组委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态环境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自然资源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
H股 | 指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
内资股 | 指 | 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之日中国境内法人持有的龙源电力的非上市内资股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合并方财务顾问 | 指 | 中金公司、中信证券 |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合并方律师、金杜律师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被合并方律师、中伦律师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合并方审计机构、拟购买资产审计机构、备考审计机构、天职国际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拟出售资产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拟购买资产评估机构、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机构、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拟出售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 | 指 |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专业术语释义 | ||
兆瓦(MW) | 指 | 能源单位,1兆瓦=1,000千瓦。发电厂装机容量通常以兆瓦表示 |
吉瓦(GW) | 指 | 能源单位,1吉瓦=1,000兆瓦 |
弃风限电 | 指 | 风机处于正常运行情况下,由于当地电网接纳能力不足、风电场建设工期不匹配和风电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导致的部分风电场风机暂停或限制并网的现象 |
弃风电量 | 指 | 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风电场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
弃风率 | 指 | 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弃风电量)与全部应发电量的比率,风电弃风率=弃风电量/(风电实际发电量+弃风电量) |
可再生能源 | 指 | 包括太阳能、水力、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 |
装机容量 | 指 | 该系统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
并网 | 指 | 风电机组接入电网并发电 |
声明与承诺
中金公司接受龙源电力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合并方的财务顾问,就《重组报告书》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考。本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的合并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4、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龙源电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请龙源电力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7、本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重组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本次交易各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本次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报告见已经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5、本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筹划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情形。
6、本财务顾问同意将本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重组报告书上报深交所并上网公告。
2-1-11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标的公司 | 股权比例 | 支付对价(万元)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 | 1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 | 100% | 81,600.00 |
2-1-12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 | 1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 | 1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 | 1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 | 100% | 60,000.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 | 100% | 79,100.00 | |
8 | 山西洁能 | 100% | 59,300.00 |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
2-1-13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龙源电力股东东北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1-14
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吸收合并交易方案情况
1、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
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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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3、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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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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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5、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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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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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可调价期间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A、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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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6、吸收合并交易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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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7、吸收合并交易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吸收合并交易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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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9、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A股股票按换股比例可获得的龙源电力股票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换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10、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三)资产出售交易方案情况
1、资产出售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中的采矿权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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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
2、资产出售交易的资产交割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3、过渡期损益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4、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四)现金购买交易方案情况
1、现金购买交易的拟购买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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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拟购买资产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
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2、现金购买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现金购买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拟购买资产 | 100%股权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79,400.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81,600.00 | 81,600.00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98,600.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75,200.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44,200.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60,000.00 | 60,000.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79,100.00 | 79,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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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59,300.00 | 59,300.00 | |
总计 | 577,400.00 | 577,400.00 |
以此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在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
3、现金购买交易的资产交割
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4、过渡期损益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同意,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出售该亏损公司股权的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支付,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5、员工安置
本次现金购买各方同意,鉴于本次现金购买的拟购买资产均为公司股权,本次购买不涉及该等公司的人员安置,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继续由该等公司承担。
6、业绩承诺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期2021年、2022年、2023年,或若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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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对应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对赌标的各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2021年承诺净利润 | 2022年承诺净利润 | 2023年承诺净利润 | 2024年承诺净利润 |
1 | 东北电力 | 9,127.77 | 8,882.29 | 9,205.16 | 8,894.29 |
2 | 陕西电力 | 8,353.77 | 10,914.34 | 10,642.48 | 11,429.55 |
3 | 广西电力 | 20,357.29 | 22,900.01 | 23,820.20 | 23,401.92 |
4 | 云南电力 | 15,854.79 | 15,702.47 | 13,017.78 | 10,658.67 |
5 | 甘肃电力 | 2,424.96 | 2,910.08 | 3,958.41 | 4,743.56 |
6 | 华北电力 | 13,873.60 | 13,564.53 | 14,115.01 | 13,971.47 |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会计年度,若对赌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根据约定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龙源电力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补偿现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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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二、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平庄能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系H股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系A股上市公司。
根据合并双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方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880,711.91万元、17,462,862.30万元、6,687,155.33万元。被合并方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184,166.04万元、419,104.83万元和304,761.96万元。由于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2.40%和4.56%,而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平庄能源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9%、4,166.71%和2,194.22%且龙源电力2020年末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平庄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2020年末合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01,759.91万元、1,512,6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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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421,579.60万元,标的公司交易价格合计为577,400.00万元,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因此,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的交易对方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系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是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吸收合并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是以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股票价格均价为基础,参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同类型可比交易的换股溢价率水平,并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对平庄能源换股股东进行风险补偿等因素而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发行价格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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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可比公司及同行业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向合并双方董事会提供参考,并分析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损害龙源电力及其股东利益或平庄能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合并方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分别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均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现金购买及资产出售评估或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一)拟购买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除山西洁能下属子公司洁能金科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外,其余均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拟购买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拟购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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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100%股权 账面净资产 | 100%股权评估结果 | 增减值 | 增值率 | 拟直接收购比例 | 标的资产作价 |
A | B | C=B-A | D=C/A | E | F=E×B | |
云南新能源 | 52,785.87 | 75,200.00 | 22,414.13 | 42.46% | 100.00% | 75,200.00 |
广西新能源 | 28,368.17 | 98,600.00 | 70,231.83 | 247.57% | 100.00% | 98,600.00 |
东北新能源 | 59,770.07 | 79,400.00 | 19,629.93 | 32.84% | 100.00% | 79,400.00 |
甘肃新能源 | 27,901.07 | 44,200.00 | 16,298.93 | 58.42% | 100.00% | 44,200.00 |
定边新能源 | 40,883.82 | 81,600.00 | 40,716.18 | 99.59% | 100.00% | 81,600.00 |
内蒙古新能源 | 61,390.65 | 79,100.00 | 17,709.35 | 28.85% | 100.00% | 79,100.00 |
山西洁能 | 57,509.52 | 59,300.00 | 1,790.48 | 3.11% | 100.00% | 59,300.00 |
天津洁能 | 57,037.31 | 60,000.00 | 2,962.69 | 5.19% | 100.00% | 60,000.00 |
合计 | 385,646.48 | 577,400.00 | 191,753.52 | - | - | 577,400.00 |
综上,根据评估情况,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作价合计577,400.00万元。
(二)拟出售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国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出售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拟出售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拟出售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额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
流动资产 | 282,552.14 | 282,468.09 | -84.05 | -0.03 |
非流动资产 | 127,273.31 | 190,553.32 | 63,280.01 | 49.72 |
其中:固定资产 | 60,458.94 | 113,199.55 | 52,740.61 | 87.23 |
在建工程 | 513.46 | 581.71 | 68.25 |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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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37,559.61 | 48,030.77 | 10,471.15 | 27.88 |
开发支出 | 273.62 | 273.62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28,467.67 | 28,467.67 | - | |
资产总计 | 409,825.45 | 473,021.42 | 63,195.97 | 15.42 |
流动负债 | 97,744.65 | 123,189.77 | 25,445.12 | 26.03 |
非流动负债 | 12,325.75 | 6,159.09 | -6,166.66 | -50.03 |
负债合计 | 110,070.40 | 129,348.86 | 19,278.46 | 17.51 |
净资产 | 299,755.05 | 343,672.56 | 43,917.51 | 14.65 |
截至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09,825.45万元,评估价值473,021.42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63,195.97万元,增值率为15.4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0,070.40万元,评估价值129,348.8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19,278.46万元,增值率为17.51%;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9,755.05万元,评估价值343,672.5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43,917.51万元,增值率为14.65%。
综上,根据评估情况,本次重组拟出售资产评估价值为343,672.56万元。
七、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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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国家能源集团 | 4,602,432,800 | 57.27% | 4,602,432,800 | 54.91% |
东北电力 | 93,927,200 | 1.17% | 93,927,200 | 1.12% |
平煤集团 | - | - | 212,238,141 | 2.53% |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 | - | - | 133,336,024 | 1.59% |
内资股(A股)合计 | 4,696,360,000 | 58.44% | 5,041,934,165 | 60.15% |
H股公众股股东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H股合计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总股本 | 8,036,389,000 | 100.00% | 8,381,963,165 | 100.00% |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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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
资产总计(万元) | 17,462,862.30 | 19,316,299.10 |
负债合计(万元) | 10,775,706.97 | 12,391,224.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 5,810,358.80 | 5,994,280.61 |
营业收入(万元) | 2,880,711.91 | 3,081,278.5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497,737.79 | 547,656.7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6 | 0.59 |
资产负债率(%) | 61.71% | 64.15% |
八、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平煤集团决策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内部决策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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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尚需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5、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对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6、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7、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合并双方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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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2020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龙源电力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拟购买资产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拟出售资产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平庄能源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年度 | ||
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变动百分比 | ||
龙源电力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58 | 0.62 | 6.42% |
平庄能源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75 | 0.21 | - |
龙源电力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56 | 0.59 | 6.87% |
平庄能源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78 | 0.20 | - |
注:以上每股收益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平庄能源合并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本次合并换股比例1:0.3407,根据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得到。
本次交易前,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
0.56元/股;2020年度平庄能源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75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78元/股;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6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2020年度平庄能源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
0.21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20元/股。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平庄能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亦有增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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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补回报并增强存续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分别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龙源电力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龙源电力将整合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规模效应得到充分释放,有利于推动龙源电力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积极探索和改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与此同时,龙源电力将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存续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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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存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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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亦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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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函 | 龙源电力 | 龙源电力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 | 平庄能源 | 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 | 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4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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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5 | 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 | 拟购买资产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及时向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在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并所出具的说明、声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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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龙源电力、平庄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 | 关于最近五年的处罚及诚信情况的声明 | 龙源电力 | 龙源电力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8 | 平庄能源 |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9 | 国家能源集团 | 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10 | 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 | 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11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 |
12 | 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2-1-42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3 | 国家能源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14 | 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 |
15 | 关于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 | 龙源电力 | 龙源电力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16 | 平庄能源 | 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17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有关信息及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龙源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龙源电力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1-43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8 | 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全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9 |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0 |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东北电力 |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1 | 关于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说明和承诺 | 平煤集团 | 1、本公司原则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2、本公司自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2 |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龙源电力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
2-1-44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23 | 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 |
24 | 关于所持龙源电力股份锁定期的声明和承诺 | 国家能源集团 | 一、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25 | 东北电力 |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 |
2-1-45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6 | 平煤集团 |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7 | 关于债务承担的承诺函 | 龙源电力 | 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等程序,并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28 | 关于提供收购请求权及现金选择权的声明和承诺 | 国家能源集团 | 1、对按照龙源电力届时公告的收购请求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收购请求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龙源电力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对按照平庄能源届时公告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按照届时公告所载的现金选择权方案规定的价格向其支付现金对价。若平庄能源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之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本声明与承诺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批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日(孰晚)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收购请求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龙源电力股份之日,或本公司因向有效申报并行使现金选择权之异议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之平庄能源股份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 |
2-1-46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票之日(孰晚)起自动失效。 | |||
29 | 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 | 东北电力 | 1、标的公司东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东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东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东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30 | 陕西电力 | 1、标的公司定边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定边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定边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定边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
31 | 广西电力 | 1、标的公司广西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广西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广西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广西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2-1-47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32 | 云南电力 | 1、标的公司云南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云南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云南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云南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
33 | 甘肃电力 | 1、标的公司甘肃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甘肃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甘肃新能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甘肃新能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
34 | 华北电力 | 1、标的公司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造成的一切损失。 | |
35 | 关于不存在 | 内蒙古电力 |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 |
2-1-48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及主要管理人员 |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36 | 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37 | 拟购买资产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 |
2-1-49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38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龙源电力(包含龙源电力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龙源电力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源电力《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龙源电力的资金、利润,承诺不利用在龙源电力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龙源电力及龙源电力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遵守上述各项承诺。 6、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龙源电力以外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龙源电力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9 | 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集团体系内的风力发电业务由龙源电力负责整合。对于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不包括龙源电力及其附属企业,下同)持有的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存在潜在业务重合的风力发电业务(“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本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1.1 就此而言,本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龙源电力出具关于其所持有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的专项说明,包括有关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其财务资料详情以及其他以供龙源电力考虑、评估资产注入所需的资料。 |
2-1-50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1.2 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负责审议及考虑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注入条件及是否启动资产注入,该决定将由龙源电力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有关资产注入还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下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如适用)。 1.3 本集团及有关附属企业向龙源电力发出拟注入资产的通知或出具上述第1.1条所述的专项说明后,龙源电力将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一星期内向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呈报,让彼等予以考虑、评估,并于接获通知或专项说明后30日内回复本集团。 1.4 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时,须按照法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资产注入,其价格应当依据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所作的评估值,并按照当时适用的有关法律要求的方式和程序由本集团和龙源电力共同协商决定。 2、就龙源电力与本集团之间存在的火电业务重合情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并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业务重合问题。 3、为满足龙源电力A股上市之合规性要求,龙源电力可能剥离下属部分风电公司之控股权至本集团(“剥离事宜”),上述标的公司的剥离尚需履行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以及龙源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如适用)。倘若剥离事宜完成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获实施,上述标的公司在剥离完成后将一并视同本补充承诺函项下所述之存续风力发电业务,并由本集团按照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1中的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本补充承诺函不减损《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补充承诺函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函为准;本补充承诺函未作约定的,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为准。本补充承诺函于获得龙源电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本集团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及龙源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倘若本补充承诺函之条款3所述剥离事宜最终未能获实施,则该条款自动作废且不影响其他本补充承诺函其他条款的效力。 | |||
40 | 关于保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将保持龙源电力的独立性,保证龙源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保证龙源电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 |
2-1-51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以及龙源电力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龙源电力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龙源电力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龙源电力的资产全部处于龙源电力的控制之下,并为龙源电力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不会发生干预龙源电力资产管理以及违规占用龙源电力资金、资产的情况。 4、保证龙源电力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5、保证龙源电力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龙源电力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6、保证龙源电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7、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 ||
41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保证龙源电力(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龙源电力的资金、资产。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龙源电力的资金、资产。 4、保证不以龙源电力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龙源电力造成的损失。 |
42 | 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
43 | 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一、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及涉及生态红线或占用基本农田(如有)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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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积极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情况的承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形,本集团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下属的关联方将积极配合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对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同时,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督促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以及本集团下属关联方加强内部控制,防止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新增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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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四、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取得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股权变动程序符合国资监管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历史沿革中的程序瑕疵导致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五、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行使追索权。 | |||
44 |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一、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存在土地/房产尚未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部分划拨土地尚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以及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的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土地尚未取得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决策程序或其他审批/备案程序、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瑕疵问题。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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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瑕疵。 本集团承诺,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第三方与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集团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 |||
45 |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瑕疵事项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龙源电力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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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46 | 关于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东北电力 | 一、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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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 |||
47 | 关于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陕西电力 | 一、关于定边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定边新能源进行整改,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定边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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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定边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定边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定边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定边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定边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定边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定边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定边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定边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定边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 |||
48 | 关于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甘肃电力 | 一、关于甘肃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甘肃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甘肃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甘肃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甘肃新能源产生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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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甘肃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甘肃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甘肃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甘肃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甘肃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甘肃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甘肃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 |||
49 | 关于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华北电力 | 一、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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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天津洁能、内蒙古新能源、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 |||
50 | 关于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广西电力 | 一、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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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三、关于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保证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 |||
51 | 关于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 云南电力 | 一、关于云南新能源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一)自有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云南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租赁土地、房产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二、关于云南新能源劳动用工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云南新能源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缴纳罚款、滞纳金,或导致云南新能源产生任何纠纷并向其追索,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云南新能源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三、关于云南新能源合规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云南新能源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给云南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云南新能源作出全额补偿,保证云南新能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云南新能源行使追索权。 |
52 | 关于用地瑕 | 龙源电力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换股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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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疵事项的承诺函 | 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同时平庄能源拟将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且本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涉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因此本公司应当符合A股IPO相关条件。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的情形。其中,龙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风电”)存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而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含乐安风电)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乐安风电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乐安风电,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关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国家能源集团或国家能源集团下属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国家能源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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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国家能源集团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本公司承诺,在相关子公司控股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国家能源集团完成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本公司。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53 |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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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 |||
54 | 东北电力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与龙源电力董事会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本公司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龙源电力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目的、方式,增持资金及来源,增持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价格或价格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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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定价原则、实施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龙源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龙源电力A股股票。 本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增持计划。 如增持完成后龙源电力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龙源电力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未如期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龙源电力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 |||
55 | 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 龙源电力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A股股票、国家能源集团增持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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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A股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法方式回购A股股份。在触发日次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计划并购公告。回购计划包括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等信息。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回购计划。 如回购完成后公司A股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将继续与国家能源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不影响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计划,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公司未如期公告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未实际履行回购计划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56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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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本人同意根据本承诺函采取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需公告具体稳定股价措施而未能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在触发日次日起的第20个交易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同意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 |||
57 |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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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
58 | 东北电力 |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相关监管规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龙源电力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龙源电力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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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龙源电力控股股东或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2)条的规定。 (4)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龙源电力并由龙源电力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龙源电力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龙源电力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龙源电力并同意归龙源电力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龙源电力,则龙源电力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龙源电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
59 | 关于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的承诺函 | 东北电力 | 1、本公司同意本次交易; 2、本公司承诺就本次交易放弃主张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亦不就本次交易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
60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国家能源集团 |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61 | 东北电力 |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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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
62 | 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有,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龙源电力本次交易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龙源电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4、在担任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63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龙源电力 |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完成各项业务的全面整合。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围绕“一个目标、三型五化、七个一流”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电网友好、环境友好为标准,根据资源禀赋和消纳情况秉持“陆海统筹、风光并举、多能互补、上下联动重点突破”的开发思路,积极扩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储备;坚持自主开发与合作收购相结合,通过股权合作和兼并重组,快速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有效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发展实力;更加注重科学管理,完善前期项目开发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以创新开发为中心,以发展研究和强化执行为引领的开发结构,从而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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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成本、提升效益,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存续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 |||
64 | 龙源电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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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65 |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 龙源电力 |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求连续、稳定地向公司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表现、现金流状况、投资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决定是否建议派发股息并厘定股息金额。公司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股东派发股息,并可以进行中期分红或适时派发特别股息。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特殊情况是指: 1)受不可抗力事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红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 5)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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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 |
2-1-73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按照《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 |||
66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平煤集团 | 1.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 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 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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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能源集团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出具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龙源电力为本次交易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期间,本公司无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或平庄能源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平庄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平庄能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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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双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1、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已经切实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双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平庄能源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重组过程中,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了重组的进展情况。
2、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合并双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3、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平庄能源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4、为交易双方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将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具体情况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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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之“(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之“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及“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十四、合并方财务顾问和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龙源电力聘请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平庄能源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十五、中介机构的声明承诺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金杜律师、中伦律师、天职国际、信永中和、中联评估、中铭国际同意合并双方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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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www.szse.com.cn)浏览重组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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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本次交易存在因平庄能源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同时,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合并双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拟购买资产、拟出售资产交割进度不及预期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也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合并双方又计划重新启动交易的,则交易方案、换股价格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分别取得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尚需龙源电力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及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如需)、深交所、香港联交所等有权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批准或核准,相关事项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强制换股的风险
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决议对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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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全部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后,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平庄能源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龙源电力的A股股份,原在平庄能源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龙源电力A股股份上继续有效。
(四)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相关风险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平庄能源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合并双方股东大会或相关有权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交易最终不能实施,则平庄能源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若平庄能源相关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时平庄能源股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则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涨的获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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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存续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2019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消纳。2020年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2020年国家发改委有关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有关文件,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2021年1月1日后新核准风电、光伏项目按燃煤标杆电价执行,优先发展平价上网项目,可能对龙源电力未来相关投资项目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新能源市场交易规模和范围持续扩大,风电平价上网、竞争配置等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新能源合理利用小时补贴政策的出台,使新能源企业面临着电价下降,收益下滑的风险。
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时提出的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对新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十四五”期间,我国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光伏、风电、水电以及核电等低碳能源将大幅度替代高碳能源。预计我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但如未来风电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可能对存续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风力发电行业市场竞争风险
风电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优质发电资源的竞争。优质风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有限的地区和特定位置,而本地消纳能力以及当地电网输送容量也是制约发电和上网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各个企业对于风能资源优越、当地消纳能力充分、电力输送容量充足的优质风电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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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市场竞争情况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存续公司获得优质的项目资源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在竞争性配置的规则下,若竞争方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将可能导致存续公司以较低的中标价格获得项目资源,进而使得新增项目收益率降低,影响整体盈利能力。
(三)市场化交易占比变化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2015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本轮改革以电力交易市场化为重要内容。2016年3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布,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性电量和市场性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其中,保障性电量通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性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
由于我国各区域电力市场化进程和政策各不相同,存续公司已投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存续公司依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时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电费。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
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则可能对存续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弃风限电风险
由于风力大小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电网公司需要根据包括风电在内的各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和用电需求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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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网的消纳和送出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接受风力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时,电网会降低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使得部分风力资源无法得到利用。另外,由于部分地区当地消纳能力有限或送出通道受限,目前无法完全接收风力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弃风限电的现象,从而影响存续公司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长期看来,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弃风限电的比例将会逐步降低,但是短期内弃风限电的比例若发生波动,仍将对存续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风电项目占地面积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土地房屋尚未办理证载使用权人更名手续、划拨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部分土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等情形,此外亦涉及部分租赁瑕疵土地、房屋的情形,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
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及“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存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资产权属瑕疵情况遭受损失。
上述相关瑕疵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仍然存在无法如期完善权属的不确定性风险。如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则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或房产,甚至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可能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龙源电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风险
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存在部分子分公司的无证土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占用基本农田。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36个月内,龙源电力部分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行政处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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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刑事诉讼(相关主体亦在上述主体范围之内),具体情况分别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1)自有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无证土地”及“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国家能源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将通过采取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或剥离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或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以及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方式,避免存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遭受损失。如不能及时完成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事项的整改,则龙源电力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或房产,甚至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可能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应收款项回收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龙源电力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1,004,235.07万元、1,636,320.91万元和2,160,231.4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5.54%、69.84%和68.89%,应收账款规模较大。
目前我国风能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燃煤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燃煤脱硫标杆电价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通常跨月结算电费,即本月对上月发电收入进行结算,账龄一般在1个月之内。近年来,一方面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装机规模快速增加,发电收入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周期较长,通常1-3年方能收回补贴。若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发放情况持续无法得到改善,将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进而影响现金流,对龙源电力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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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与意义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新一轮能源革命在全球蓬勃兴起,解决能源可持续供应和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使命。2016年全球17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巴黎协定》以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全球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框架下,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能源转型战略,提出更高的能效目标,制定更加积极的低碳政策,不断寻求低成本清洁能源替代方案,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逐步实现以化石能源为主向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为主转变,已成为全球能源发展共识。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最大的CO2排放国,如不能尽早实现“碳中和”,未来必将付出巨大的排碳成本。同时,我国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储量,利用风能发电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效益,有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低碳化、无碳化转型。
2014年,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能源转型指明了方向。在此战略指引下,近年来,我国风电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截至2020年底,风电装机已达28,172万千瓦。但是,鉴于我国21亿千瓦的电力总装机容量和50亿吨级标煤的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仅15.3%,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20年9月以来,习主席在一系列重要国际场合向全球表态中国将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发展。2020年9月22日,习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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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碳中和。”2020年12月,在气候雄心峰会上,习主席再次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同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拟通过本次合并,进一步促进内部资源配置集约化与业务发展协同化,发挥相关领域全产业链优势,突出相关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公司价值创造水平,巩固提升龙源电力的行业领先地位与国际竞争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意义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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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
1、换股吸收合并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资产出售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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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3、现金购买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标的公司 | 股权比例 | 支付对价(万元)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 | 1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 | 100% | 81,600.00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 | 1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 | 1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 | 1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 | 100% | 60,000.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 | 100% | 79,100.00 | |
8 | 山西洁能 | 100% | 59,300.00 |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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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龙源电力,被合并方为平庄能源。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的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所有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4、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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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
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
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5、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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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6、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龙源电力A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龙源电力原内资股转换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8、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9、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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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10、股份锁定期安排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龙源电力股东东北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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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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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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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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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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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可调价期间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A、向上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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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3、本次合并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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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14、本次合并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15、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6、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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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三)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资产出售的出售方为平庄能源,购买方为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现金对价接收方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
2、拟出售资产
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范围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准。
3、资产出售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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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资产出售的资产交割安排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5、过渡期损益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6、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四)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现金购买的购买方为龙源电力,出售方为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
2、拟购买资产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标的公司 | 股权比例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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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1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100% | |
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100% |
3、现金购买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现金购买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拟购买资产 | 100%股权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79,400.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81,600.00 | 81,600.00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98,600.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75,200.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44,200.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60,000.00 | 60,000.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79,100.00 | 79,100.00 | |
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59,300.00 | 59,300.00 | |
总计 | 577,400.00 | 577,400.00 |
以此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在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
4、本次现金购买的资产交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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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同意,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出售该亏损公司股权的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支付,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6、员工安置
本次现金购买各方同意,鉴于本次现金购买的拟购买资产均为公司股权,本次购买不涉及该等公司的人员安置,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继续由该等公司承担。
7、业绩承诺及补偿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期2021年、2022年、2023年,或若拟购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对应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对赌标的各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2021年承诺净利润 | 2022年承诺净利润 | 2023年承诺净利润 | 2024年承诺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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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北电力 | 9,127.77 | 8,882.29 | 9,205.16 | 8,894.29 |
2 | 陕西电力 | 8,353.77 | 10,914.34 | 10,642.48 | 11,429.55 |
3 | 广西电力 | 20,357.29 | 22,900.01 | 23,820.20 | 23,401.92 |
4 | 云南电力 | 15,854.79 | 15,702.47 | 13,017.78 | 10,658.67 |
5 | 甘肃电力 | 2,424.96 | 2,910.08 | 3,958.41 | 4,743.56 |
6 | 华北电力 | 13,873.60 | 13,564.53 | 14,115.01 | 13,971.47 |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会计年度,若对赌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根据约定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龙源电力指定的银行账户。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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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三、本次交易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经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已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平煤集团决策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内部决策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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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5、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对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6、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7、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该协定对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主体名称、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换股价格、发行价格、换股比例、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过渡期间安排、有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保密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本次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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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3、生效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于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出席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本次交易获得出席平庄能源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本次购买获得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4)本次出售获得平煤集团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5)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6)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7)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8)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及/或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9)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二)《资产出售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平庄能源与内蒙古电力签署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2、本次资产出售方案
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向平庄能源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内蒙古电力或其子公司。
3、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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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与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签署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本次现金购买方案
龙源电力拟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本次合并后存续的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3、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吸收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同意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本次合并,即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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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债务继承
作为被吸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起,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双方同意,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3、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在审议本次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合并双方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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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拟购买资产范围调整
调整后的拟购买资产范围如下所示: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拟购买资产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
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2、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中联评估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出具了《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持有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577,400万元。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各方一致同意,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77,400万元,最终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准。
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分别如下所示: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拟购买资产 | 100%股权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交易价格合计(万元) |
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100%股权 | 79,400.00 | 79,400.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100%股权 | 81,600.00 | 81,600.00 | 81,600.00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100%股权 | 98,600.00 | 98,600.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100%股权 | 75,200.00 | 75,200.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100%股权 | 44,200.00 | 44,200.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100%股权 | 60,000.00 | 60,000.00 | 198,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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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 | 79,100.00 | 79,100.00 | ||
8 | 山西洁能100%股权 | 59,300.00 | 59,300.00 | ||
合计 | 577,400.00 | 577,400.00 | 577,400.00 |
3、过渡期损益
各方确认,在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后的三十日内,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所实现盈利由龙源电力享有;拟购买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产生亏损公司所涉相应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承担并以现金向龙源电力全额补足,支付期限不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
(六)《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的出售方案
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存续公司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2、标的资产的定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平庄能源持有的拟出售资产中的采矿权出具了《拟出售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为平庄能源持有的其他拟出售资产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16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平庄能源拥有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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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各方一致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3,672.5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出售资产 | 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1 | 流动资产 | 282,468.09 | 282,468.09 |
2 | 非流动资产 | 190,553.32 | 190,553.32 |
3 | 其中:固定资产 | 113,199.55 | 113,199.55 |
4 | 在建工程 | 581.71 | 581.71 |
5 | 无形资产 | 48,030.77 | 48,030.77 |
6 | 开发支出 | 273.62 | 273.62 |
7 | 长期待摊费用 | 28,467.67 | 28,467.67 |
8 | 资产总计 | 473,021.42 | 473,021.42 |
9 | 流动负债 | 123,189.77 | 123,189.77 |
10 | 非流动负债 | 6,159.09 | 6,159.09 |
11 | 负债合计 | 129,348.86 | 129,348.86 |
12 | 净资产 | 343,672.56 | 343,672.56 |
3、调整后的权利及义务的继承
各方同意,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在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平庄能源尚未了结的诉讼、纠纷、处罚及因交割日前其他事实或原因导致的平庄能源其他所有债务、或有债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等均由平煤集团承担和解决,平庄能源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平庄能源因此遭受损失的,平煤集团应于接到平庄能源相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平庄能源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平庄能源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过渡期损益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平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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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安置
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七)《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
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作为业绩承诺方,设定对赌标的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即对赌标的资产过户)后的当年及之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
若本次购买资产在2021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的业绩承诺期将调整为2022年、2023年、2024年。
在中联评估出具的对赌标的评估报告的预测净利润基础上,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向龙源电力承诺,对赌标的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若有)各年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不得低于下列指标(以下合称“承诺净利润”):
单位:万元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2021年承诺净利润 | 2022年承诺净利润 | 2023年承诺净利润 | 2024年承诺净利润 |
1 | 东北电力 | 9,127.77 | 8,882.29 | 9,205.16 | 8,894.29 |
2 | 陕西电力 | 8,353.77 | 10,914.34 | 10,642.48 | 11,429.55 |
3 | 广西电力 | 20,357.29 | 22,900.01 | 23,820.20 | 23,401.92 |
4 | 云南电力 | 15,854.79 | 15,702.47 | 13,017.78 | 10,65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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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甘肃电力 | 2,424.96 | 2,910.08 | 3,958.41 | 4,743.56 |
6 | 华北电力 | 13,873.60 | 13,564.53 | 14,115.01 | 13,971.47 |
注:华北电力子公司山西洁能下属持股比例52%的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故不涉及业绩对赌。
2、净利润差额的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龙源电力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对赌标的当年的实际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各方以此确定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净利润差额将按照承诺净利润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对赌标的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龙源电力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3、净利润差额的补偿方式及实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会计年度,若对赌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根据约定就净利润差额所对应估值结果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向龙源电力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当年应补偿金额=(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对赌标的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对赌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对赌标的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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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补偿现金专户。
龙源电力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对对赌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若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需向龙源电力以现金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为:对赌标的的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龙源电力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日内确定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应在收到龙源电力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应补偿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汇付至补偿现金专户。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协议项下的补偿现金总额以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在本次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为限。
五、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平庄能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系H股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系A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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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并双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方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880,711.91万元、17,462,862.30万元、6,687,155.33万元。被合并方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184,166.04万元、419,104.83万元和304,761.96万元。由于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2.40%和4.56%,而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平庄能源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9%、4,166.71%和2,194.22%且龙源电力2020年末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平庄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2020年末合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01,759.91万元、1,512,637.64万元和421,579.60万元,标的公司交易价格合计为577,400.00万元,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因此,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的交易对方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系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是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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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八、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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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国家能源集团 | 4,602,432,800 | 57.27% | 4,602,432,800 | 54.91% |
东北电力 | 93,927,200 | 1.17% | 93,927,200 | 1.12% |
平煤集团 | - | - | 212,238,141 | 2.53% |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 | - | - | 133,336,024 | 1.59% |
内资股(A股)合计 | 4,696,360,000 | 58.44% | 5,041,934,165 | 60.15% |
H股公众股股东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H股合计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总股本 | 8,036,389,000 | 100.00% | 8,381,963,165 | 100.00% |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2020.12.31 | |
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
资产总计(万元) | 17,462,862.30 | 19,316,299.10 |
负债合计(万元) | 10,775,706.97 | 12,391,224.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 5,810,358.80 | 5,994,280.61 |
营业收入(万元) | 2,880,711.91 | 3,081,278.5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497,737.79 | 547,656.7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6 | 0.59 |
资产负债率(%) | 61.71% | 6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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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及拟购买资产的关联关系情况及龙源电力向平庄能源或拟购买资产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及拟购买资产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拟购买资产存在关联关系。龙源电力不存在向平庄能源或拟购买资产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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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
一、龙源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China Longyuan Power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
公司曾用名称 | 无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20层2006室 |
法定代表人 | 贾彦兵 |
注册资本 | 803,638.9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股票简称 | 龙源电力 |
股票代码 | 0916.HK |
成立日期 | 1993年1月27日(2009年7月9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香港联交所主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127624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20层2006室 |
邮政编码 | 100034 |
电话 | 010-63887861 |
传真号码 | 010-63887850 |
互联网网址 | www.clypg.com.cn |
电子邮箱 | lyir@chnenergy.com.cn |
经营范围 | 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生产维修;与电力相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生产、成果转让;电站污染物治理;风力发电、节能技术及其他新能源的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电气设备的租赁;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办展览会、展销会;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配件、电力系统专用车辆的销售;出租写字间。(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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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
(一)龙源电力设立
龙源电力系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而成。改制前,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的前身为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批准,由原能源部直接管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电力技术研发和常规电力项目的投资。1994年8月,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更名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1996年12月,经国务院决定,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成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企业。1999年6月,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决定,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另外两家全资企业中国福霖风能开发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将中国福霖风能开发公司和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的资产并入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此后,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始转向风力发电。
2002年12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之后,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划归国电集团,成为其全资企业,并接收了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全部风电资产。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改革〔2009〕468号《关于设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国电集团联合东北电力作为共同发起人,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东北电力以现金出资,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9日,龙源电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设立,依法持有注册号为1000000000127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2009年7月2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KPMG-A(2009)CR No.0010),经审验,截至2009年7月1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国电集团以净资产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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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900,000,000元,东北电力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元。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国电集团 | 内资股 | 4,900,000,000 | 98.00% |
东北电力 | 内资股 | 100,000,000 | 2.00% |
合计 | - | 5,000,000,000 | 100.00% |
(二)龙源电力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龙源电力的发起人为国电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北电力。2018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九、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东北电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祝文东 |
注册资本 | 454,561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794845178D |
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15日 |
股东构成 | 国家能源集团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电源、热源、配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水资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电能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检修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与电力相关的通信、环保技术、综合节能技术、电力科学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龙源电力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龙源电力成立时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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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经营上述业务的相关资产和权益。
(四)龙源电力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与东北电力共同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集团与东北电力主要从事发电业务。
(五)龙源电力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自龙源电力成立以来,除股权关系以及重组报告书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外,龙源电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发起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龙源电力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一)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六)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龙源电力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国电集团以所持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东北电力以现金出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述资产已经在龙源电力名下并由龙源电力使用,不涉及产权变更。
三、龙源电力股本变化情况
(一)龙源电力设立
龙源电力设立情况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之“(一)龙源电力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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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
2009年7月17日,龙源电力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将龙源电力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9]581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25号)批准,龙源电力于2009年12月4日在香港发行2,464,289,0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8.16元。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550号)批准,龙源电力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起人国电集团及东北电力按首次发行H股股数的10%进行国有股减持,将246,430,000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2009年12月10日,龙源电力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916。
2010年6月12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KPMG-A(2010)CRNo.0014),经审验,截至2009年12月22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通过公开发行H股所获得的货币资金,新增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2,464,289,000元。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龙源电力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内资股股东 | 内资股 | 4,753,570,000 | 63.68% |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 H股 | 246,430,000 | 3.30% |
其他H股股东 | H股 | 2,464,289,000 | 33.02% |
合计 | - | 7,464,289,000 | 100.00% |
注:内资股股东指国电集团及东北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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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H股增发
2012年7月3日,龙源电力2012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1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同审议通过龙源电力于香港联交所新增发行配售股份事项。2012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0号)批准,龙源电力于2012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增发共计572,100,000股H股,配售价为每股5.08港元。
2013年1月2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300005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12月21日止,龙源电力已收到通过增发H股获得的货币资金,新增股本人民币572,100,000元。本次H股增发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内资股股东 | 内资股 | 4,696,360,000 | 58.44% |
H股股东 | H股 | 3,340,029,000 | 41.56% |
合计 | - | 8,036,389,000 | 100.00% |
注:内资股股东指国电集团及东北电力。
四、龙源电力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龙源电力2018、2019、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由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2021]24822号审计报告。龙源电力最近三年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2,880,711.91 | 2,757,920.42 | 2,645,461.72 |
营业利润 | 693,350.68 | 635,864.68 | 584,390.78 |
利润总额 | 698,079.30 | 643,036.86 | 589,453.89 |
净利润 | 574,780.31 | 528,053.33 | 500,716.42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497,737.79 | 452,626.72 | 422,87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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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总资产 | 17,462,862.30 | 15,616,902.37 | 14,630,615.98 |
总负债 | 10,775,706.97 | 9,512,740.15 | 8,920,482.34 |
净资产 | 6,687,155.33 | 6,104,162.22 | 5,710,133.64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810,358.80 | 5,338,556.47 | 4,980,615.3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27,319.60 | 1,250,920.70 | 1,425,548.5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44,103.84 | -1,041,693.94 | -862,683.6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5,944.28 | -205,696.30 | -780,198.9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 231,785.48 | 4,664.08 | -220,420.7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19% | 9.24% |
毛利率 | 37.22% | 35.86% | 36.61% |
资产负债率 | 61.71% | 60.91% | 60.9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53 | 0.50 |
五、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六、龙源电力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龙源电力自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情况及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二、龙源电力设立情况”之“(一)龙源电力设立”及“三、龙源电力股本变化情况”。
七、龙源电力的组织结构
(一)龙源电力的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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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源电力的职能部门设置
龙源电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决策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工作管理制度。龙源电力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设立了若干具体职能部门,具体如下:
1、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龙源电力党委工作规则、议事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负责龙源电力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材料撰写及督办报告;组织撰写重要报告、文件,起草董事长和总经理重要讲话材料,组织调查研究龙源电力的重大问题;负责龙源电力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负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和产业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结合龙源电力工作提出相关建议;负责龙源电力领导重要活动、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服务;负责龙源电力公文、信息报送、证照、印章及工商变更等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办公用房及办公用车的归口管理;负责龙源电力系统档案、保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信访维稳、人防、安保和综合治理工作;龙源电力本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工作;龙源电力本部后勤福利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公共关系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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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建工作部(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龙源电力党建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流程,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龙源电力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定、决议以及党建进章程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龙源电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负责各级党组织换届管理工作、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等。
3、安全环保监督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龙源电力安全监督体系,对安全工作体系运行及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含生产、工程、交通、消防、职业健康等各方面安全事务的监督);负责龙源电力安全环保目标与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安全环保考核与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安全性评价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归口报送;负责龙源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等。
4、计划发展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龙源电力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制定龙源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龙源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总体协调和前期资金归口管理;负责龙源电力综合计划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归口负责投资立项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龙源电力系统年度、月度投资计划;负责对龙源电力所属企业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组织风资源测量及评估、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论证和项目核准工作等。
5、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龙源电力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龙源电力组织机构改革,组织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劳动定员、劳动用工及校园招聘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年度绩效、专项工作及特殊贡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龙源电力系统薪酬、福利、人工成本、绩效考核工效挂钩等管理工作等。
6、财务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组织编制龙源电力中长期财务规划;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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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龙源电力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负责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分析、预警、控制风险;负责龙源电力年度预算组织编制、执行、分析与考核;负责龙源电力年度财务决算组织编制与送审;负责龙源电力季报、半年报审阅、年报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龙源电力成本管控、税费管理、纳税筹划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会计核算指导及报表编制工作等。
7、科技和信息部:主要负责制订龙源电力科技发展规划、科技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科技项目申报、审查、专家论证、立项报批程序,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管理,组织龙源电力科技成果的评审及转化推广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等。
8、生产运营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生产运营相关制度建设,保持制度适用性,督促各发电企业制度落实;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生产电量计划、生产运营指标;负责组织、审核生产年度项目及费用,对执行情况督促检查;负责设备检修、技改、缺陷管理;负责物资管理,生产项目采购业务审核;负责技术监督管理;负责生产运行管理、可靠性管理;负责生产运营月度、年度考核;负责龙源电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负责火电企业燃料及环保管理等。
9、工程建设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投资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工程建设制度、标准,对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管理;负责制订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决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对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目标的制订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等。
10、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创建一流管理工作;归口负责龙源电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奖励基金管理工作;归口负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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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新能源企业月度经营业绩考核;归口负责龙源电力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法治建设规划与普法规划的编制;归口负责龙源电力合同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依法治企考核;归口负责龙源电力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等。
11、投资者关系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联系;负责及时了解和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等。
12、资本运营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龙源电力资本运作规划、资产重组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及所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购计划、并购业务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龙源电力股权类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及所属单位资产和不动产盘活、处置工作;负责龙源电力及所属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其它综合工作等。
13、审计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龙源电力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和下达龙源电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龙源电力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结算和决算审核;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等专项审计;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
14、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龙源电力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相关工作,协助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龙源电力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党员申诉,查处违纪案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建议;负责龙源电力反腐倡廉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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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党委巡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传达龙源电力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
16、财务共享中心:主要负责龙源电力资金预算及计划的执行和监控;龙源电力账户集中管理和监控;龙源电力统一的会计核算、资金结算标准体系建设;龙源电力资金集中结算和监控;龙源电力会计集中核算;负责财务运营指标统计与分析;龙源电力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优化和运维等工作。
17、采购和物资管理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物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龙源电力物资、设备的供货、储备、调配及应急管理,完善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及供货协调;负责项目采购管理、协调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18、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龙源电力电力营销工作,开展营销电量、电价、电费、电力市场开发、市场营销基础信息、营销计划编制、市场营销队伍建设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一)龙源电力股权结构图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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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控股子公司
1、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 | 2006.09.22 | 43,227.00 | 43,227.00 | 辽宁 | 73.62% | 25% | 风力发电 |
2 | 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 | 1997.07.18 | 50,502.00 | 50,502.00 | 甘肃 | 77.11% | – | 风力发电 |
3 | 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 | 1997.05.26 | 51,101.69 | 51,101.69 | 新疆 | 59.53% | – | 风力发电 |
4 | 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吉林 | 2005.10.17 | 43,820.00 | 43,820.00 | 吉林 | 56.58% | 9.65% | 风力发电 |
5 |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05.09.09 | 33,332.00 | 33,332.00 | 江苏 | 50% | 25% | 风力发电 |
6 | 龙源平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福建 | 2005.05.25 | 17,000.00 | 17,000.00 | 福建 | 85% | 5% | 风力发电 |
7 | 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 | 2012.12.12 | 26,500.00 | 49,111.30 | 重庆 | 51% | – | 风力发电 |
8 | 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黑龙江 | 2007.01.23 | 41,403.60 | 41,403.60 | 黑龙江 | 15% | 25% | 风力发电 |
9 | 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2006.07.14 | 67,255.00 | 67,255.00 | 内蒙古 | 75% | 25% | 风力发电 |
10 | 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宁夏 | 2010.11.01 | 57,553.00 | 57,553.00 | 宁夏 | 100% | – | 风力发电 |
11 | 龙源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07.08.10 | 24,576.00 | 24,576.00 | 江苏 | 30% | 70% | 风力发电 |
12 |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河北 | 2006.08.25 | 20,930.00 | 20,930.00 | 河北 | 50% | – | 风力发电 |
13 | 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 | 内蒙古 | 2007.06.27 | 39,494.00 | 39,494.00 | 内蒙古 | 75% | 25% | 风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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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司 | |||||||||
14 | 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河北 | 2007.05.18 | 162,653.59 | 161,360.59 | 河北 | 100% | – | 风力发电 |
15 | 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 | 2007.09.04 | 44,952.00 | 44,952.0 | 辽宁 | 75% | 25% | 风力发电 |
16 | 伊春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黑龙江 | 2007.12.26 | 32,014.00 | 32,014.00 | 黑龙江 | 75% | 25% | 风力发电 |
17 | 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07.12.26 | 46,857.00 | 46,857.00 | 内蒙古 | 72.01% | 25% | 风力发电 |
18 | 龙源吴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宁夏 | 2014.09.10 | 25,600.00 | 25,600.00 | 宁夏 | 100% | – | 风力发电 |
19 |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贵州 | 2011.05.03 | 99,048.83 | 110,213.38 | 贵州 | 100% | – | 风力发电 |
20 | 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1.01.19 | 52,061.40 | 52,061.40 | 江苏 | 100% | – | 风力发电 |
21 | 龙源石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云南 | 2010.09.06 | 15,380.80 | 15,380.80 | 云南 | 100% | – | 风力发电 |
22 | 广东国电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广东 | 2015.05.12 | 42,000.00 | 17,049.38 | 广东 | 51% | – | 风力发电 |
23 | 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云南 | 2009.05.26 | 78,699.80 | 78,699.80 | 云南 | 100% | – | 风力发电 |
24 | 甘肃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 | 2009.05.31 | 62,453.00 | 62,453.00 | 甘肃 | 75% | 25% | 风力发电 |
25 | 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陕西 | 2014.11.04 | 14,063.00 | 22,852.10 | 陕西 | 51% | – | 风力发电 |
26 | 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天津 | 2010.02.26 | 27,815.60 | 24,565.60 | 天津 | 100% | – | 风力发电 |
27 |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福建 | 2009.07.07 | 42,195.40 | 42,195.40 | 福建 | 100% | – | 风力发电 |
28 |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 | 2010.06.04 | 31,966.52 | 27,466.52 | 福建 | 100% | – | 风力发电 |
29 | 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新疆 | 2009.07.01 | 30,861.00 | 30,861.00 | 新疆 | 100% | – | 风力发电 |
30 | 龙源(如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09.06.06 | 66,635.00 | 66,635.00 | 江苏 | 50% | 50% | 风力发电 |
31 | 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 | 2007.06.13 | 16,981.00 | 16,981.00 | 甘肃 | 54.54% | – | 风力发电 |
2-1-134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32 | 龙源西藏那曲新能源有限公司 | 西藏 | 2013.12.06 | 2,500.00 | 2,500.00 | 西藏 | 100% | – | 风力发电 |
33 | 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 | 2009.09.17 | 92,563.40 | 92,563.40 | 甘肃 | 100% | – | 风力发电 |
34 | 山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 | 2009.11.26 | 46,511.86 | 46,511.86 | 山西 | 100% | – | 风力发电 |
35 | 河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河北 | 2009.10.19 | 90,721.09 | 90,721.09 | 河北 | 100% | – | 风力发电 |
36 |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0.03.05 | 76,800.00 | 76,800.00 | 江苏 | 70% | 30% | 风力发电 |
37 | 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 | 2010.03.12 | 32,014.00 | 32,014.00 | 安徽 | 100% | – | 风力发电 |
38 | 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新疆 | 2010.08.18 | 40,600.35 | 32,487.83 | 新疆 | 100% | – | 风力发电 |
39 | 龙源大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云南 | 2010.07.01 | 33,198.50 | 38,098.50 | 云南 | 80% | – | 风力发电 |
40 | 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4.03.24 | 50,000.00 | 40,000.00 | 江苏 | 70% | 10% | 风力发电 |
41 |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1993.12.28 | 14,432.00美元 | 14,432.00美元 | 江苏 | 2% | 25% | 火力发电 |
42 |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1994.09.28 | 5,298.00美元 | 5,298.00美元 | 江苏 | 0.65% | 31.29% | 火力发电 |
43 | 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3.07.28 | 7,000.00 | 7,000.00 | 北京 | 100% | – | 制造和销售电力设备 |
44 | 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7.06.06 | 3,000.00 | 3,000.00 | 北京 | 100% | – | 制造和销售 电力设备 |
45 | 龙源(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青海 | 2009.06.23 | 26,537.26 | 26,537.26 | 青海 | 100% | – | 光伏发电 |
46 | 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17.05.09 | 32,198.75 | 32,198.75 | 内蒙古 | 100% | – | 风力发电 |
47 | 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新疆 | 2009.09.10 | 56,344.28 | 56,344.28 | 新疆 | 100% | – | 风力发电 |
48 | 山东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山东 | 2009.08.21 | 45,967.00 | 23,443.00 | 山东 | 51% | 49% | 风力发电 |
2-1-135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49 | 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 | 2011.12.15 | 21,624.69 | 21,624.69 | 山西 | 100% | – | 风力发电 |
50 | 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0.09.09 | 68,448.83 | 68,448.83 | 江苏 | 51% | 49% | 风力发电 |
51 | 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陕西 | 2011.05.30 | 25,981.90 | 24,365.61 | 陕西 | 100% | – | 风力发电 |
52 | 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福建 | 2008.04.15 | 19,815.00 | 19,812.97 | 福建 | 50% | 50% | 风力发电 |
53 | 龙源电力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 | 2014.10.16 | 10,000.00美元 | 10,000.00美元 | 上海 | 25% | 75% | 投资 |
54 | 龙源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 | 新疆 | 2012.05.29 | 4,574.00 | 4,574.00 | 新疆 | 90% | – | 光伏发电 |
55 | 龙源达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10.07.28 | 42,089.87 | 42,089.87 | 内蒙古 | 100% | – | 风力发电 |
56 | 国电新疆阿拉山口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 | 2008.07.30 | 17,600.00 | 17,600.00 | 新疆 | 70% | – | 风力发电 |
57 | 龙源(农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吉林 | 2010.11.17 | 21,234.46 | 21,234.46 | 吉林 | 100% | – | 风力发电 |
58 | 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山东 | 2013.09.16 | 14,227.00 | 14,227.00 | 山东 | 100% | – | 风力发电 |
59 | 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陕西 | 2012.02.29 | 16,520.26 | 16,520.26 | 陕西 | 100% | – | 风力发电 |
60 | 龙源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 新疆 | 2010.12.29 | 25,963.00 | 25,963.00 | 新疆 | 100% | – | 风力发电 |
61 | 龙源全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 | 2011.12.06 | 14,853.43 | 13,316.19 | 安徽 | 100% | – | 风力发电 |
62 | 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安徽 | 2011.07.12 | 16,139.89 | 16,139.89 | 安徽 | 100% | – | 风力发电 |
63 | 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06.04.29 | 27,342.62 | 27,342.62 | 内蒙古 | 34% | – | 风力发电 |
64 | 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11.12.08 | 14,816.48 | 14,816.48 | 内蒙古 | 100% | – | 风力发电 |
65 | 龙源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4.04.14 | 18,075.71 | 18,075.71 | 江苏 | 70% | – | 风力发电 |
2-1-136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66 | 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广西 | 2014.02.21 | 16,430.88 | 16,430.88 | 广西 | 100% | – | 风力发电 |
67 | 海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海南 | 2007.12.17 | 29,908.88 | 29,908.88 | 海南 | 75% | 25% | 风力发电 |
68 | 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6.09.13 | 84,000.00 | 84,000.00 | 江苏 | 70% | 30% | 风力发电 |
69 |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福建 | 2013.03.25 | 142,000.00 | 90,000.00 | 福建 | 70% | 30% | 风力发电 |
70 | 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0.04.12 | 15,071.43 | 15,071.43 | 江苏 | 70% | 30% | 风力发电 |
71 | 龙源(天津滨海新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天津 | 2013.08.28 | 20,079.00 | 14,429.00 | 天津 | 100% | – | 风力发电 |
72 | 黑龙江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黑龙江 | 2017.03.31 | 106,384.40 | 97,684.40 | 黑龙江 | 100% | – | 风力发电 |
73 | 雄亚(蓬莱市)新能源有限公司 | 山东 | 2019.10.23 | 2,000.00美元 | 1,000.00美元 | 山东 | – | 100% | 光伏发电 |
74 | 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2.11.14 | 600.00 | 600.00 | 北京 | 100% | – | 工程 |
75 | 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 | 2011.11.15 | 3,000.00 | 2,000.00 | 北京 | 100% | – | 工程 |
76 | 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8.08.27 | 1,000.00 | 1,000.00 | 北京 | 100% | – | 碳资产管理技术开发 |
77 | 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 | 2010.06.21 | 5,000.00 | 5,000.00 | 北京 | 100% | – | 技术开发 |
78 | 龙源电力集团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 | 2017.06.22 | 21,000.00 | 2,100.00 | 北京 | 100% | – | 电力供应 |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度审计报告,龙源电力不存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或净利润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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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股本情况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加拿大龙源 | 加拿大 | 2011.05.13 | 90,000,101加拿大元 | 加拿大 | – | 100% | 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业务 |
2 | 南非龙源 | 南非 | 2011.03.17 | 法定股本1,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兰特,已发行100股普通股 | 南非 | – | 100% | 供电和发电业务 |
3 | 乌克兰龙源 | 乌克兰 | 2017.07.12 | 559,883,982.10乌克兰格里夫纳(约合16,877,862欧元) | 乌克兰 | – | 100% | 电力生产(基础型)、电力输送、配电、电力交易业务 |
4 | 雄亚投资 | 香港 | 1993.04.01 | 10,000港币 | – | 100% | – | 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
5 | 雄亚维尔京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2007.07.24 | 1,000美元 | – | – | 100% | 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
上述5家境外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1-138
(1)雄亚投资
雄亚投资是龙源电力于1993年4月1日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子公司,设立雄亚投资履行境外投资手续的情况如下:
1993年6月,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下发[94]外经贸字第013号文,同意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在香港设立雄亚公司作为办事机构。
2004年8月5日,商务部向国电集团下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为雄亚投资有限公司及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补办手续的批复》(商合批[2004]479号),同意为国电集团所属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的雄亚投资有限公司补办手续。该公司的注册资本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2009年8月4日,商务部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1000200900101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外主体代码JG2009006769),龙源电力已为设立雄亚投资办理对外直接投资(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手续。
根据Messrs Wai & C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投资系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龙源电力;在登记处保存的有
2-1-139
关公司(即雄亚投资)的记录中不存在任何现行有效的公司清算命令或决议。
(2)雄亚维尔京
根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维尔京是一家依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The BVI BusinessCompanies Act 2004)成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BC);截至2021年4月29日,雄亚维尔京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具有良好的信誉;在登记处保存的有关公司(即雄亚维尔京)的记录中不存在任何现行有效的公司清算命令或决议;雄亚投资系雄亚维尔京唯一股东。
(3)加拿大龙源
根据Torys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根据当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雄亚投资系加拿大龙源唯一股东。
(4)南非龙源
根据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非龙源是一家依据南非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公司;南非龙源信誉良好,在南非不存在有关注销、解散、停业或清算的申请;雄亚投资系南非龙源唯一股东。
(5)乌克兰龙源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龙源系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乌克兰龙源截至报告出具日有效存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可预见的破产、资不抵债、解散或影响其有效存续和持续经营的其他情形;雄亚投资系乌克兰龙源唯一股东。
3、主要控股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龙源电力主要控股子公司2020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2-1-140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 | 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73,822.59 | 50,873.12 | 13,396.82 | 2,812.00 |
2 | 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 137,359.89 | 28,543.22 | 17,176.10 | -607.13 |
3 | 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1,893.45 | 69,328.85 | 18,244.21 | 5,523.47 |
4 | 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97,305.28 | 46,603.55 | 12,460.54 | 2,295.11 |
5 |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0,809.35 | 38,743.38 | 10,844.24 | 1,185.60 |
6 | 龙源平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55,543.59 | 29,034.82 | 13,093.51 | 4,464.62 |
7 | 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222,836.61 | 61,007.54 | 26,738.81 | 9,105.80 |
8 | 桦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74,955.21 | 49,156.73 | 13,995.14 | 4,977.86 |
9 | 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04,664.17 | 77,626.11 | 19,250.95 | 5,354.59 |
10 | 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82,257.07 | 75,677.28 | 33,215.20 | 5,396.35 |
11 | 龙源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4,460.47 | 26,420.42 | 6,580.22 | 238.07 |
12 |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5,127.68 | 29,124.66 | 12,397.39 | 4,049.34 |
13 | 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84,096.84 | 49,657.80 | 16,241.36 | 4,840.06 |
14 | 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45,404.26 | 174,436.25 | 31,444.65 | 4,792.79 |
15 | 沈阳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84,495.28 | 53,785.82 | 14,880.74 | 4,431.42 |
16 | 伊春龙源雄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9,324.01 | 38,970.54 | 11,464.34 | 2,697.42 |
17 | 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93,338.31 | 55,762.23 | 16,082.71 | 4,505.14 |
18 | 龙源吴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19,414.40 | 38,187.48 | 16,713.83 | 4,710.93 |
19 |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54,973.91 | 168,905.83 | 68,933.95 | 22,720.28 |
20 | 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02,724.29 | 82,679.38 | 32,510.97 | 11,317.81 |
21 | 龙源石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4,692.24 | 23,846.65 | 9,391.10 | 3,050.60 |
22 | 广东国电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35,275.89 | 34,483.05 | 14,084.53 | 4,404.25 |
23 | 云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17,312.99 | 130,041.16 | 51,059.66 | 18,386.82 |
24 | 甘肃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61,759.37 | 89,174.30 | 35,940.20 | 16,929.74 |
25 | 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163,606.95 | 27,761.55 | 9,658.81 | 1,642.95 |
26 | 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23,704.40 | 41,611.89 | 11,511.07 | 2,619.69 |
27 |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61,680.18 | 71,761.01 | 44,111.98 | 19,645.01 |
28 |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72,020.33 | 39,655.72 | 18,118.80 | 2,178.80 |
29 | 龙源阿拉山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23,166.73 | 42,701.27 | 16,716.19 | 5,406.20 |
30 | 龙源(如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41,677.07 | 76,683.80 | 20,790.53 | 2,590.07 |
31 | 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3,437.74 | 1,593.87 | 4,585.94 | -704.73 |
32 | 龙源西藏那曲新能源有限公司 | 11,262.76 | 2,268.77 | 747.66 | -140.10 |
2-1-141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33 | 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34,429.35 | 100,454.43 | 39,252.00 | 6,176.01 |
34 | 山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83,847.86 | 67,029.33 | 24,264.92 | 6,165.49 |
35 | 河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62,310.24 | 132,158.32 | 46,492.10 | 17,879.98 |
36 |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31,761.88 | 97,484.72 | 35,124.37 | 7,583.15 |
37 | 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94,293.65 | 38,076.93 | 15,376.55 | 2,377.29 |
38 | 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77,680.98 | 56,261.00 | 22,870.38 | 7,055.33 |
39 | 龙源大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78,038.10 | 65,878.44 | 30,730.44 | 12,455.22 |
40 | 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04,849.88 | 69,915.45 | 28,127.75 | 8,376.95 |
41 |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497,042.30 | 281,370.17 | 571,823.90 | 58,893.62 |
42 |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 | 431,537.89 | 275,590.41 | 187,510.07 | 20,635.46 |
43 | 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4,286.49 | 11,180.89 | 60,411.47 | 319.62 |
44 | 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7,907.67 | 5,860.19 | 7,934.11 | 1,240.88 |
45 | 龙源(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87,155.77 | 28,649.63 | 11,261.12 | 1,044.96 |
46 | 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23,689.40 | 42,933.35 | 17,507.86 | 3,981.95 |
47 | 龙源巴里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71,125.96 | 103,152.72 | 44,000.43 | 18,720.95 |
48 | 山东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60,817.30 | 45,419.45 | 9,767.24 | 1,452.68 |
49 | 龙源静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32,379.56 | 42,687.09 | 12,999.59 | 3,795.90 |
50 | 龙源盱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24,438.41 | 93,847.54 | 31,891.05 | 10,856.90 |
51 | 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15,964.59 | 31,783.92 | 13,324.95 | 2,733.01 |
52 | 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1,720.96 | 28,513.92 | 9,094.80 | 3,640.03 |
53 | 龙源电力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692,625.09 | 69,387.96 | 24,938.47 | 2,866.41 |
54 | 龙源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 | 26,521.26 | 607.87 | 2,076.60 | -359.02 |
55 | 龙源达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62,911.55 | 58,748.65 | 27,538.36 | 8,476.14 |
56 | 国电新疆阿拉山口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55,381.02 | 15,331.31 | 7,826.40 | 1,473.57 |
57 | 龙源(农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80,551.39 | 28,619.45 | 13,790.03 | 4,246.24 |
58 | 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73,023.90 | 25,863.44 | 10,128.23 | 4,111.33 |
59 | 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8,103.79 | 23,220.95 | 9,506.10 | 2,405.27 |
60 | 龙源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 130,449.60 | 45,229.62 | 21,129.91 | 8,921.71 |
61 | 龙源全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4,599.17 | 23,797.05 | 12,453.03 | 6,132.16 |
62 | 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4,862.59 | 23,087.51 | 10,969.44 | 4,006.65 |
63 | 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0,173.64 | 38,132.96 | 14,021.68 | 5,001.84 |
64 | 龙源兴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4,451.40 | 19,831.03 | 9,051.81 | 1,776.15 |
2-1-142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65 | 龙源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1,626.20 | 22,312.65 | 8,250.37 | 1,671.13 |
66 | 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00,778.30 | 36,096.38 | 15,386.25 | 5,709.27 |
67 | 海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6,363.15 | 30,804.34 | 7,860.09 | 124.84 |
68 | 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17,506.44 | 118,069.14 | 51,117.57 | 22,047.73 |
69 |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39,601.57 | 216,811.95 | 62,346.41 | 29,847.16 |
70 | 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18,194.82 | 223,049.58 | 84,983.41 | 38,191.08 |
71 | 龙源(天津滨海新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39,468.59 | 33,567.20 | 7,348.64 | 3,631.53 |
72 | 黑龙江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365,652.83 | 129,862.27 | 61,669.02 | 12,311.41 |
73 | 雄亚(蓬莱市)新能源有限公司 | 7,040.50 | 7,040.50 | - | - |
74 | 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 | 2,854.46 | -1,858.71 | - | 50.80 |
75 | 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17,906.45 | 4,401.89 | 5,556.78 | -53.17 |
76 | 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 5,447.28 | 4,569.78 | 2,095.74 | 393.52 |
77 | 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 11,282.38 | 8,550.34 | 1,699.36 | -23.67 |
78 | 龙源电力集团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272.78 | 2,147.80 | 193.82 | 25.98 |
79 | 雄亚投资 | 2,222,814.74 | 440,343.01 | 80,710.48 | 31,699.88 |
80 | 加拿大龙源 | 168,925.59 | 50,950.46 | 21,181.48 | 410.12 |
81 | 南非龙源 | 215,384.74 | 14,301.69 | 34,590.54 | -7,537.83 |
82 | 雄亚维尔京 | 898,577.60 | 509,064.57 | - | 64,431.65 |
83 | 乌克兰龙源 | 82,023.80 | 12,795.73 | - | -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主要参股公司
1、主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主要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中核甘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 | 2010.09.29 | 8,000.00 | 8,000.00 | 甘肃 | 49% | 风力发电 |
2 | 湖北省九宫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 | 2003.09.25 | 2,400.00 | 2,400.00 | 湖北 | 48% | 风力发电 |
3 | 航天龙源(本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 | 2006.06.13 | 9,380.00 | 9,380.00 | 辽宁 | 45% | 风力发电 |
2-1-143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4 | 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 | 2007.06.06 | 30,000.00 | 30,000.00 | 内蒙古 | 30% | 风力发电 |
5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4.12.13 | 213,752.71 | 213,752.71 | 北京 | 30% | 研发销售机电设备 |
6 | 依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黑龙江 | 2006.12.29 | 29,356.16 | 29,356.16 | 黑龙江 | 15% | 风力发电 |
7 |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2.10.19 | 505,000.00 | 505,000.00 | 北京 | 9.51% | 非银行金融业务 |
8 | 张家口长城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 河北 | 1995.07.26 | 9,000.00 | 9,000.00 | 河北 | 1.48% | 风力发电 |
9 | 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2005.01.31 | 150,000.00 | 150,000.00 | 内蒙古 | 0.81% | 水能发电 |
10 | 河北建投龙源崇礼风能有限公司 | 河北 | 2007.03.26 | 9,500.00 | 9,500.00 | 河北 | 50% | 风力发电 |
11 | 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 | 2010.05.26 | 26,000.00 | 26,000.00 | 江苏 | 50% | 风力发电 |
12 | 汕头福澳风力发电公司 | 广东 | 1993.09.07 | 1,000.00 | 1,000.00 | 广东 | 50% | 风力发电 |
2、主要财务数据
龙源电力主要参股公司2020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 | 中核甘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50,793.20 | 1,859.87 | 2,662.46 | -751.50 |
2 | 湖北省九宫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408.56 | 1883.22 | 1574.34 | 254.86 |
3 | 航天龙源(本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0,677.80 | 10,144.26 | 2,358.18 | 192.88 |
4 | 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69,333.48 | 33,777.66 | 11,710.27 | 1,760.15 |
5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1,276,345.20 | 235,892.08 | 650,049.45 | -49,552.53 |
6 | 依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50,297.02 | 35,961.74 | 10,497.07 | 3,683.82 |
7 |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 751,831.85 | 750,302.86 | 89,390.20 | 41,321.06 |
8 | 张家口长城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 25,743.45 | 10,183.38 | 2,944.10 | 0.40 |
9 | 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15,778.36 | 135,558.40 | 93,081.34 | 4,591.69 |
10 | 河北建投龙源崇礼风能有限公司 | 27,476.25 | 11,759.00 | 5,550.73 | 1,197.63 |
2-1-144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1 | 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337,016.29 | 55,383.38 | 204,750.20 | 3,115.29 |
12 | 汕头福澳风力发电公司 | 918.44 | 854.29 | 88.16 | -159.85 |
注:以上财务数据部分未经审计。
九、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能源集团直接持有龙源电力460,243.28万股内资股、通过全资子公司东北电力间接持有龙源电力9,392.72万股内资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8.44%,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祥喜 |
注册资本 | 13,209,466.11498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成立时间 | 1995年10月23日 |
经营范围 |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7,880.79 | 17,502.85 |
净资产 | 7,361.26 | 7,181.24 |
营业收入 | 5,569.43 | 5,561.16 |
2-1-145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净利润 | 577.40 | 556.36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能源集团的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出资比例占国家能源集团实收资本的100.00%。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1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4.11.08 | 1,988,962.05 | 1,988,962.05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2 |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1980.09.04 | 237,830.00 | 237,830.00 | 内蒙古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2-1-146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3 |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2002.04.11 | 2,478,345.00 | 2,478,345.00 | 内蒙古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4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 | 2000.12.29 | 600,370.14 | 600,370.14 | 新疆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5 | 国家能源集团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999.03.11 | 195,583.60 | 195,583.60 | 北京 | 电力供应 |
6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8.03.18 | 561,972.58 | 478,772.58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7 | 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1.04.22 | 258,693.11 | 258,693.11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8 |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996.11.20 | 20,900.00 | 20,900.00 | 北京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9 | 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北京 | 1985.04.08 | 32,251.97 | 32,251.97 | 北京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10 |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3.06.12 | 3,073,249.60 | 3,073,249.60 | 北京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11 |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2005.10.22 | 194,325.70 | 188,210.32 | 内蒙古 | 地质勘查 |
12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 | 2005.09.06 | 19,000.00 | 19,000.00 | 新疆 |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
13 | 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 | 2009.11.02 | 218,000.00 | 218,000.00 | 陕西 | 组织管理服务 |
14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 | 2002.12.28 | 2,111,146.64 | 2,111,146.64 | 宁夏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15 |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 | 1987.06.08 | 10,000.00 | 10,000.00 | 北京 | 咨询与调查 |
16 | 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8.04.29 | 1,700,000.00 | 4,149,978.07 | 北京 | 电力生产 |
2-1-147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17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2015.10.30 | 419,842.59 | 419,842.59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18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2018.04.28 | 430,300.00 | 389,614.82 | 内蒙古 | 煤炭加工 |
19 |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上海 | 2019.08.08 | 10,000.00 | 2,000.00 | 上海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20 | 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河北 | 2019.06.12 | 5,000.00 | 5,000.00 | 河北 | 技术推广服务 |
21 |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0.11.27 | 1,250,000.00 | 500,000.00 | 北京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22 | 东北电力 | 辽宁 | 2006.12.15 | 454,561.00 | 454,561.00 | 辽宁 | 电力供应 |
23 | 华北电力 | 北京 | 2007.12.13 | 673,255.82 | 538,990.82 | 北京 | 电力生产 |
24 | 陕西电力 | 陕西 | 2010.07.29 | 341,590.66 | 341,590.66 | 陕西 | 电力生产 |
25 | 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 广东 | 2012.03.06 | 100,869.40 | 100,869.40 | 广东 | 组织管理服务 |
26 | 广西电力 | 广西 | 2014.02.27 | 141,418.28 | 141,418.28 | 广西 | 电力生产 |
27 | 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 山东 | 2007.12.26 | 447,000.00 | 44,700.00 | 山东 | 电力生产 |
28 | 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 四川 | 2006.12.21 | 521,139.64 | 521,139.64 | 四川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29 | 内蒙古电力 | 内蒙古 | 2009.01.12 | 5,000.00 | 5,000.00 | 内蒙古 | 组织管理服务 |
30 | 云南电力 | 云南 | 2009.01.12 | 220,630.74 | 220,630.74 | 云南 | 电力生产 |
31 | 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 贵州 | 2009.05.26 | 466,058.22 | 466,058.22 | 贵州 | 组织管理服务 |
32 | 国家能源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 河南 | 2009.03.03 | 250,599.80 | 250,599.79 | 河南 | 电力生产 |
2-1-148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33 | 国家能源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 江西 | 2009.07.12 | 203,063.81 | 203,063.81 | 江西 | 电力生产 |
34 | 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 青海 | 2010.01.06 | 91,915.05 | 91,915.05 | 青海 | 电力供应 |
35 | 国家能源集团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 | 2010.04.23 | 215,080.49 | 215,080.49 | 福建 | 组织管理服务 |
36 |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 湖北 | 2012.02.01 | 198,977.00 | 198,977.00 | 湖北 | 电力供应 |
37 |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 | 1995.04.07 | 110,828.408 | 55,414.204 | 湖北 | 电力供应 |
38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北京 | 2010.07.28 | 10,000.00 | 10,000.00 | 北京 | 咨询与调查 |
39 | 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南京 | 2009.02.25 | 29,936.00 | 29,936.00 | 南京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40 |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993.05.24 | 606,377.00 | 606,377.00 | 北京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
41 |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3.05.13 | 168,740.49 | 130,418.86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42 |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3.05.13 | 541,325.00 | 541,325.00 | 北京 | 煤炭加工 |
43 | 国家能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 北京 | 2013.03.26 | 20,000.00 | 20,000.00 | 北京 | 物业管理 |
44 | 国电兴业有限公司 | 北京 | 2006.06.15 | 61,000.00 | 61,000.00 | 北京 | 组织管理服务 |
45 | 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西藏 | 2011.06.08 | 15,000.00 | 15,000.00 | 西藏 | 组织管理服务 |
46 | 国家能源集团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 重庆 | 2003.01.09 | 51,246.00 | 51,246.00 | 重庆 | 电力供应 |
2-1-149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47 | 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 | 湖南 | 2004.12.31 | 92,800.76 | 92,800.76 | 湖南 | 电力生产 |
48 | 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 | 海南 | 2012.05.08 | 72,340.00 | 72,340.00 | 海南 | 电力生产 |
49 | 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青海 | 2013.06.24 | 9,600.00 | 9,600.00 | 青海 | 电力生产 |
50 | 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第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青海 | 2014.12.10 | 10,300.00 | 10,300.00 | 青海 | 电力生产 |
51 | 国家能源集团海控新能源有限公司 | 海南 | 2011.02.16 | 161,475.22 | 161,475.00 | 海南 | 电力生产 |
52 | 国家能源集团上海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 | 2009.09.24 | 5,556.00 | 5,556.00 | 上海 | 电力生产 |
53 | 国家能源集团重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重庆 | 2017.03.02 | 20,001.00 | 12,000.00 | 重庆 | 电力供应 |
54 | 国家能源集团湖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湖南 | 2017.06.13 | 20,001.00 | 10,000.00 | 湖南 | 电力供应 |
55 | 国家能源集团海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海南 | 2017.06.26 | 20,001.00 | 3,000.00 | 海南 | 电力生产 |
56 | 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 | 云南 | 2018.03.19 | 400,000.00 | 19,060.60 | 云南 | 电力生产 |
57 | 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 | 2018.03.21 | 400,000.00 | 20,210.00 | 四川 | 电力生产 |
58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宁夏 | 2020.10.16 | 270,000.00 | 245,533.07 | 宁夏 | 电力生产 |
59 | 国家能源集团电力营销中心有限公司 | 北京 | 2020.07.09 | 150,000.00 | 30,000.00 | 北京 | 电力供应 |
2-1-150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 |
60 | 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北京 | 2020.07.09 | 20,000.00 | 20,000.00 | 北京 | 咨询与调查 |
61 | 国家能源集团传媒中心有限公司 | 北京 | 2020.07.09 | 20,000.00 | 20,000.00 | 北京 | 咨询与调查 |
2、主要财务数据
除龙源电力以外,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子公司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5,844,760.46 | 42,513,026.52 | 23,358,459.86 | 4,726,486.08 |
2 |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60,518.70 | 124,939.95 | 18,177.60 | 725.32 |
3 |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053,964.25 | 353,173.63 | 526,418.86 | 21,956.49 |
4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468,561.79 | 285,006.65 | 717,508.44 | -16,947.86 |
5 | 国家能源集团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403,388.75 | 400,424.28 | 6,298.87 | 4,067.47 |
6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363,583.19 | 1,464,982.23 | 206,296.28 | 39,571.87 |
7 | 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 589,127.94 | 450,528.12 | 82,416.21 | 1,501.59 |
8 |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64,761.41 | 50,299.17 | 5,217.86 | -117.71 |
9 | 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36,741.37 | 25,258.02 | 218,696.57 | 714.05 |
10 |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 3,633,468.41 | 1,076,282.55 | 1,801,797.92 | -30,082.73 |
11 |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04,117.89 | -419,004.56 | 187,657.85 | -129,027.31 |
12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71,075.45 | 11,921.26 | 4,163.75 | 198.26 |
13 | 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642,637.14 | 344,478.23 | 310,444.86 | 63,274.94 |
14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14,172,965.63 | 3,740,292.27 | 3,635,882.24 | -98,296.78 |
15 |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252,651.83 | 86,508.40 | 64,222.14 | 27,544.59 |
16 | 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有限公司 | 8,802,332.91 | 3,576,902.26 | 2,823,836.47 | 102,207.95 |
17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7,648,341.58 | 3,630,858.70 | 988,202.54 | 344,744.02 |
18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1,297,910.13 | 992,068.91 | 1,133,812.28 | 37,021.25 |
19 |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220.29 | 2,766.53 | 1,071.22 | 770.59 |
20 | 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917.28 | 4,901.68 | - | -98.32 |
2-1-151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1 |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0,560,691.52 | 2,247,106.62 | 353,770.64 | 102,016.20 |
22 | 东北电力 | 3,680,820.58 | -530,490.38 | 1,517,508.04 | -153,790.00 |
23 | 华北电力 | 3,065,313.18 | 985,864.64 | 1,239,913.48 | 71,559.02 |
24 | 陕西电力 | 1,315,805.84 | 81,476.54 | 364,355.28 | 16,653.93 |
25 | 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 318,904.68 | 132,756.66 | 121,518.35 | 1,863.28 |
26 | 广西电力 | 1,171,870.54 | 149,548.00 | 339,729.52 | 25,747.82 |
27 | 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 2,342,102.51 | 1,360,621.96 | 1,368,128.55 | 122,978.71 |
28 | 国家能源集团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 1,305,504.78 | 245,601.75 | 384,434.98 | 13,405.47 |
29 | 内蒙古电力 | 684,801.30 | -452,775.54 | 258,439.56 | 40,358.59 |
30 | 云南电力 | 1,285,361.74 | -74,789.18 | 254,100.11 | 5,581.36 |
31 | 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 919,490.94 | -577,202.20 | 499,561.05 | -249,861.60 |
32 | 国家能源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 1,393,619.51 | 47,879.32 | 546,744.51 | 7,731.79 |
33 | 国家能源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 1,090,287.25 | 484,401.81 | 778,719.99 | 48,549.49 |
34 | 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 1,068,488.41 | -90,963.76 | 340,594.02 | -25,016.57 |
35 | 国家能源集团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809,550.09 | 468,596.44 | 688,692.95 | 81,826.12 |
36 |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 1,112,789.03 | 510,787.93 | 468,025.73 | 61,744.17 |
37 |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968,822.24 | 439,220.26 | 572,215.51 | 35,551.01 |
38 | 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254,185.66 | -15,287.08 | 9,213.37 | -6,976.07 |
39 | 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10,072.46 | 95,593.47 | 55,032.25 | 4,513.67 |
40 |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21,837.90 | 806,855.50 | 1,589,304.90 | -4,443.30 |
41 |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606,888.35 | 253,398.72 | 562,245.92 | 70,254.89 |
42 |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 712,186.19 | 168,800.57 | 1,098,353.22 | 7,444.55 |
43 | 国家能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 42,993.93 | 25,074.02 | 40,522.25 | 3,056.03 |
44 | 国电兴业有限公司 | 47,951.02 | 47,817.54 | 5.60 | 0.81 |
45 | 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47,824.86 | 42,827.53 | 11,217.27 | 1,832.63 |
46 | 国家能源集团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 158,468.71 | -36,718.21 | 70,832.05 | -12,783.75 |
47 | 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 | 309,610.06 | 137,206.84 | 167,767.64 | 14,913.93 |
48 | 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 | 325,652.77 | 106,553.03 | 131,053.30 | 13,429.61 |
49 | 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39,600.39 | 15,301.34 | 4,949.64 | 754.98 |
2-1-152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50 | 国家能源集团格尔木第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57,943.99 | 25,073.05 | 7,366.77 | 2,955.89 |
51 | 国家能源集团海控新能源有限公司 | 334,911.60 | 105,947.40 | 12,705.17 | -7,868.92 |
52 | 国家能源集团上海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40.15 | 40.15 | - | -1.08 |
53 | 国家能源集团重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12,440.95 | 12,391.02 | 147.12 | 164.95 |
54 | 国家能源集团湖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11,130.86 | 10,118.45 | 67.61 | 37.14 |
55 | 国家能源集团海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3,330.84 | 3,305.92 | 564.21 | 116.56 |
56 | 国家能源集团金沙江奔子栏水电有限公司 | 19,145.97 | 19,061.11 | - | 0.51 |
57 | 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9,257.44 | 29,076.71 | - | 0.95 |
58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1,220,554.79 | 285,852.91 | 355,247.99 | 7,242.21 |
59 | 国家能源集团电力营销中心有限公司 | 30,356.47 | 30,171.11 | 1,556.60 | 171.11 |
60 | 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20,820.73 | 20,136.55 | 2,547.17 | 136.55 |
61 | 国家能源集团传媒中心有限公司 | 20,146.26 | 20,061.83 | 1,473.58 | 61.83 |
注:以上财务数据部分已经中审众环审计。
(四)持有龙源电力5%以上股份的其他内资股股东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国家能源集团外,龙源电力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超过5%的内资股股东。
(五)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超过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1-153
十、龙源电力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龙源电力股份总数为8,036,389,000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345,574,165股。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股份总数为8,381,963,165股。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国家能源集团 | 4,602,432,800 | 57.27% | 4,602,432,800 | 54.91% |
二、东北电力 | 93,927,200 | 1.17% | 93,927,200 | 1.12% |
三、平煤集团 | - | - | 212,238,141 | 2.53% |
四、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 | - | - | 133,336,024 | 1.59% |
A股/内资股合计 | 4,696,360,000 | 58.44% | 5,041,934,165 | 60.15% |
H股公众股股东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H股合计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总股本 | 8,036,389,000 | 100.00% | 8,381,963,165 | 100.00% |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注2:国家能源集团持有东北电力10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平煤集团51%股权。注3:平煤集团及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将根据零碎股处理方法确定。
(二)本次发行前龙源电力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4月29日,龙源电力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类别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国家能源集团(SS) | 内资股 | 4,602,432,800 | 57.27% |
2 | 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 H股 | 424,078,770 | 5.28% |
3 | Ninety One UK Ltd. | H股 | 164,851,000 | 2.05% |
4 | 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 | H股 | 151,289,575 | 1.88% |
5 | Lazard Asset Management LLC | H股 | 147,423,000 | 1.83% |
2-1-154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类别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6 | GIC Private Ltd. | H股 | 141,456,617 | 1.76% |
7 | The Vanguard Group Inc. | H股 | 124,782,582 | 1.55% |
8 | 东北电力(SS) | 内资股 | 93,927,200 | 1.17% |
9 | 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EPF) | H股 | 89,187,000 | 1.11% |
10 | BlackRock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 H股 | 84,053,931 | 1.05% |
合计 | - | 8,036,389,000 | 74.95% |
注: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三)龙源电力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龙源电力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中无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电力系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战略投资者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不存在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及东北电力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之“10、股份锁定期安排”。
2-1-155
十一、龙源电力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自设立以来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
十二、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自设立以来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
十三、龙源电力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一)员工人数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在岗员工人数为7,964人。
(二)员工专业结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业务类别分类,龙源电力员工构成情况如下:
专业 | 人数(人) | 占员工总数比例 |
整体管理 | 143 | 1.8% |
风电业务 | 5,328 | 66.90% |
火电业务 | 1,829 | 22.96% |
技术服务类业务 | 379 | 4.76% |
其他可再生能源 | 285 | 3.58% |
合计 | 7,964 | 100.00% |
(三)员工学历结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员工学历构成情况如下:
学历 | 人数(人) | 占员工总数比例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521 | 6.54% |
2-1-156
学历 | 人数(人) | 占员工总数比例 |
本科 | 4,727 | 59.35% |
大专 | 1,734 | 21.77% |
大专以下 | 982 | 12.33% |
合计 | 7,964 | 100.00% |
(四)员工年龄分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员工年龄分布情况如下:
年龄 | 人数(人) | 占员工总数比例 |
56岁及以上 | 249 | 3.13% |
46–55岁 | 1,351 | 16.96% |
36–45岁 | 1,287 | 16.16% |
35岁及以下 | 5,077 | 63.75% |
合计 | 7,964 | 100.00% |
(五)龙源电力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龙源电力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制定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已经按照国家和各地社保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四、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龙源电力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有关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龙源电力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请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1-157
十五、龙源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受到的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龙源电力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以及最近36个月内受到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六、龙源电力销售及采购情况
(一)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及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
龙源电力主要产品为电力,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收入为售电收入。报告期内,龙源电力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四、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四)主要产品及服务的产能、产量及销售情况”。
2、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龙源电力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 2018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1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603,905.74 | 22.83% |
2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29,549.72 | 4.90% |
2-1-158
序号 | 2018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3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27,818.95 | 4.83% |
4 |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23,064.90 | 4.65% |
5 |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11,163.66 | 4.20% |
合计 | - | 1,095,502.97 | 41.41% | |
序号 | 2019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1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591,958.71 | 21.46% |
2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39,934.80 | 5.07% |
3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40,903.31 | 5.11% |
4 |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27,260.38 | 4.61% |
5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22,617.57 | 4.45% |
合计 | - | 1,122,674.77 | 40.71% | |
序号 | 2020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1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588,464.22 | 20.43% |
2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59,626.65 | 5.54% |
3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49,174.90 | 5.18% |
4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46,444.46 | 5.08% |
5 |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 售电 | 142,191.45 | 4.94% |
合计 | - | 1,185,901.68 | 41.17% |
龙源电力客户主要为各地电网公司,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无较大变动,公司整体的业务销售规模较为稳定。公司自2018年以来不存在对于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超过50%的情况,不存在对于单一客户依赖的情形。龙源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关联方或持有龙源电力5%以上股权的股东未在龙源电力主要客户持有任何权益。
(二)采购情况
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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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从事风力发电业务在运营期的核心原材料是自然风能,自然风能不存在成本支出。
2、主要能源及其构成情况
龙源电力生产所需主要能源为风机机组工作所消耗电力,龙源电力的厂用电量以下网电价从电网买入,报告期内龙源电力购入电(热)费分别为:2018年7,750.93万元、2019年8,358.72万元、2020年8,071.03万元。
3、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
龙源电力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序号 | 2018年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
1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燃料 | 192,426.99 | 11.96% |
2 | 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 | 燃料 | 117,134.17 | 7.28% |
3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材料、设备等 | 103,052.12 | 6.41% |
4 |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 工程、材料、设备等 | 105,975.82 | 6.59% |
5 | 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燃料 | 99,671.97 | 6.20% |
合计 | - | 618,261.07 | 38.44% | |
序号 | 2019年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
1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燃料 | 204,190.88 | 12.13% |
2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材料、设备等 | 171,860.56 | 10.21% |
3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燃料 | 133,265.81 | 7.92% |
4 | 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 | 燃料 | 108,922.15 | 6.47% |
5 | 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燃料 | 91,219.33 | 5.42% |
合计 | - | 709,458.73 | 42.15% | |
序号 | 2020年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
1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燃料 | 191,353.80 | 11.91% |
2-1-160
2 |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 工程、材料、设备等 | 179,477.30 | 11.17% |
3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材料、设备等 | 175,439.84 | 10.92% |
4 | 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 | 燃料 | 139,718.74 | 8.70% |
5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燃料 | 84,370.11 | 5.25% |
合计 | - | 770,359.79 | 47.95% |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关联方供应商已合并计算采购额。
从2018年至2020年,龙源电力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为燃料、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逐年有所增长。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除国能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外,龙源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
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
龙源电力的主要业务和资产均位于境内,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概况
龙源电力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合并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土地使用权 | 131,258.12 | 33,314.03 | 0.00 | 97,944.09 |
特许经营权 | 1,192,298.86 | 486,119.32 | 0.00 | 706,179.54 |
海域使用权等 | 69,866.29 | 11,515.08 | 25.51 | 58,32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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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合计 | 1,393,423.27 | 530,948.43 | 25.51 | 862,449.33 |
2、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3,876宗自有土地,自有土地面积合计25,508,066.45平方米,共拥有310宗租赁土地,租赁土地面积合计6,034,950.25平方米,使用土地总面积合计为31,543,016.70平方米。
(1)自有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
①出让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出让土地共计2,197宗,面积合计9,216,368.19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29.22%。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出让土地中,有262宗、面积合计681,284.26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前述情形的土地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2.16%。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述262宗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土地中,有1宗、面积合计15,271.7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完毕土地证更名手续。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剩余261宗土地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该等土地证的更名或变更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部分宗地所在地相关土地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相关土地正在办理更名或变更手续,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1-162
②作价出资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共计5宗,面积合计2,507,643.1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7.95%,该5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上述作价出资的土地已经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准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五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复函》(苏国土资函[2005]395号)批准。具体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③划拨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519宗、面积合计9,016,432.94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28.58%。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一: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A、1,486宗、面积合计9,014,953.84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属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用途类型。其中,1,378宗,面积合计7,299,131.27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相关公司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文件;
B、33宗、面积合计1,479.1平方米的划拨土地的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0047%。龙源电力正在就该等划拨土地的保留划拨事宜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且该等土地上不存在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其尚未取得保留划拨批复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163
C、上述划拨土地中,有460宗、面积合计2,594,711.66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上述情形的土地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8.23%。
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正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事宜,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部分宗地所在地相关土地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正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事宜,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④控股股东承诺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55宗、面积合计4,767,622.16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15.11%,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二: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①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无证土地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中,涉及9家子分公司运营的11个风电项目使用的土地,存在项目核准后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完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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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或重新划定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面积合计74,389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24%,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1 | 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 龙源宣城白马风电场项目 |
2 | 龙源定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龙源定远县能仁寺风电场项目 |
3 | 龙源滁州定远大金山风电场项目 | |
4 | 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龙源宿州埇桥大龙山风电场项目 |
5 | 龙源宿州埇桥香山风电场项目 | |
6 | 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电龙源抚州乐安鸭公璋风电场项目 |
7 | 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栖霞桃村铁口风电项目 |
8 | 龙源岚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龙源吕梁岚县界河口4.95万千瓦风电项目 |
9 | 天津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天津大港马棚口49.5兆瓦风电项目 |
10 | 国电龙源龙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 |
11 | 延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延边和龙甄峰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
2020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在国家自然资源部官网(http://gi.mnr.gov.cn/202012/t20201223_2596110.html)公布的咨询回复意见:“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前述回复意见,该等已建成的风机及升压站设施属于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国家能源集团龙源安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国电安化芙蓉山风电场项目、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偏关县老营镇风力发电项目、龙源和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龙源晋中和顺风电项目及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属河北尚义龙源麒麟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使用的4宗土地亦涉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情形,但已取得县市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生态保护红线调规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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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下属9家子分公司的11宗土地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事项正在积极办理生态红线的调规证明手续。
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4家子公司运营的6个风电项目使用的6宗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A、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赵家梁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使用的2宗、面积合计3,880平方米的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012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之(五)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14个深度贫困县和乌蒙山片区建设用地审批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示(http://www.guizhou.gov.cn/zwgk/zdlygk/zdxmjs/zdxmmdjgcb/),赵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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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风电场、小海风电场项目已分别被纳入贵州省2015、2016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出具的《关于威宁县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内业审查报告》和《关于威宁县小海风电场工程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告》,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和小海风电场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项目选址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及少占基本农田的要求,项目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已按规定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补划的地块比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多0.0254公顷/0.0264公顷、耕地国家利用等平均质量等别提高0.9等/0.16等,涉及基本农田图斑1个/2个,补划符合‘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的要求,不影响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威宁县小海、赵家梁子风电场项目纳入威宁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情况说明》:“经威宁自治县耕地保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上述项目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及储备区划定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35号)文件,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根据贵州龙源提供的土地报批手续及说明,贵州龙源正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B、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萩芦风电场的升压站使用的1宗土地,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万云风电场、石盘山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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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共15台风机使用的2宗土地以及国电山东龙源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8台风机使用的1宗土地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前述4宗土地面积合计5,148平方米,占龙源电力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0163%。
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为彻底解决上述子分公司占用生态红线和除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之外的占用基本农田的相关用地瑕疵,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及)。其中,针对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构关对乐安前述案件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处理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上述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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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④其他134宗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无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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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外,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另有其他134宗、面积合计4,446,105.93平方米的土地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过程中,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14.10%。对于上述无证土地,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积极与土地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办证手续,该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其中53宗、面积合计1,869,596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权属证书;40宗、面积合计1,328,876.45平方米的无证土地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证明。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土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共计310宗、面积合计6,034,950.25 平方米,相关公司均已就该等租赁土地签署了租赁协议,具体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三: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租赁土地中,有309宗、面积合计5,912,632.75 平方米的土地出租方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其中147宗、面积合计3,167,424.10 平方米的租赁土地主要用于进场道路等非主要生产经营用途,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余162宗、面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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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208.65 平方米的土地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用途,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8.7 %。报告期内无任何第三方阻碍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使用该等土地,也未发生对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上述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特许经营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8项境内特许经营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公司名称 | 依据文件 | 授权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权开始时间 | 特许经营期限 |
1 | 福建省东山澳仔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 《东山风电二期扩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东山风电二期扩建项目 | 负责一个49.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08.04.28 | 25年 |
2 | 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福清高山风电场一期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福清高山风电场一期项目 | 负责一个20MW级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08.05.14 | 25年 |
3 | 《福清高山风电场二期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福清高山风电场二期项目 | 负责一个36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1.01.10 | 25年 | |
4 | 福建龙源 | 《莆田忠门风 | 福建省发 | 莆田忠 | 负责一个48MW风 | 2012.01.05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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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公司名称 | 依据文件 | 授权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权开始时间 | 特许经营期限 |
忠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电场项目 特许权协议》 | 展和改革委员会 | 门风电场项目 | 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
5 |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莆田南日岛风电场三期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南日岛风电场三期项目 | 负责一个48.4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09.08.18 | 25年 |
6 | 《莆田南日岛风电场四期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南日岛风电场四期项目 | 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2.01.13 | 25年 | |
7 |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7.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5.01.26 | 25年 |
8 |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7.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5.01.26 | 25年 |
9 |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莆田萩芦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萩芦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9.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3.03.08 | 25年 |
10 | 《莆田白鹤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白鹤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3.03.08 | 25年 | |
11 |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8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5.08.05 | 25年 |
12 |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莆田晏井风电场项目特许权协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莆田晏井风电场项目 | 负责一个47.5MW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15.10.15 | 25年 |
13 | 龙源(包头)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包头巴音风电场200兆瓦风电特许权项目特许权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包头巴音风电场200 | 负责一个200MW级风力发电场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 | 2008.04.07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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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公司名称 | 依据文件 | 授权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权开始时间 | 特许经营期限 |
协议》 | 兆瓦风电特许权项目 | ||||||
14 |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如东风电特许权二期项目的批复》(发改能源[2005]214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江苏如东风电 特许权二期项目 |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100.5兆瓦,选用单机容量1500千瓦的风电机组67台 | 2006.07.05 | 25年 |
15 |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如东二期风电特许权项目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108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江苏如东二期风电特许权项目 | 项目建设规模为4.9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亿千瓦时,年平均等效满负荷上网发电小时数约2155小时 | 2007.05.21 | 20年 |
16 | 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9]1005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 | 运营装机容量201MW、上网电量为48,071万千瓦的北大桥第三风电场 | 2009.04.21 | 20年 |
17 | 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瓜州向阳风电场特许权试点项目核准的批复》(甘发改能源[2007]684号)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瓜州向阳风电场特许权试点项目 | 总量49.5兆瓦,安装65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机容量为750千瓦的风电机组 | 2007.07.26 | 25年 |
18 | 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门三十里井子风电场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玉门三十里井子风电场 | 总装机容量49.3兆瓦,拟按照58台歌美飒(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机容量 | 2007.04.09 | 25年 |
2-1-173
序号 | 项目公司名称 | 依据文件 | 授权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权开始时间 | 特许经营期限 |
特许权 试点项目核准的批复》(甘发改能源[2007]215号) | 为850千瓦的风电机组 |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特许经营权。
4、海域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10宗海域使用权,面积合计28,963,08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海域使用权证号 | 项目名称 | 用海类型 | 用海方式 | 面积(m2) | 批准使用终止日期 |
1 | 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海证2017B32098201826号 | 龙源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 | 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3,882,585.00 | 2045.03.28 |
2 | 龙源盐城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海证2018B32090400103号 | 龙源江苏大丰(H7)200MW海上风电项目 | 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3,247,396.00 | 2045.12.13 |
3 | 海安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苏(2018)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028号 | 江苏蒋家沙3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 | 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2,232,016.00 | 2046.06.14 |
4 | 射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苏(2019)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100号 | 射阳海上南区H2#30万千瓦风电项目 | 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5,723,237.00 | 2047.08.28 |
5 | 射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苏(2019)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112号 | 射阳海上南区H2-1#10万千瓦风电项目 | 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1,067,771.00 | 2046.11.04 |
6 | 江苏海上龙 | 国海证 | 江苏如东 | 一级类:工 | 透水构筑 | 501,049.00 | 2037.12.25 |
2-1-174
序号 | 权利人 | 海域使用权证号 | 项目名称 | 用海类型 | 用海方式 | 面积(m2) | 批准使用终止日期 |
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2013B32062300020号 | 30MW潮间带试验风电场工程 | 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 | 物、海底电缆管道 | |||
7 |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海证2012A32062300414号 | 江苏如东150兆瓦潮间带风电场一期示范工程 | 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2,101,945.00 | 2039.04.16 |
8 |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国海证2015B32062303836号 | 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 | 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538,155.00 | 2040.08.3 |
9 | 龙源盐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苏(2020)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 | 龙源江苏大丰H4#300MW海上风电项目 | 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6,818,295.00 | 2047.03.19 |
10 | 龙源国能海上风电(盐城)有限公司 | 苏(2020)江苏省不动产权第0000022号 | 龙源江苏大丰H6#300MW海上风电项目 | 电力工业用海 | 透水构筑物、海底电缆管道 | 2,850,635.00 | 2048.04.19 |
合计 | 28,963,084.00 | — |
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海域使用权,该等海域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5、专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重要境内专利共计384项。具体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四: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重要境内专利。”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专利,该等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1-175
6、商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计1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人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840929 | 7 | 至2021.11.27 | 原始取得 | 无 | |
2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840943 | 7 | 至2021.11.27 | 原始取得 | 无 | |
3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77752 | 7 | 至2021.12.06 | 原始取得 | 无 | |
4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012186 | 40 | 至2024.06.13 | 原始取得 | 无 | |
5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663499 | 4 | 至2024.06.13 | 原始取得 | 无 | |
6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550 | 37 | 至2022.11.27 | 原始取得 | 无 | |
7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430 | 39 | 至2021.07.06 | 原始取得 | 无 | |
8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442 | 40 | 至2023.01.06 | 原始取得 | 无 | |
9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7287 | 42 | 至2021.07.06 | 原始取得 | 无 | |
10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2537 | 4 | 至2024.03.27 | 原始取得 | 无 | |
11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2554 | 9 | 至2024.01.27 | 原始取得 | 无 | |
12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413 | 37 | 至2024.09.06 | 原始取得 | 无 | |
13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574 | 40 | 至2024.02.06 | 原始取得 | 无 | |
14 |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 7324458 | 42 | 至2024.04.13 | 原始取得 | 无 | |
15 | 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 8637665 | 9 | 至2021.12.06 | 原始取得 | 无 |
注1:上述第6项至第14项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龙源电力改制前名称。根据龙源电力的说明,龙源电力正在办理该等商标的更名手续,预计办理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上述商标未办理更名不会对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176
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注册商标,该等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龙源电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合并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房屋及建筑物 | 1,246,221.20 | 466,469.20 | 16,591.87 | 763,160.13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4,314,719.89 | 5,339,475.15 | 44,176.37 | 8,931,068.38 |
合计 | 15,560,941.09 | 5,805,944.35 | 60,768.24 | 9,694,228.51 |
2、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共拥有687处自有房屋,面积合计1,010,046.00平方米,共拥有154处租赁房屋,面积合计50,141.21平方米,使用房屋总面积合计为1,060,187.21平方米。
(1)自有房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的房屋情况如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524处、面积合计675,036.58平方米。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五: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2-1-177
上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中,有34处、面积合计68,418.23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证载所有权人名称仍为历史曾用名。存在上述情形的房屋面积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6.45%。目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该等房屋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该等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人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更名手续完成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对该等房屋进行正常使用。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部分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相关房屋正在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163处、面积合计335,009.42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31.60%,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六: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A、上述无证房屋中,共计53项、面积合计53,854.04 平方米房屋主要用于住宿、物业、门卫房、库房、配电室、水泵房、行政办公楼等非主要生产经营用途,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上述无证房屋中用于主要生产经营用途的共计110项、面积合计281,155.38平方米,占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26.52%。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有8项、面积合计4,188.01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已取得权属证书;有19项、面积合计66,431.13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该等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公司正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办理权属证书事宜,该等房屋不存在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属争议或纠纷,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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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抵押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房屋不存在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4)控股股东承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2)租赁房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内租赁使用的房屋共计154处、面积合计约50,141.21平方米,相关公司均已就该等租赁房屋签署了租赁协议,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七: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1)租赁尚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租的32处、面积合计10,089.49平方米的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占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0.95%。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有30项、面积合计6,606.7平方米的租赁房屋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其为该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等租赁房屋目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出租方承诺,若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存在其他权属瑕疵导致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或给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向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1-179
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搬迁时,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控股股东承诺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本集团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集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上述租赁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的情况不会对龙源电力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八、龙源电力业务资质情况
(一)业务资质概况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 “附件八: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资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尚有1家实现并网发电的子公司正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为敦煌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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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规定:“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敦煌新能源下属的龙源星光光伏电站项目于2020年12月正式并网,尚处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许可期间内,不属于违规经营或超资质经营的情形。敦煌新能源正在积极准备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综上所述,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2、龙源电力在境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有5家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雄亚投资、雄亚维尔京、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
根据Messrs Wai & C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投资为持股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根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雄亚维尔京为投资平台,未从事任何业务。
根据Torys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加拿大龙源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业务。
根据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非龙源主要从事供电和发电业务。
根据Asters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乌克兰龙源主要从事电力生产(基础型)、电力输送、配电、电力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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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及许可。
(二)研发情况
龙源电力科技和信息部是公司研发体制中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组织公司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公司科研项目的设立审查和管理;负责国家、行业或各基金委有关重大科研计划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助研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科研项目成果报奖,指导科研项目成果评价、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目前龙源电力在新能源智能集控技术、海上风电场建设关键技术、功率预测技术等方面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龙源电力下设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重大技术研究,以科研项目形式开展技术创新,完善风电技术监督体系,为公司的网络安全提供服务。上述公司在龙源电力的项目设计、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改造等专业技术服务方面提供保障。
依托以上四家公司,龙源电力成立新能源发展研究中心,专门负责研究国内外新能源领域发展现状及趋势,开展能源政策解读,追踪分析新观点、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综合能源项目技术探索和服务,在新能源发展的变革期,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同时,龙源电力依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国能科技[2010]215号文组建国家级研发平台国家能源风电运营技术研发(实验)中心,下设6个专业研究室。该研发中心是国家能源局授牌的风电运营领域唯一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形成了风电前期开发服务、风功率预测服务、风电机组运行维护等十大技术服务支撑体系,覆盖了风电开发的全过程的创新研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核心技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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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键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应用情况 |
1 | 新能源智能集控技术 | 实现场站全量数据采集,包括机组、输变电设备、AGC/AVC、功率预测、测风塔、保信子站和故障录波,并在全量数据采集基础上实现新能源远程监视、指标计算、智能报表、故障预警分析等功能。技术水平:全量数据采集国际领先,系统整体国际先进。技术成熟度:较为成熟。行业的先进性和技术可替代性:技术整体达到行业领先。核心技术如何取得:依托于龙源电力。 | 该项技术从2008年开始研发应用于全国监控中心系统,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应用,目前全国监控中心是新能源行业内接入风机数量最多、数据接入量最大、数据分析最为全面的专业化监控中心系统。 |
2 | 齿轮箱失效预警技术 | 采用历史齿轮箱失效数据作为样本集,通过长短期记忆(LSTM)神经网络、残差模型、特征值模型、组合模型等方法搭建齿轮箱失效预警模型。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核心技术为公司自主研发。 | 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司下属风电场站,有效提高齿轮箱使用寿命。 |
3 | 风电场风电机组叶片无人机自动巡检技术 | 该项目研发了一种风电机组叶片无人机智能巡检及缺陷智能识别管理系统,实现了叶片100%全自动巡检,缺陷智能识别,叶片维修等全周期闭环管理,有效解决了人工高空巡检叶片效率低、安全性差、停机发电量损失大等突出问题。 | 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司下属风电场站,有效降低叶片故障排查难度。作为主编单位起草的《风电场无人机巡检作业技术规范》经国家能源局批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
4 | 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技术 | 为了与现有核算法做对比,研究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可行性,自行设计了火电企业CO2排放在线监测系统,选用先进设备进行烟气流速、温度、压力、湿度和CO2浓度测量,在大直径钛钢复合板烟囱上进行监测设备安装,自动采集烟气参数。自行开发了排放量计算软件和手机APP,自动计算碳排放量,形成碳排放报表,组成一整套设计、施工和监测解决方案。 | 以上核心施工技术材料廉价易得、操作简单易行,技术成熟,填补了国内大直径钛钢复合板烟囱开孔和设备安装对孔技术的空白。以上技术由公司自行研发取得,已在二氧化碳排放在线监测科技项目中应用。 |
5 | 功率预测技术 | 该技术是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也是风电功率预测技术中的核心技术之一,该技术已成熟应用5年以上,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 该技术主要应用于风功率预测系统与智慧风电管理分析系统中,利用风电场历史数据及数据分布等信息,结合区域环境信息,对存在的异常点进行智能判别、剔除与还原。显著提升了风功率预测系统与智慧风电管理分析系统中的风电机组信息的可用性与准确性。 |
6 | 碳交易平台系统及技术 | 平台建设过程中公司自行研发了监测及协同系统、交易管理子系统等两项核心技术。该平台具有多坐席协作、可视化展示、多企业账户管理、碳配额月度预测、交易授权管理、智慧合约匹配、碳交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交易履约智能化管控等功能,为集团化电力企业规范管理碳资产 | 为了更好地开展碳交易,公司总结试点碳市场经验,借鉴国内外基金、期货交易的先进做法,自主研发建成碳资产交易操作平台。此平台为国内首创,填补行业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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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键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应用情况 |
树立标杆示范。该平台从顶层设计、流程管理、风险控制、智能化交易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集团碳资产管理提出了整体解决方案,可显著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 |
十九、龙源电力境外经营情况
(一)主要境外子公司设立、运营的合规性
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加拿大龙源、南非龙源、乌克兰龙源、雄亚投资和雄亚维尔京设立时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二章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八、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二)公司境外业务经营情况
龙源电力重视国际业务的发展,不断推进跨国经营转变,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有序进行业务开拓,海外运营、布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报告期末,龙源电力在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9个境外分支机构开展海外业务。公司目前积极深挖中东欧、东南亚、拉美等重点市场潜力,力求实现区域滚动发展及重点市场突破。
二十、龙源电力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
(一)安全生产情况
龙源电力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同时公司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龙源电力同时也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受行业性质、装机规模、发电形式多样和施工环境影响,客观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公司不断坚持以防范风险为主题,以数字化转型为核心,以运检改革为手段,以设备治理为抓手,以考核激励为保障,切实增强公司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大力提升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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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龙源电力依法依规建立了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生产运营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世界一流企业,按照规章制度标准化及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国家能源集团印发的各项制度,进行适时更新,以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具体制度包括:《公司本部安全环保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生产外包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管理办法》《风电机组试运行管理办法》《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风电机组出质保验收管理办法》《生产运行管理办法》《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风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风电生产技术改造管理办法》《风电功率预测和生产测风系统管理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风电生产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试行)》《达到设计寿命风电机组管理办法》《涉林风电场防火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生产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管理办法》《生产作业“三措两案”管理办法》《风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能力评价管理办法》;3项考核办法《生产运营月度专项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监督工作专项考核办法》《风电技术改造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龙源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强调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应急主体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龙源电力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本部、新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现场三级组成,逐级设有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应急工作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公司本部、企业及现场三级,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公司、企业及生产现场在危险源辨识、危险性分析、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并根据工作侧重和应急管理制度,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相互衔接。建立了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为纲,17个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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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急预案和61个现场处置方案为支撑的“1+17+61”应急预案体系,并按要求在公司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其中17个应急预案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台风、洪水应急预案》《暴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人身事故应急预案》《全场(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输变电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风电机组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大型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涉及的主要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防范高空坠落、触电伤害等人身风险和防止机组火灾、机组倒塔、机组飞车、输变电设备损坏等设备风险的安全设施,通常装备检测报警装置、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爆/防雷/防静电装置、自动联锁防护装置、防护网/防护栏杆、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进行风险防范。龙源电力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国家能源集团各类安全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性能保障制度,严格安全设施入场验收、定期检测、日常维护、更新报废等,确保安全设施可靠运行。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安全部门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情况
龙源电力坚持绿色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并将环境、社会和企业管制责任理念融入战略运营实践中,长期积极贯彻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切实履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新能源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创造绿色能源的过程中,着力构建清洁发展机制,持续强化环境保护,履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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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责任,努力塑造公司的绿色低碳形象,为促进环境美丽、生态文明贡献清洁电力,为社会创造共享价值,与社会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态环保管理工作,防治环境事件的发生,龙源电力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和《电力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生态环保实际编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的生态环保职责,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退役过程中的生态环保制定了具体要求,规定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考核,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依据。龙源电力同时依据国家能源集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定》、《电力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龙源电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编制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生态环保工作行为细则(试行)》,对公司所属新能源企业前期、工程、以及生产运营三个阶段的生态环保工作及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生态环保行为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划分。为新能源发电企业生态环保工作行为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
龙源电力每年通过层层签订党建与经营业绩责任书(含环保工作)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岗位,对年度责任目标和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切实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和生产经营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生态环保工作要求,健全生态环保管理、监督、应急体系。
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罚情况参见本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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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之“(二)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一)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5起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2月25日,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供货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货款1,016.08万元和部分零部件,并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83万元。
经调解,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9)合仲字第0063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2)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44.55万元;(3)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4)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1.7万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案已完成调解,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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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龙源宿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3.0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8.51万元,赔偿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63.96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535.53万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3)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龙源电力、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18日,原告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及其所属母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龙源电力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869.51万元,并向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2.49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202万元。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6月15日,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民终10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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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8日,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4)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0万元,并给付因龙源定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进出场及误工费等1,030.87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080.87万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5)赤峰龙源松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与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筒采购合同争议案因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向其返还货款1,029.01万元和相关利息,以及运保费100万元。
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已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被申请人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同意向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尾款1,029.01万元、律师费20万元、仲裁费用16.9857万元及运费76.7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1,142.7457万元;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放弃合同全部价款的利息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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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赤峰龙源科右中旗分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及说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其已向申请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尾款1,029.01万元,剩余113.7357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完毕。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中,龙源电力作为原告的1起,均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仲裁,不会对龙源电力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龙源电力作为被告的4起,涉诉金额合计约4,961.15万元,占龙源电力报告期末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03%和0.07%,均占比较小。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龙源电力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潜在刑事诉讼
除上述5起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外,龙源电力的控股子公司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存在一起潜在刑事案件。具体情况为:
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建设鸭公嶂项目期间实际使用的林地范围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范围存在偏差,其中:1、项目实际使用林地面积34.38公顷,比批复总面积33.79公顷多0.59公顷,在合理偏差范围内;2、项目路径改变及边坡拓宽,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完全按批复的路线使用林地,未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变更手续涉及的林地面积10.333公顷。
针对上述情况,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3月对鸭公嶂项目违规占用林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将该案件移交至乐安县检察院,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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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问题11:“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根据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龙源电力《审计报告》,2020年度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龙源电力同期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0.28%和0.58%,占比较小。根据乐安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从事行业不属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污染源。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暂未发现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违反土地管理、用地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基于上述,由于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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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为解决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
2、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1、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36个月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计存在23项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相关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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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国土规划相关 | |||||
1 | 龙源(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 2020.10.29 | 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处以: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2,806平方米;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非法占用东岳观镇道人山村21,65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新城区桑木溪村1,15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42,090元。 | 否。根据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 | 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 |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 2020.01.17 | 因非法占用14,529平方米土地,被处以: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罚款290,580元(每平方米罚款20元)。 | 否。根据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 | 龙源(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张家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04.02 | 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处以: (1)责令退还土地; (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3)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共计792,325元罚款(非法占旱地5,573平方米*20元,计111,460元,非法占林地45,391平方米*15元,计680,865元,共计792,325元) | 否。根据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 | 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吴起县自然资源局 | 2020.10.22 | 因批少占多,非法占用31,800平方米的土地,被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254,400元。 | 否。根据吴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5 | 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 | 2019.05.06 | 因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风电项目建设,被处以: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19个风力发电机组和配套的输变电杆塔;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貌; (3)罚款共计936,813元 | 否。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于2021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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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对非法占用的0.3756公顷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处以毎平方米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0.7504公顷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2183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4468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0.0318公顷不符合横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有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5.5元罚款。 | |||||
6 | 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07.11 | 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桃村镇泉水庄村集体土地8,800平方米建风力发电机座和配套设施,被处以: (1)责令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64,000元。 | 1、该等处罚系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导致的行政处罚,为解决该等用地瑕疵,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 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2020年度,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风电项目尚未投产,未形成营业收入及利润。该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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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基于上述,由于龙源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环境保护相关 | |||||
7 | 龙源玉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博白县环境保护局 | 2019.01.08 | 因项目在进场道路开挖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被处以: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以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4条规定的较轻违法情形: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且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
8 | 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 法库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2.04 | 因风电项目没有达成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即投产适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 否。根据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9 | 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偏关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0.30 | 因逾期未完成环保整改任务、未按照环评要求对风机平台、入场道路、道路边坡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且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否。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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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2、根据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偏关分局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10 | 龙源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 2018.12.21 | 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在宝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及时有效整改,被处以罚款110万元。 | 否。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1 | 国电龙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8.17 | 因吴起二期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投入使用,被处以45万元罚款。 | 否。根据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于2021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2 | 龙源(乌拉特后旗)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乌拉特后旗环境保护局 | 2020.03.10 | 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30公里高压输电先利用并投入使用被处以总投资1,664.3712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332,874元。 | 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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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林业处罚 | |||||
13 | 龙源横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 榆林市横山区林业局 | 2019.04.24 | 因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804,391.96元。 | 否。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于2021年6月5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4 | 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隆回县林业局 | 2020.12.23 | 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145.812亩林地的用途,被处以: (1)责令于2021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962,358元。 | 否。根据隆回县林业局于2021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5 | 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 2020.05.21 | 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处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14.3825公顷共罚款2,157,375元。 | 否。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6 | 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票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0.11.17 | 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处以: (1)2021年4月30日前将非法使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2)1,305,460元罚款(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否。根据北票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7 | 龙源靖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靖边县林业局 | 2020.05.14 | 因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建设项目,被处以: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844,260元。 | 否。根据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8 | 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永丰县林业局 | 2019.06.16 | 因少批多占270.28亩有林地行为,被处以: (1)责令三个月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1,982,060元。 | 否。根据永丰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19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9 | 江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永丰县林业局 | 2019.11.18 | 因建设风电项目,少批多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被处以: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每平方米10至20元处罚款336,968元; (2)限期三个月恢复原状。 | 否。根据永丰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19日开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1-198
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草原处罚 | |||||
20 | 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 | 正蓝旗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 | 2018.07.10 | 因未经审批修建17台风机检修线路涉及草原面积110亩,被处以每亩2000元罚款,共计220,000元。 | 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
市场监督相关 | |||||
21 |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 | 南通市物价局 | 2018.07.12 | 因多收环保电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147.94元,罚款17,815.83元(污染物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超限时段环保电1倍价款),合计218,963.77元。 | 否。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以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店家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 |
2-1-199
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对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属于从轻处罚,非顶格处罚,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住建相关 | |||||
22 | 龙源兴和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兴和县自然资源局 | 2020.05.14 | 因未批先建,被处以罚款1,190,450元,并被责令限期整改。 |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2020年度,龙源兴和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龙源电力同期相应指标的比例均为0.31%,占比较小。该等处罚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基于上述,由于龙源兴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可不视为龙源电力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其他 | |||||
23 | 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 | 含山县水利局 | 2019.11.27 | 因投产前未依法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被处以罚款400,000元。 | 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对违法情节严重(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
2-1-200
序号 | 被罚单位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及内容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相关依据 |
款。”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含山县水利局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含山昭关48.3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的说明》,上述被处罚行为是含山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一般种类行政处罚。 |
2、龙源电力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法意见书,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36个月内,龙源电力主要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1-201
第三章 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Inner Mongolia Pingzhuang Energy Resources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郭凡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0701461969E |
注册资本 | 101,430.632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股票简称 | ST平能 |
股票代码 | 000780.SZ |
成立时间 | 1993年6月11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1997年6月6日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董事会秘书 | 郭凡进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西段平庄能源公司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餐饮服务、住宿 |
二、平庄能源设立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前身是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18日,经赤峰市体改委赤体改发[1993]19号文批准,以赤峰大兴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5,252.86万元入股),联合元宝山区五家镇企业公司(出资97.07万元入股),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出资291.06万元入股)共同发起,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680万元,设立了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得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批字[1995]2号文件确认。1996年1月8日,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政股名字[1996]126号文批准,更名为“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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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A股及上市
199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11和证监发字[1997]212号文批准,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并于1997年6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4,00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4,000万股。
(三)1997年送股
1997年10月15日,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内证监发字[1997]114号批准,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至此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25,20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7,200万股。
(四)1999年配股
经1999年3月15日召开的19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39号文核准,上市公司在1999年实施了配股,以1998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25,200万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赤峰市食品公司以现金认购6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60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367.2万股,实际配售股份总额3,127.2万股。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28,327.20万股,其中流通股本9,360万股。
(五)2002年配股
经2002年8月1日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31号文核准,上市公司以2001年末总股本283,272,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7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因法人股股东赤峰大兴公司、赤峰市万顺食品厂放弃应配股份共72,444,713股,故本次发行实际向第一大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共配售125,845,687股。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40,911.77万股,其中流通股本18,617.04万股。
(六)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以流通股股份186,170,4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5,188,716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022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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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上市流通权。2006年4月6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期的流通股,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至此,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至61,430.63万股,全部为流通股。
(七)2007年重大资产置换及新增股份支付资产置换差价
2006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的议案》《公司新增股份支付资产置换差价议案》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以合法拥有的全部账面资产及除109,080.00万元银行负债之外的全部负债,与平煤集团合法拥有的风水沟煤矿、西露天煤矿、六家煤矿及古山煤矿经营性资产、老公营子煤矿在建工程资产及平煤集团本部部分核心辅助经营性资产进行置换。平煤集团置入资产价值为2,776,983,537.59元,上市公司置出资产价值为1,373,699,394.15元,交易差额为1,403,284,143.44元,由上市公司以2.47元/股向平煤集团定向发行400,000,000股有限售期流通股支付988,000,000.00元,余额415,284,143.44元在支付资产交割后5年内以货币方式付清。该次交易完成后,平煤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07年4月16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66号)核准上市公司向平煤集团发行4亿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平煤集团的相关资产。
2007年10月8日,上市公司向平煤集团定向发行的4亿股股份上市。至此,平庄能源股本总额增至101,430.63万股。
三、平庄能源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煤炭品种为褐煤,低灰、低硫,主要供应火力发电、工业锅炉、民用等客户,煤炭产品主要销往辽宁、吉林、蒙东、华北区域。截至2020年末,平庄能源所属分公司拥有4个采矿权证,可采储量为1.81亿吨,在产煤矿为风水沟煤矿、老公营子煤矿、六家煤矿,合计产能570万吨/年。
最近三年,平庄能源各版块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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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煤炭 | 157,377.48 | 85.45% | 174,064.07 | 80.82% | 167,840.67 | 75.46% |
其他业务 | 26,788.56 | 14.55% | 41,303.22 | 19.18% | 54,592.20 | 24.54% |
合计 | 184,166.04 | 100.00% | 215,367.29 | 100.00% | 222,432.87 | 100.00% |
四、平庄能源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平庄能源2018、2019、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均由信永中和审计,信永中和分别出具了XYZH/2019BJA171138号、XYZH/2020BJA160733号、XYZH/2021BJAA161179号审计报告。平庄能源最近三年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84,166.04 | 215,367.29 | 222,432.87 |
营业利润 | -79,331.08 | -6,863.98 | -25,851.34 |
利润总额 | -78,393.40 | -7,409.73 | -26,406.40 |
净利润 | -76,063.35 | -7,802.10 | -25,102.24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76,063.35 | -7,802.10 | -25,102.24 |
总资产 | 419,104.83 | 484,553.14 | 520,507.43 |
总负债 | 114,342.87 | 100,138.13 | 104,616.14 |
净资产 | 304,761.96 | 384,415.01 | 415,891.30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04,761.96 | 384,415.01 | 415,891.3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772.37 | -22,167.01 | -19,968.8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097.78 | -18,735.24 | -21,973.1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20,286.13 | -20,286.1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 -39,870.15 | -61,188.38 | -62,228.0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07% | -1.95% | -5.73% |
毛利率 | 15.78% | 22.88% | 29.57% |
资产负债率 | 27.28% | 20.67% | 20.1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08 | -0.25 |
五、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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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庄能源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注: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编号:
信总—B—2020—008)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转让予国家能源集团。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正在准备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尚未进行工商变更。
(二)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煤集团持有平庄能源61.42%股份,为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平煤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惠 |
注册资本 | 235,419.2648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114863701Q |
成立时间 | 2000年7月10日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内蒙古电力及平煤集团间接持有平庄能源61.42%股份,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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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为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六、平庄能源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最近六十个月控股股东均为平煤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七、平庄能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平庄能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 | 任职期间 |
1 | 郭凡进 |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 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17日 |
2 | 徐晓惠 | 董事 | 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3 | 赵宏 | 董事、总经理 | 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4 | 杜忠贵 | 董事 | 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5 | 张海升 | 独立董事 | 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6 | 彭继慎 | 独立董事 | 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7 | 孙晓东 | 独立董事 | 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注:郭凡进先生自2020年5月21日至今任上市公司董事,自2021年1月7日起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之职。
(二)平庄能源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 | 任职期间 |
1 | 杨培功 | 监事会主席 | 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2 | 张光宇 | 监事 | 2017年11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3 | 谢晓川 | 监事 | 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7日 |
(三)平庄能源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平庄能源任职情况 | 任职期间 |
1 | 赵宏 | 总经理 | 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 |
2 | 常兴武 | 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
3 | 詹久山 | 副总经理 | 2017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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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强 |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
5 | 任国泰 | 财务总监 | 2018年9月4日至2022年5月17日 |
八、平庄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平庄能源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九、平庄能源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十、平庄能源合法经营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五、拟出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及重大未决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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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拟出售资产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庄能源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款项融资、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主要负债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保留资产及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279.38 |
应交税费 | 4,039.86 |
递延收益 | 232.61 |
二、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及拟出售负债的基本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货币资金 | 170,146.84 | 41.52% |
应收票据 | 15,061.81 | 3.68% |
应收账款 | 36,619.36 | 8.94% |
应收款项融资 | 47,839.57 | 11.67% |
预付账款 | 3,130.84 | 0.76% |
其他应收款 | 5,516.03 | 1.35% |
存货 | 4,237.68 | 1.03% |
流动资产合计 | 282,552.14 | 68.94% |
固定资产 | 60,458.94 | 14.75% |
在建工程 | 513.46 | 0.13% |
无形资产 | 37,559.61 | 9.16% |
开发支出 | 273.62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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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 28,467.67 | 6.95%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27,273.31 | 31.06% |
资产总计 | 409,825.45 | 100.00%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构成,主要包括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负债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应付票据 | 7,161.56 | 6.51% |
应付账款 | 21,474.01 | 19.51% |
预收款项 | 2,320.00 | 2.11% |
合同负债 | 9,209.64 | 8.37% |
应付职工薪酬 | 10,373.04 | 9.42% |
其他应付款 | 46,009.15 | 41.80% |
其他流动负债 | 1,197.25 | 1.09% |
流动负债合计 | 97,744.65 | 88.80% |
长期应付款 | 950.90 | 0.86%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5,208.19 | 4.73% |
预计负债 | 6,166.66 | 5.6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325.75 | 11.20% |
负债合计 | 110,070.40 | 100.00%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负债主要由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构成。
(二)重要拟出售资产情况
1、采矿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所拥有的采矿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许可证编号 | 矿山名称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有效期限 | 核发单位 |
1 | C1000002010 091120076669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 | 煤 | 地下开采 | 2010.08.30至2030.08.30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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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1000002010 091120076668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 | 煤 | 地下开采 | 2010.08.30至2030.08.30 | 国土资源部 |
3 | C1000002011 121140121005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 | 煤 | 地下开采 | 2020.10.30至2028.07.31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
4 | C1000002011 021120107108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 | 煤 | 地下开采 | 2015.05.08至2033.12.15 | 国土资源部 |
2、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拥有老公营子煤矿1宗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坐落 | 证载用途 | 权利性质 | 面积(㎡) | 权利限制 |
1 | 老公营子煤矿 | 元国用(2013)第122号 | 风水沟镇下坎子村 | 采矿用地 | 划拨 | 291,971.8 | 无 |
此外,存在其他81宗土地使用权虽然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但根据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说明,该81宗土地使用权系权属登记不规范所致,实质上不属于平庄能源,平庄能源亦未将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的办理过程
自1958年起,平煤集团前身(包括平庄矿务局及其前身北票矿务局平庄开发处)开始办理风水沟煤矿、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及古山煤矿相关土地的征地手续,并签署土地征购契约书。此外,200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平煤集团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政发[2008]64号);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针对该等请示出具《关于平庄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28号),同意批准建设用地29.4547公顷,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平庄老公营子煤矿项目建设用地。因此,风水沟煤矿、六家煤矿、西露天煤矿、古山煤矿及老公营子煤矿相关土地使用权(即上述全部82宗土地使用权)手续均由平煤集团办理。
但在老公营子煤矿项目注入平庄能源后,平庄能源通过往来款结转的方式承担了老公营子煤矿上述1宗土地相关补偿、安置款,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权属证书编号为元国用(2013)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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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煤集团转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协议
2008年平煤集团前控股股东国电集团与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鉴证方)签署了《关于转让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股权协议》。该股权协议约定将平煤集团目前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无偿划拨给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煤集团向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该等土地,租金为3,396万元/年。但根据平煤集团的说明,平煤集团与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执行相关土地的转让程序,且平煤集团重组完成后,该等土地按照“划拨地”登记在了平庄能源名下(即目前除权属证书编号为元国用(2013)第122号以外的,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81宗土地使用权),并由平庄能源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3)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确认函
2021年6月9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划拨土地权属确认的函》,确认:“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老公营子煤矿相关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号:元国用(2013)第122号,面积:
291,971.8㎡]属于平庄能源所有,并同意平庄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将该宗土地转让给平煤集团;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除该宗土地外的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平煤集团所有,该等划拨土地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系权属登记不规范所致,并同意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
综上,平庄能源拥有老公营子矿1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他81宗土地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系登记不规范所致,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平庄能源所有。
3、房屋建筑物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共计141项。具体情况参加重组报告书“附件九:平庄能源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26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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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十:平庄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平庄能源使用的全部房产主要系上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重组时置入的资产以及前述重组后平庄能源自建房产,平庄能源已支付相应对价,并陆续办理了部分房产的权属证书。根据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平庄能源使用的该等房屋建筑物属平庄能源所有,权属清晰,未办理抵押、担保业务,未来转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针对上述无证房产问题,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已充分知悉该问题,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主管部门已就平庄能源上述房产权属进行了确认,故上述无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损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利益,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4、专利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已注册并尚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共有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号 | 名称 | 类型 | 授权公告日 | 有效期 |
1 | 六家煤矿 | 2020202798394 | 检测矿井液压站漏油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0.12.11 | 10年 |
2 | 六家煤矿 | 2020202815101 | 电缆缠绕机 | 实用新型 | 2020.12.11 | 10年 |
3 | 六家煤矿 | 2018201928976 | 主提升机超温故障预警监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8.02.05 | 10年 |
4 | 六家煤矿 | 2018201966535 | 矿井主通风机停机报警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8.07.03 | 10年 |
5 | 风水沟煤矿 | 2019217542994 | 掘进机用液压阀组调试试验台 | 实用新型 | 2020.06.19 | 10年 |
5、在建工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共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在建工程项目名称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1 | 风水沟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优化项目 | 75.32 | 75.32 | - |
2 | 老公营子煤矿技改项目 | 504.97 | - | 50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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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六家煤矿露天储煤场封闭 | 8.49 | - | 8.49 |
综上,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划拨土地存在权属登记瑕疵,部分房产暂未取得权属证书外,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权属清晰,平庄能源拟出售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专利权、在建工程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平庄能源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其他待说明情况
2006年11月,上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约定草原兴发将其拥有的除部分负债之外全部资产及负债,与平煤集团拥有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2007年4月26日,草原兴发与平煤集团签订了《资产交割确认书》和《资产交割补充确认书》(以下合称“交割确认书”),约定以2007年3月31日为交割基准日,将草原兴发所拥有的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置出。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0日,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指定的草原兴发长期股权投资的承接单位,但由于其成立时已超过按照交割确认书办理权属变更的时效,又因债务处理等原因,导致草原兴发长期股权投资中除参股公司赤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转让外,其余公司股权未变更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在草原兴发(即目前上市公司平庄能源)名下,但相关资产已实际交割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平庄能源资产中核算。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仍有14家原草原兴发子公司工商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存续状态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草原兴发肇源肉食品有限公司 | 存续 | 平庄能源 | - |
青海草原兴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 | |||
2 | 长岭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存续 | 平庄能源 | 94.9939% |
兴安盟兴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5.0061% | |||
3 | 内蒙古草原兴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存续 | 平庄能源 | 90.00% |
黄学文 | 5.00% | |||
于化春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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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 | 2.00% | |||
4 | 北京四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70.00% |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 11.00% | |||
徐建兴 | 10.00% | |||
康健 | 9.00% | |||
5 | 北京草原兴发绿食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80.00% |
兴安盟兴安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18.62% | |||
北京典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38% | |||
6 | 甘肃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6.00% |
张朝江 | 4.00% | |||
7 | 赤峰科尔林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9.9750% |
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 0.0167% | |||
东北大学 | 0.0083% | |||
8 | 赤峰林源繁育工程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0.00% |
吕永利 | 10.00% | |||
9 | 赤峰市草原兴发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0.00% |
吴中悦 | 10.00% | |||
10 | 赤峰草原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8.50% |
张庆民 | 1.00% | |||
潘树林 | 0.50% | |||
11 | 青海世界屋脊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2.0382% |
青海草原兴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65.0153% | |||
草原兴发西部食品有限公司 | 32.3069% | |||
北京四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0.3884% | |||
北京草原兴发公司 | 0.2512% | |||
12 | 巴彦淖尔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8.6577% |
长岭兴发有限责任公司 | 1.3423% | |||
13 | 草原兴发绿食销售连锁有限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90.00% |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
14 | 内蒙古孝庄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吊销 | 平庄能源 | 80.00% |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
综上,登记在平庄能源名下的上述子公司已实质交割至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庄能源未实际拥有上述子公司的股权,平庄能源无权自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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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本次出售资产范围。
三、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拟出售资产的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应付票据 | 7,161.56 | 6.51% |
应付账款 | 21,474.01 | 19.51% |
预收账款 | 2,320.00 | 2.11% |
合同负债 | 9,209.64 | 8.37% |
应付职工薪酬 | 10,373.04 | 9.42% |
其他应付款 | 46,009.15 | 41.80% |
其他流动负债 | 1,197.25 | 1.09% |
流动负债合计 | 97,744.65 | 88.80% |
长期应付款 | 950.90 | 0.86%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5,208.19 | 4.73% |
预计负债 | 6,166.66 | 5.6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325.75 | 11.20% |
负债合计 | 110,070.40 | 100.00% |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负债合计为110,070.40万元,除应付/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等合计21,747.89万元无需债权人特别同意转让的债务外,剩余因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合计88,322.51万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平庄能源已取得的债权人同意函金额合计45,285.96万元,平庄能源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债务金额合计26,430.67万元;平庄能源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者虽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但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合计71,716.64万元,占截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债务总额的81.20%。针对其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平煤集团已经出具承诺:
“若在本次出售交割日前,平庄能源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或尚未清偿的债务,将由本公司代平庄能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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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拟出售资产涉及的债务处理方案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债务的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拟出售资产相关的人员安置情况
2021年5月18日,平煤集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五、拟出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及重大未决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拟出售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专利权、在建工程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平庄能源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相关未决诉讼、仲裁共计21件,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附件十一:平庄能源相关诉讼、仲裁”。针对上述平庄能源涉诉事项,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平庄能源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平煤集团承担和解决,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平庄能源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10万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管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1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19,000 |
2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35,000 |
3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50,000 |
4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85,000 |
5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2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 1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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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赤峰监察分局 | |||
6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66,000 |
7 | 风水沟煤矿 | 赤环罚字[2020]86号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165,541 |
8 | 风水沟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9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07,000 |
9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6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0,000 |
10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8]32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420,000 |
11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19,000 |
12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6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0 |
13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440,000 |
14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50,000 |
15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09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94,000 |
16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27,000 |
17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7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6,000 |
18 | 老公营子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7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27,000 |
19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1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226,000 |
20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3202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205,000 |
21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0]17012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66,000 |
22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6001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500,000 |
23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19]32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09,000 |
24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03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140,000 |
25 | 六家煤矿 | 蒙煤安监赤罚[2021]17014号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 | 395,000 |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平庄能源相关分公司已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已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确认,并承诺不会因拟出售资产瑕疵要求平庄能源或龙源电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损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利益,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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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出售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拟出售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流动资产 | 282,552.14 | 316,481.95 | 343,550.59 |
非流动资产 | 127,273.31 | 161,121.85 | 169,615.14 |
资产合计 | 409,825.45 | 477,603.80 | 513,165.73 |
流动负债 | 97,744.65 | 72,480.10 | 78,869.09 |
非流动负债 | 12,325.75 | 12,837.60 | 9,356.02 |
负债合计 | 110,070.40 | 85,317.70 | 88,225.11 |
股东权益合计 | 299,755.05 | 392,286.10 | 424,940.6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99,755.05 | 392,286.10 | 424,94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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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云南新能源100%股权、广西新能源100%股权、东北新能源100%股权、甘肃新能源100%股权、定边新能源100%股权、内蒙古新能源100%股权、山西洁能100%股权和天津洁能100%股权。
一、云南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11563150045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33,565.74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韩宏才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8日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8日至2040年10月7日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B幢5层505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B幢5层505号 |
经营范围 | 电力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项目投资;新能源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及技术转让;环保以及电力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及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招投标代理;电力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以下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利用风能、热能、太阳能发电 |
2、历史沿革
(1)云南新能源设立情况
2010年8月3日,云南新能源股东云南电力作出决定(国电云人[2010]57号),同意成立国电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0日,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永盛验字[2010]第13号),截至2010年8月19日,云南新能源已收到云南电力缴纳出资额5,000.00万元。
2010年10月8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云南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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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5,000.00 | 100% |
合计 | 5,000.00 | 100% |
(2)2011年9月,第一次增资
2011年8月20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5,0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云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00万元。
2011年9月9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1)第51号),截至2011年6月24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1年9月26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10,000.00 | 100% |
合计 | 10,000.00 | 100% |
(3)2012年1月,第二次增资
2011年12月28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16,000.00万元,云南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16,000.00万元。
2011年12月28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1)第97号),截至2011年10月31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2年1月19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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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电力 | 16,000.00 | 100% |
合计 | 16,000.00 | 100% |
(4)2012年7月,第三次增资
2012年3月5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16,000.00万元增加至16,800.00万元,云南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16,800.00万元。2012年6月25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2)第049号),截至2012年3月9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2012年7月19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16,800.00 | 100% |
合计 | 16,800.00 | 100% |
(5)2012年11月,第四次增资
2012年11月20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16,800.00万元增加至18,500.00万元,云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8,500.00万元。
2012年10月30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2)第077号),截至2012年10月19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2年11月30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18,500.00 | 100% |
合计 | 18,500.00 | 100% |
(6)2013年3月,第五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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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0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18,500.00万元增加至22,850.00万元,云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2,850.00万元。
2013年1月6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3)第012号),截至2012年12月24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3年3月15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22,850.00 | 100% |
合计 | 22,850.00 | 100% |
(7)2014年1月,第六次增资
2014年1月6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22,850.00万元增加至26,245.74万元,云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6,245.74万元。
2014年1月14日,云南禹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禹川验(2014)第003号),截至2013年11月28日,云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4年1月17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26,245.74 | 100% |
合计 | 26,245.74 | 100% |
(8)2016年10月,第七次增资
2016年10月18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26,245.74万元增加至33,245.74万元,云南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33,245.74万元。
2016年10月24日,云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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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33,245.74 | 100% |
合计 | 33,245.74 | 100% |
(9)2017年4月,第八次增资
2017年3月26日,云南新能源的股东云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云南电力的出资额由33,245.74万元增加至33,565.74万元,云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3,565.74万元。
2017年4月5日,云南新能源取得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云南电力 | 33,565.74 | 100% |
合计 | 33,565.74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云南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2-1-224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能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 | - | - | 风力发电 |
2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 | - | - | 风力发电 |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141,416.93 | 136,854.20 | 152,866.26 |
总负债 | 88,631.06 | 88,362.83 | 107,185.96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52,785.87 | 48,491.37 | 45,68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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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62.67% | 64.57% | 70.12%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28,340.32 | 26,877.66 | 23,709.04 |
营业利润 | 16,852.08 | 12,904.52 | 10,862.25 |
利润总额 | 17,130.68 | 13,048.46 | 10,924.23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3,354.94 | 10,063.04 | 8,053.8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3,147.23 | 7,727.11 | 6,807.93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0.18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1.67 | 6.67 | 6.67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00 | -2.00 | -2.00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267.10 | 2,332.93 | 1,656.51 |
合计 | 276.94 | 2,337.60 | 1,661.18 |
所得税影响额 | 69.24 | 1.67 | 415.29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207.71 | 2,335.93 | 1,245.88 |
最近三年,云南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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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云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九章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拥有4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198MW。
3、主要业务流程
(1)项目开发流程
1)项目考察及立项阶段
标的公司选择风能资源丰富、稳定,适合发电及便于上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及评估。拟定初步开发方案后,开展签订资源开发协议、选址、测风、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内部立项决策。内部立项决策通过后,标的公司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2)接网工程阶段
接网工程阶段,标的公司协调当地电网公司进行接网考察及评估,初步确定接入变电站、商签意向性并网协议,并请示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相关接入方案经电网规划研究中心评审后,标的公司取得电网公司接入系统批复。
3)项目可研阶段
上述工作完成后,标的公司开始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同时标的公司就项目实施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核准或批复文件,如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等,齐备后进行内部可研审查。
4)项目核准及开工管理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善,相关批复取得后,标的公司启动投资决策流程。项目投资核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开展项目设计工作,项
2-1-227
目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规划相关手续。5)工程建设阶段工程建设阶段,项目单位开展相关设备、材料及工程施工的采购和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进行项目开工建设、配套接入工程进度协调以及设备安装及调试。
6)验收及并网阶段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启动试运行并进行项目竣工相关的各项验收,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及并网调度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风力发电业务流程
风力发电通过风机叶片将风能转化为机械能,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发电机产生的电能通过变换器后汇入升压变压站升压后接入电网,并通过电网输电线路输到用电端。风力发电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4、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采购模式主要为招标采购,主要采购范围包括工程项目以及备品备件、运维服务等内容。标的公司制定了完备的采购及招标管理制度及细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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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招投标的各项流程均按照相关制度进行。
(2)销售及定价模式
销售方面,风力发电企业的电力销售主要分为保障性收购及市场化交易。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与用电企业就交易电量和电价进行磋商,确定各发电企业所承担的电量和上网基础电价。定价方面,保障性收购电量电价依据风电项目核准时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确定;市场交易电量电价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电价部分由供需双方磋商确定,国家新能源补贴价格由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3)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电费收入与资产折旧成本、运维成本等之间的差异。
(4)结算模式
标的公司的电费收入由当地电网公司定期结算支付。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28,294.28 | 100.00% | 26,875.99 | 100.00% | 23,709.04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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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28,294.28 | 100.00% | 26,875.99 | 100.00% | 23,709.04 | 100.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198 | 198 | 198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67,332.91 | 64,846.45 | 59,262.62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65,499.25 | 63,069.15 | 58,297.42 |
弃风率 | - | - | -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4320 | 0.4261 | 0.4067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3,400.65 | 3,275.07 | 2,993.06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雷应山风电场
项目名称 | 雷应山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云南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6,479.22 | 15,375.41 | 13,980.68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6,020.62 | 14,950.68 | 13,752.17 |
上网电价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注: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印发的《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外,云南风电行业不再执行“燃煤标杆电价部分”,该部分结算电价按市场化电价进行结算。因此,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上网电价为“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此外,云南新能源享受云南省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下同。2)黑马井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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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黑马井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云南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4,787.45 | 13,809.77 | 12,597.75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4,399.72 | 13,445.33 | 12,400.65 |
上网电价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3)清水海风电场
项目名称 | 清水海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云南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8,070.01 | 17,534.03 | 15,707.51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7,577.18 | 17,052.77 | 15,445.67 |
上网电价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4)海洋哨风电场
项目名称 | 海洋哨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云南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7,996.23 | 18,127.23 | 16,976.68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7,501.74 | 17,620.37 | 16,698.94 |
上网电价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742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0.01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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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65,499.25 | 63,069.15 | 58,297.42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65,499.25 | 63,069.15 | 58,297.42 |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印发的《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外,云南风电行业不再执行“燃煤标杆电价部分”。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在报告期内的售电量均为市场化交易电量。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28,340.32 | 26,877.66 | 23,709.04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其中: |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28,294.28 | 26,875.99 | 23,709.04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9.84% | 99.99% | 100% |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下属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云南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云南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云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2-1-232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备款 | 615.15 | 16.05% |
2 | 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437.91 | 11.42% |
3 | 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333.91 | 8.71% |
4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设备、材料 | 272.25 | 7.10% |
5 | 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 材料、设备 | 257.48 | 6.7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144.88 | 29.87% | ||
合计 | 1,916.71 | 50.00%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租赁款 | 297.00 | 10.14% |
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248.00 | 8.47% |
3 | 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 委托运行 | 240.00 | 8.19% |
4 | 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款、材料款 | 157.68 | 5.38% |
5 |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监督服务 | 142.76 | 4.87%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240.00 | 8.19% | ||
合计 | 1,085.44 | 37.05%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91.80 | 11.97% |
2 | 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款、材料款 | 174.46 | 10.89% |
3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 | 土地款 | 153.47 | 9.58% |
4 |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28.94 | 8.05% |
5 |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监督服务 | 122.76 | 7.66%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 | - | ||
合计 | 771.42 | 48.13% |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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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云南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云南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云南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云南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云南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云南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云南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云南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云南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云南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绝对值占云南新能源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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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4,064.76 | 1,653.70 | 13,661.99 |
应收票据 | 643.67 | 900.00 | 1,400.00 |
应收账款 | 33,662.65 | 26,736.36 | 17,529.33 |
预付款项 | 98.31 | 54.94 | 61.31 |
其他应收款 | 1,206.61 | 1,104.16 | 6,100.08 |
存货 | 439.17 | 189.85 | 2.49 |
其他流动资产 | 314.10 | 290.98 | 399.57 |
流动资产合计 | 40,429.29 | 30,929.98 | 39,154.78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98,408.64 | 102,774.66 | 106,629.96 |
在建工程 | 2,339.87 | 2,303.55 | 1,902.66 |
无形资产 | 77.15 | 102.82 | 61.7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62 | 20.32 | 12.42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37.37 | 722.87 | 5,104.7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0,987.64 | 105,924.22 | 113,711.48 |
资产总计 | 141,416.93 | 136,854.20 | 152,866.26 |
1、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拥有118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为75,572.39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2-1-235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元国用(2014)第013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旧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 | 元国用(2014)第013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旧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 | 元国用(2014)第013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二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 | 元国用(2014)第013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 | 元国用(2014)第013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 | 元国用(2014)第013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7 | 元国用(2014)第013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火把梁子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8 | 元国用(2014)第012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石夹箐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9 | 元国用(2014)第013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火把梁子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0 | 元国用(2014)第012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火把梁子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1 | 元国用(2014)第0128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火把梁子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2 | 元国用(2014)第012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陡垭口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3 | 元国用(2014)第012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陡垭口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4 | 元国用(2014)第012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冷水箐村委会陡垭口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5 | 元国用(2014)第011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6 | 元国用(2014)第011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7 | 元国用(2014)第010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8 | 元国用(2014)第0108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19 | 元国用(2014)第010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0 | 元国用(2014)第010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1 | 元国用(2014)第010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2 | 元国用(2014)第010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1,875.53 | 否 |
23 | 元国用(2014)第012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1-236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24 | 元国用(2014)第011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5 | 元国用(2014)第0118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6 | 元国用(2014)第011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7 | 元国用(2014)第011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8 | 元国用(2014)第011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9 | 元国用(2014)第011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0 | 元国用(2014)第011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1 | 元国用(2014)第011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2 | 元国用(2014)第012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把世者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3 | 元国用(2014)第012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把世者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4 | 元国用(2014)第012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村委会把世者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5 | 武国用(2015)第1006206号 | 云南新能源 | 武定县环州乡拉务村委会大外可见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6 | 武国用(2015)第1006207号 | 云南新能源 | 武定县环州乡拉务村委会大外可见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7 | 武国用(2015)第1006205号 | 云南新能源 | 武定县环州乡拉务村委会大外可见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8 | 武国用(2015)第1006204号 | 云南新能源 | 武定县环州乡拉务村委会大外可见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39 | 元国用(2015)第062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0 | 元国用(2015)第062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1 | 元国用(2015)第062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2 | 元国用(2015)第062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3 | 元国用(2015)第062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4 | 元国用(2015)第062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把世者i村委会白石岩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5 | 元国用(2015)第061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老王麦地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6 | 元国用(2015)第0618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老王麦地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2-1-237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47 | 元国用(2015)第061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老王麦地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8 | 元国用(2015)第061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老王麦地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49 | 元国用(2015)第060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0 | 元国用(2015)第060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1 | 元国用(2015)第060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2 | 元国用(2015)第060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3 | 元国用(2015)第060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4 | 元国用(2015)第060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大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5 | 元国用(2015)第060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小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6 | 元国用(2015)第060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大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7 | 元国用(2015)第059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阿羊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8 | 元国用(2015)第0598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阿羊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59 | 元国用(2015)第0597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阿羊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0 | 元国用(2015)第0596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阿羊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1 | 元国用(2015)第0595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阿羊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2 | 元国用(2015)第0594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3 | 元国用(2015)第0593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4 | 元国用(2015)第0592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5 | 元国用(2015)第059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6 | 元国用(2015)第0590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7 | 元国用(2015)第0589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24 | 否 |
68 | 寻国用(2014)第296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69 | 寻国用(2014)第295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2-1-238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70 | 寻国用(2014)第294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1 | 寻国用(2014)第293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2 | 寻国用(2014)第292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3 | 寻国用(2014)第290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4 | 寻国用(2014)第289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5 | 寻国用(2014)第288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6 | 寻国用(2014)第287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7 | 寻国用(2014)第286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8 | 寻国用(2014)第285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79 | 寻国用(2014)第284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0 | 寻国用(2014)第283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1 | 寻国用(2014)第282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2 | 寻国用(2014)第281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3 | 寻国用(2014)第280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4 | 寻国用(2014)第279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5 | 寻国用(2014)第278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6 | 寻国用(2014)第277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7 | 寻国用(2014)第276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8 | 寻国用(2014)第275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89 | 寻国用(2014)第274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90 | 寻国用(2014)第273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91 | 寻国用(2014)第272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92 | 寻国用(2014)第291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00 | 否 |
2-1-239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93 | 寻国用(2011)第896号 | 云南电力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尚居.雅苑 | 出让 | 商服用地 | 21.73 | 否 |
94 | 寻国用(2011)第897号 | 云南电力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尚居.雅苑 | 出让 | 商服用地 | 21.73 | 否 |
95 | 寻国用(2011)第900号 | 云南电力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尚居.雅苑 | 出让 | 城镇住宅用地 | 59.75 | 否 |
96 | 寻国用(2011)第901号 | 云南电力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尚居.雅苑 | 出让 | 城镇住宅用地 | 59.75 | 否 |
97 | 寻国用(2014)第297号 | 云南新能源 | 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横河村委会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25,027.00 | 否 |
98 | 元国用(2014)第0031号 | 云南新能源 | 元谋县凉山乡大水井村委会曹家村村民小组 | 出让 | 城镇住宅用地 | 283.5 | 否 |
99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06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六哨乡白栎村民委员会大火塘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0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07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六哨乡白栎村民委员会大火塘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1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08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六哨乡白栎村民委员会大火塘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2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09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3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4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1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5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2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六哨乡白栎村民委员会大火塘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6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3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7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4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8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5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09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6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0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7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马场国有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2-1-240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11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8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大竹箐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2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19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大竹箐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3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0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海洋哨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4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1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海洋哨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5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2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海洋哨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6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3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海洋哨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7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4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海洋哨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118 | 云(2020)寻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825号 | 云南新能源 | 寻甸县先锋镇大窝铺村民委员会大窝铺村民小组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41.97 | 否 |
上述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中,有4宗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云南新能源正在办理该等土地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
2)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拥有1项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709.8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云南新能源 | 海洋哨电场 | 生产 | 1,709.85 | 否 |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占云南新能源总土地使用权面积比例较小。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云南新能源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证明云南新能源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同时,就云南新能源拥有的土地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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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3)租赁土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使用土地的情况。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共拥有5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218.9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权属证书号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m2) | 证载用途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云南新能源 | 房权证第G12826号 | 元谋县元马镇元通街 | 624.35 | 住宅 | 否 |
2 | 云南电力 | 昆房权证寻字第014321号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旁(尚居·雅苑)17幢17-3号 | 218.02 | 住宅 | 否 |
3 | 云南电力 | 昆房权证寻字第014323号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旁(尚居·雅苑)17幢17-2号 | 218.02 | 住宅 | 否 |
4 | 云南电力 | 昆房权证寻字第014322号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旁(尚居·雅苑)17幢17-S3号 | 79.28 | 商业 | 否 |
5 | 云南电力 | 昆房权证寻字第014320号 | 寻甸县仁德镇月秀路旁(尚居·雅苑)17幢17-S2号 | 79.28 | 商业 | 否 |
上述房屋证载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云南新能源正在办理该等房屋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办理该等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人更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更名手续完成前云南新能源可以对该处房屋进行正常使用。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共拥有3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5,260.8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云南新能源 | 办公楼、升压站用地 | 寻甸县 | 2,378.00 | 否 |
2 | 云南新能源 | 办公楼、升压站用地 | 元谋县 | 2,218.00 | 否 |
3 | 云南新能源 | 规划中会泽县境内 | 会泽县通宝路龙 | 664.8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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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牛栏江水域水电厂项目办公场所 | 锦花园第A组团第F栋5套房产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云南新能源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确认该等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就云南新能源拥有的房屋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98,742.16 | 67,023.77 | 67.88% |
4、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5,038.63 | 18,134.65 | 22,433.77 |
应付账款 | 12,114.29 | 11,300.84 | 10,726.33 |
合同负债 | 13.73 | 13.73 | 209.74 |
应付职工薪酬 | 38.75 | 34.32 | 5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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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应交税费 | 1,017.46 | 481.47 | 1,000.21 |
其他应付款 | 580.96 | 647.60 | 834.0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345.33 | 9,541.17 | 16,190.46 |
流动负债合计 | 52,149.15 | 40,153.79 | 51,447.46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28,681.75 | 35,642.75 | 41,982.25 |
长期应付款 | 7,756.83 | 12,319.44 | 13,213.21 |
递延收益 | 43.33 | 246.86 | 543.0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6,481.92 | 48,209.04 | 55,738.50 |
负债合计 | 88,631.06 | 88,362.83 | 107,185.96 |
5、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6、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占相应科目的比例 | 受限原因 |
应收账款 | 28,681.75 | 85.20% | 质押借款 |
合计 | 28,681.75 | - | - |
除上述情况外,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的情形。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新能源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云南新能源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63013-00856 | 2033.01.26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 2016.12.26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占建工程金额比例超过30%且尚未投运的主要在建项目包括罗平风电项目,上述在建项目已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名称及文号 | 环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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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平风电项目 | 云发改能源[2015]937号 | 云环审[2014]167号 |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新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的确认
云南新能源的收入主要包括电力销售等。
云南新能源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云南新能源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入确认。
1)云南新能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云南新能源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云南新能源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云南新能源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③云南新能源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云南新能源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云南新能源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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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云南新能源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2)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①云南新能源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云南新能源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云南新能源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云南新能源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3)收入的计量
云南新能源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云南新能源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云南新能源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2)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云南新能源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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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3)非现金对价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云南新能源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云南新能源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针对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云南新能源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云南新能源财务报表以云南新能源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2)持续经营
云南新能源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未发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云南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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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云南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云南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云南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云南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云南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云南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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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云南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云南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云南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云南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广西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052708975F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209,623,463.69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应龙 |
成立日期 | 2012年8月14日 |
营业期限 | 2012年8月14日至2042年8月13日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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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点 | 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栋 |
经营范围 | 风能、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海洋能、生物能源、地热能、光电一体化、能源材料、光伏发光体新技术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电力设备及材料的销售;新能源业务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广西新能源的设立情况
2012年6月15日,国电集团下发了《关于成立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电集人函[2012]131号),同意成立广西新能源。2012年7月31日,广西新能源股东国电集团作出决定,同意成立广西新能源。
2012年8月9日,广西金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金验字(2012)006号),截至2012年8月8日,广西新能源已收到国电集团缴纳的出资额2,060.00万元。
2012年8月14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广西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60.00 | 100% |
合计 | 2,060.00 | 100% |
(2)2014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2014年5月19日,国电集团出具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无偿划转所持广西区域部分单位股权和资产的批复》(国电集资函[2014]184号),同意将广西新能源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广西电力。
2014年8月11日,广西新能源的股东国电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广西新能源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广西电力、并将广西新能源注册资本由2,060.00万元增加至5,845.00万元。
2014年8月15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
2-1-250
后,广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广西电力 | 5,845.00 | 100% |
合计 | 5,845.00 | 100% |
(3)2015年2月,第二次增资
2014年9月5日,广西新能源的股东广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广西电力的出资额由5,845.00万元增加至8,845.00万元,并将广西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8,845.00万元。
2015年2月9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广西电力 | 8,845.00 | 100% |
合计 | 8,845.00 | 100% |
(4)2017年8月,第三次增资
2017年6月28日,广西新能源的股东广西电力出具了《关于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的批复》(国电桂函[2017]13号)同意广西电力的出资额由8,845.00万元增加至13,845.00万元,并将广西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13,845.00万元。
2017年8月17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广西电力 | 13,845.00 | 100% |
合计 | 13,845.00 | 100% |
(5)2018年3月,第四次增资
2017年10月25日,广西新能源的股东广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向广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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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增资2,000.00万元,并将广西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5,845.00万元。
2018年3月16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广西电力 | 15,845.00 | 100% |
合计 | 15,845.00 | 100% |
(5)2021年3月,第五次增资
2020年11月3日,广西新能源的股东广西电力作出《关于同意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批复》,同意以转增资本方式向广西电力分配利润5,117.346369万元,并将广西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962.346369万元。
2021年3月11日,广西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广西电力 | 20,962.346369 | 100% |
合计 | 20,962.346369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广西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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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主要下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
100%
国务院国资委
100%
广西电力
100%
广西新能源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18,916.20 | 97% | 风力发电 |
2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19,195.60 | 97% | 风力发电 |
3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4,400.00 | 60% | 风力发电 |
4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20,710.00 | 51% | 风力发电 |
5 | 广西国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 - | - | 风力发电 |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广西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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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442,399.63 | 343,633.20 | 360,940.91 |
总负债 | 366,837.60 | 286,667.48 | 306,074.10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53,121.19 | 39,951.14 | 41,420.19 |
资产负债率 | 82.92% | 83.42% | 84.80%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50,703.01 | 42,398.57 | 40,842.84 |
营业利润 | 22,225.79 | 15,141.99 | 14,627.36 |
利润总额 | 22,225.80 | 15,188.64 | 14,645.24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3,170.05 | 9,937.49 | 12,230.7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3,127.16 | 9,896.02 | 12,231.89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1.23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7.00 | 0.40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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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 45.02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4.11 | 25.01 | -1.15 |
合计 | 42.89 | 71.66 | -1.15 |
所得税影响额 | - | 17.65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12.54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42.89 | 41.47 | -1.15 |
最近三年,广西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及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广西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拥有七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334.5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广西新能源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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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广西新能源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50,703.01 | 100.00% | 42,398.57 | 100.00% | 40,842.84 | 100.00% |
合计 | 50,703.01 | 100.00% | 42,398.57 | 100.00% | 40,842.84 | 100.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334.5 | 334.5 | 318.5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5,896.26 | 81,711.16 | 79,841.6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4,188.98 | 80,158.63 | 78,165.29 |
弃风率 | - | - | -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5383 | 0.5289 | 0.5225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2,866.85 | 2,719.32 | 2,737.59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大容山风电场
项目名称 | 大容山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25.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228.53 | 7,676.60 | 7,03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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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081.21 | 7,550.21 | 6,917.99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2)燕子山风电场
项目名称 | 燕子山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3,305.66 | 12,938.57 | 11,691.41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3,012.99 | 12,648.74 | 11,422.69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3)圆石山风电场
项目名称 | 圆石山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783.46 | 11,928.40 | 11,461.07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1,489.18 | 11,642.37 | 11,178.80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4)马头风电场
项目名称 | 马头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50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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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3,886.60 | 13,653.44 | 13,307.63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3,734.43 | 13,424.68 | 13,026.65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5)正江岭风电场
项目名称 | 正江岭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60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8,266.67 | 7,925.62 | -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8,080.13 | 7,820.13 | -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6)天湖风电场
项目名称 | 天湖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50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并网时间 | 2016年12月 | 持股比例 | 97%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4,195.45 | 12,742.63 | 13,392.49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3,890.89 | 12,506.52 | 13,176.69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7)昌盛坪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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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昌盛坪风电场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50 | 项目类型 | 风力发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5,229.88 | 14,845.90 | 11,810.83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4,900.15 | 14,565.98 | 11,568.63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4207/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1893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4,188.98 | 80,158.63 | 78,165.29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 | - | - |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参与市场化电量交易的情况。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50,703.01 | 42,398.57 | 40,842.84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其中: |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50,703.01 | 42,398.57 | 40,842.84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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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广西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广西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广西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具备一定非持续性。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18,448.23 | 29.07% |
2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12,148.98 | 19.14% |
3 |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7,390.14 | 11.65% |
4 | 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3,192.00 | 5.03% |
5 |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1,910.85 | 3.01%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8,448.23 | 29.07% | ||
合计 | 43,090.20 | 67.90%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11,252.79 | 41.62% |
2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3,695.63 | 13.67% |
3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物资 | 1,763.44 | 6.52% |
4 |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761.66 | 2.82% |
5 | 上海交运沪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637.32 | 2.36%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1,252.79 | 41.62% | ||
合计 | 18,110.84 | 66.99%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物资 | 33,036.59 | 55.91% |
2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4,298.71 | 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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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物资 | 3,054.59 | 5.17% |
4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物资 | 2,859.74 | 4.84% |
5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 | 1,263.78 | 2.14%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33,036.59 | 55.91% | ||
合计 | 44,513.41 | 75.33% |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广西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广西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广西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广西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广西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广西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广西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广西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广西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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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占广西新能源相关指标20%以上的重要子公司有3家,为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7397011209W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0,7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应龙 |
成立日期 | 2014年5月27日 |
注册地址 | 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滨江西路2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滨江西路2号 |
经营范围 | 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广西桂林市灌阳马头风电场、灌阳正江岭风电场;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以及(根据CDM框架)出售碳减排量(取得发改委备案后方可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1)2014年5月27日,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由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2)2015年2月9日,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增资,其中广西新能源新增出资额1,000.00万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出资额96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变更为2,960.00万元,其中广西新能源出资额1,5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1%)、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4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8.70%)。
3)2016年12月13日,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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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增资,广西新能源累计新增出资3,120.00万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出资额2,998.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960.00万元变更为9,078.00万元,其中广西新能源出资额4,6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0%)、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4,4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4)2017年4月5日,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增资, 广西新能源新增出资额424.00万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出资额407.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9,078.00万元变更为9,909.00万元,其中广西新能源出资额5,05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0%)、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4,8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5)2017年11月8日,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增资, 广西新能源新增出资额0.1万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出资额0.9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9,909.00万元变更为9,910.00万元,其中广西新能源出资额5,054.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0%)、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4,855.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6)2018年7月4日,广西新能源、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增资,广西新能源新增出资额5,508.00万元、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新增出资额5,292.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9,910.00万元变更为20,710.00万元,其中广西新能源出资额10,562.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0%)、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147.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7)2018年12月26日,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49.00%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广西新能源出资额10,562.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00%)、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10,147.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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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年6月5日,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49.00%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广西北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广西新能源出资额10,562.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00%)、广西北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147.9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总资产 | 118,782.50 | 119,726.84 | 82,871.01 |
总负债 | 83,399.47 | 93,510.77 | 63,572.0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5,383.03 | 26,216.08 | 19,298.97 |
营业收入 | 17,247.64 | 11,260.84 | 6,807.56 |
净利润 | 9,166.95 | 5,075.32 | 2,842.45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下属马头风电场及正江岭风电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装机容量110MW。
2、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4057516542P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8,916.2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应龙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14日 |
注册地址 | 全州县全州镇西堤路大车边(全州县地税局旁) |
主要办公地点 | 全州县全州镇西堤路大车边(全州县地税局旁)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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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历史沿革
1)2012年11月14日,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由广西新能源、北京优能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
2)2016年2月19日,广西新能源、北京优能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增资,其中广西新能源新增出资额13,498.714万元、北京优能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出资额417.486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变更为18,916.20万元,其中北京优能博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567.486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00%)、广西新能源出资额18,348.714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7.00%)。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总资产 | 145,666.88 | 94,007.91 | 98,538.62 |
总负债 | 104,992.31 | 69,590.79 | 75,560.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0,674.57 | 24,417.11 | 22,978.09 |
营业收入 | 15,423.70 | 14,290.94 | 12,953.61 |
净利润 | 7,698.47 | 7,156.68 | 6,352.95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下属天湖风电场及昌盛坪风电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装机容量100MW。
3、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32057513245W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9,195.60万元 |
2-1-265
法定代表人 | 吴应龙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113日 |
注册地址 | 恭城县恭城镇城中西路印山南路9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恭城县恭城镇城中西路印山南路9号 |
经营范围 | 开发、建设、运营风力发电,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和维护以及(根据CDM框架)出售碳减排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1)2012年11月13日,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由广西新能源、北京优能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
2)2015年4月24日,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广西新能源的出资比例调增为97%,北京优能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缩减为3%,并同意按照上述比例出资并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2015年5月14日,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变更为19,195.60万元,其中北京优能博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575.868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广西新能源18,619.73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7%)。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总资产 | 87,575.93 | 94,011.61 | 96,780.66 |
总负债 | 61,748.76 | 69,869.08 | 72,581.4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827.17 | 24,142.53 | 24,199.17 |
营业收入 | 13,161.79 | 12,846.05 | 11,772.44 |
净利润 | 5,122.01 | 3,819.30 | 4,306.60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下属燕子山风电场及圆石山风电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装机容量99MW。
2-1-266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0,852.44 | 31,851.01 | 27,278.07 |
应收票据 | 1,100.00 | 3,300.00 | 1,800.00 |
应收账款 | 42,686.92 | 28,941.88 | 22,244.53 |
预付款项 | 1,176.10 | 658.22 | 570.87 |
其他应收款 | 8,748.02 | 1,161.40 | 902.46 |
存货 | 113.10 | 65.92 | 59.21 |
其他流动资产 | 15,468.93 | 9,169.85 | 16,475.65 |
流动资产合计 | 90,145.51 | 75,148.27 | 69,330.80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235,400.27 | 245,661.26 | 248,977.39 |
在建工程 | 103,579.01 | 22,229.06 | 41,998.28 |
无形资产 | 1,504.31 | 594.61 | 634.4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1,770.53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52,254.12 | 268,484.93 | 291,610.11 |
资产总计 | 442,399.63 | 343,633.20 | 360,940.91 |
1、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除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70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为64,149.8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2-1-267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7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2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5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2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3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05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3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4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6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4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5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41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5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6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4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6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7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12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7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8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13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8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9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3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9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0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62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0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1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54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1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7,200.00 | 无 |
12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26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2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3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40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3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4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20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4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5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22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5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6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44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6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2-1-268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7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53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7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8 | 桂(2018)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443号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18号地块)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425 | 无 |
19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5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与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交界处升压站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0,500.00 | 无 |
20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7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22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1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8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23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2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9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25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3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4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24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4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1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龙水镇大仙村委会#21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5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20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6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9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9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7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8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8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8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2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7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9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1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6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0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5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1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9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4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2-1-269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32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5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3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3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4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2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4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3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1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5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2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0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6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1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9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7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8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8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6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7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39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5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6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0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4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5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1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3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4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2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2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3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3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1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2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4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8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电箱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12 | 无 |
45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9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与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交界处#25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46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3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与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交界处#23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2-1-270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47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2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与全州县才湾镇南洞村背竹山屯交界处#22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48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7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与全州县龙水镇大仙村委会交界处#21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49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6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20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0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5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9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1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4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8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2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73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7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3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8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6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4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9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3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5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2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6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3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2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7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4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3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8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6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4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59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7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5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0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8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6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1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59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7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2-1-271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62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0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8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3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1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9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4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5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0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5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7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5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6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46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4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7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7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2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8 | 桂(2019)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5366号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全州县大西江镇沙子坪村委会#11风机位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314.2 | 无 |
69 | 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065号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灌阳县灌阳镇马头村、鱼塘村、新圩镇合力村、西山瑶族乡大坪村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22,088.00 | 无 |
70 | 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064号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灌阳县灌阳镇马头村正江岭、鱼塘村、新街镇娘北村、西山瑶族乡大坪村 | 出让 | 公共设施用地 | 9,296.00 | 无 |
2)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4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合计58,035.09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加会镇白燕、共和、大山村、平安乡下山源村 | 工业用地 | 23,567.37 | 否 |
2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桂林市全州县才湾镇、大西江镇、龙水镇 | 工业用地 | 4,748.23 | 否 |
3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工业用地 | 7,068.00 | 否 | |||
4 | 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 贵港市港北区 | 工业用地 | 22,651.49 | 否 |
2-1-272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广西新能源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证明广西新能源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同时,就广西新能源拥有的土地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拥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5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16,804.17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是否抵押 |
1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升压站 | 北流市民乐镇大容山林场 | 2,137.49 | 否 |
2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升压站 |
9,884.50 | 否 | ||||
3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升压站 | 桂林市灌阳县西山乡大坪村,灌阳镇马头村、鱼塘村,新圩镇合力村 | 2,222.63 | 否 |
4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升压站 |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加会镇白燕、共和、大山村、平安乡下山源村 | 1,947.20 | 否 |
5 | 国电广西新能源 | 升压站 | 白花山 | 612.35 | 否 |
2-1-273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是否抵押 |
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广西新能源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证明广西新能源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就广西能源房屋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10处、面积4,618.92平方米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产权证编号 | 座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
1 | 广西新能源 | 广西电力 | 邕房产证字第02663704号 | 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栋办公楼第5、6层及附楼1层、D10栋1层 | 办公 | 2018.07.31-2021.08.01 | 2,742.00 |
2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赵晓秋 | 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2014011900号 | 全州县全州镇柘桥村委第3村民小组(322国道与全石公路接口处)第1幢第2层 | 办公 | 2020.03.10-2021.03.09 | 158.67 |
3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谢毅 | 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4068号 | 全州县全州镇柘桥村委唐家村第5村民小组 | 住宿 | 2020.03.15-2021.03.14 | 315.00 |
4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广西二一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邕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20023号 | 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号 | 值班休息室 | 2020.12.1-2023-11.30 | 50.00 |
5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覃如宁 | 榆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00021417号 | 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5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招待所宿舍区 | 办公 | 2020.08.01-2021.07.31 | 252.75 |
6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孔祥文 | 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10509号 | 灌阳镇滨江西路2号 | 办公 | 2020.05.06-2021.05.05 | 130.00 |
7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广西二一七投资管理有限公 | 邕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20023号 | 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号 | 值班休息室 | 2020.12.1-2023-11.30 | 50.00 |
2-1-274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产权证编号 | 座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
司 | |||||||
8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广西二一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邕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20023号 | 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号 | 值班休息室 | 2020.12.1-2023-11.30 | 50.00 |
9 | 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 广西二一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邕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20023号 | 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号 | 值班休息室 | 2020.12.1-2023-11.30 | 50.00 |
10 | 国电广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 刘晋兆 | 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10129697号 |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江农场开发区 | 办公 | 2019.01.01-2020.12.31 | 820.50 |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62,822.47 | 133,821.55 | 82.19% |
4、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445.59 | 346.18 | - |
应付票据 | 1,619.36 | 2,637.01 | 7,820.00 |
应付账款 | 23,950.39 | 22,482.78 | 37,858.64 |
应付职工薪酬 | 131.20 | 116.47 | 109.32 |
应交税费 | 295.62 | 268.90 | 29.28 |
其他应付款 | 13,644.39 | 22,073.63 | 25,462.8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7,843.00 | 23,031.00 | 13,96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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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其他流动负债 | 3,638.92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4,568.45 | 70,955.97 | 85,242.96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291,885.82 | 215,303.17 | 220,397.81 |
递延收益 | 383.33 | 408.33 | 433.33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92,269.15 | 215,711.51 | 220,831.14 |
负债合计 | 366,837.60 | 286,667.48 | 306,074.10 |
5、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6、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占相应科目的比例 | 受限原因 |
应收账款 | 10,685.96 | 25.03% | 电费收费权质押 |
固定资产 | 123,410.74 | 52.43% | 抵押借款 |
合计 | 134,096.70 | - | - |
除上述情况外,广西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的情形。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国电优能玉林风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62715-00002 | 2035.02.01 |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2017.05.31 |
2 | 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62717-00048 | 2037.07.16 |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2017.07.17 |
3 |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62717-00047 | 2037.07.17 |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2020.01.19 |
4 | 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62717-00039 | 2037.07.04 |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2019.04.01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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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占建工程金额比例超过30%且尚未投运的主要在建项目包括贵港白花山项目、全州青山口项目,上述在建项目已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名称及文号 | 环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1 | 贵港白花山项目 | 桂发改能源[2017]747号 | 贵环审[2016]7号 |
2 | 全州青山口项目 | 桂发改能源[2018]354号 | 市环审[2019]18号 |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2021年2月9日,广西新能源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在江永县源口瑶族乡三源村燕子山段占用土地修建风电机位,收到江永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自然资罚字[2021]005号),对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占用土地1,200平方米;2)责令拆除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0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1)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2)2021年3月,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对相关风电机位进行了植被修复;3)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拟拆除相关三台风电机组并退还相关土地。
2021年5月12日,江永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最近36个月内,广西新能源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新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存在1起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诉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具体如下:
2015年11月27日,因被告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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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国电桂林天湖49.5MW风电项目进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168.638736万元,支付拖欠圆管涵工程款
734.9751万元,支付工期延长补偿费用422.83836万元,涉案金额合计1,326.45219万元。
2017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含工程安保金和质保金)1,686,387.36元,圆管涵工程款6,576,557元,工程施工期延长补偿费用4,228,383.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2017年6月28日,被告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3民终3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国电桂林天湖49.5MW风电项目进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0,430.58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2019年9月19日,被告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4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3民终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第二项为∶由上诉人国电优能全州风电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442.36元及利息。2020年8月1日,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再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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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广西新能源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广西新能源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广西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广西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广西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广西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广西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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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广西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广西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广西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广西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广西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广西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广西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广西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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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北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552582694M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41,754.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赵林峰 |
成立日期 | 2010年3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10年3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电站等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及相应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发电设备的运行检修;购售电、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配电网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东北新能源设立情况
2010年2月23日,东北电力下发了《关于成立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国电东北人[2010]93号),同意成立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3月23日,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公信验字[2010]Y019号),截至2010年3月23日,东北新能源已收到东北电力缴纳的出资额5,000.00万元。
2010年3月30日,东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东北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东北电力 | 5,00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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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00.00 | 100% |
(2)2014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14年11月15日,东北新能源的股东东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将东北电力的出资额由5,000.00万元增加至41,754.00万元,东北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41,754.00万元。
2014年12月16日,东北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东北电力 | 41,754.00 | 100% |
合计 | 41,754.00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东北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主要下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100%
国务院国资委
100%
东北电力
100%
东北新能源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集安长川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 1,000.00 | 95.00% | 水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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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2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5,764.00 | 74.32% | 风力发电 |
3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40,000.00 | 60.00% | 风力发电 |
4 | 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15,300.00 | 51.00% | 风力发电 |
5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 | - | 风力发电 |
注1: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集安长川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注2:2021年1月25日,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636.00万元,本次增资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新能源对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将由74.32%变为51.00%。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北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266,263.64 | 252,332.55 | 253,65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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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161,761.42 | 151,029.94 | 156,802.31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73,408.43 | 72,187.70 | 71,427.15 |
资产负债率 | 60.75% | 59.85% | 61.82%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42,963.63 | 45,366.65 | 45,955.00 |
营业利润 | 16,035.52 | 21,043.40 | 21,801.63 |
利润总额 | 15,840.58 | 20,893.07 | 22,067.83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5,909.29 | 6,176.31 | 7,943.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5,125.62 | 5,218.02 | 6,542.51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9.70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65.92 | 2,353.06 | 2,765.98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 -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204.56 | -150.33 | 267.71 |
合计 | 1,871.07 | 2,202.73 | 3,033.70 |
所得税影响额 | 467.77 | 550.68 | 758.43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619.63 | 693.76 | 874.75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783.67 | 958.29 | 1,4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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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东北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政府补助。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东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拥有8个在运风电场,合计装机容量394.5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东北新能源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东北新能源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42,954.79 | 100.00% | 45,366.65 | 100.00% | 45,955.00 | 100.00% |
合计 | 42,954.79 | 100.00% | 45,366.65 | 100.00% | 45,955.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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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394.5 | 394.5 | 394.5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6,323 | 99,422 | 97,887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4,085 | 97,084 | 95,593 |
弃风率 | 0.21% | 0.12% | 0.74%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4566 | 0.4673 | 0.4807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2,442 | 2,520 | 2,481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西大营子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西大营子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3,731 | 14,174 | 13,497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3,420 | 13,855 | 13,199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2)巨龙湖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巨龙湖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174 | 11,782 | 11,649 |
2-1-286
项目名称 | 巨龙湖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1,004 | 11,610 | 11,472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3)千佛山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千佛山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186 | 11,777 | 11,616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0,903 | 11,480 | 11,327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4)东方红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东方红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132 | 11,834 | 11,477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0,894 | 11,581 | 11,237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2-1-287
5)平安地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平安地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712 | 12,199 | 11,97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1,403 | 11,876 | 11,659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51元/千瓦时 |
6)北票北四家子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北票北四家子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491 | 11,133 | 11,251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1,217 | 10,860 | 10,993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7)国电北票陶家沟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名称 | 国电北票陶家沟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8.0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0,856 | 10,679 | 10,99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0,591 | 10,416 | 10,750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 | 燃煤标杆电价0.3749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 |
2-1-288
项目名称 | 国电北票陶家沟风力发电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8.0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源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源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补贴0.2451元/千瓦时 |
8)双辽井岗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 双辽井岗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5,041 | 15,844 | 15,433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4,653 | 15,406 | 14,956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731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69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31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69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731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69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4,085 | 97,084 | 95,593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35,349 | 48,887 | 27,809 |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42,963.63 | 45,366.65 | 45,955.00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 |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36,140.12 | 38,294.45 | 39,350.90 |
2-1-289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84.12% | 84.41% | 85.63% |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东北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东北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东北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其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款 | 10,668.10 | 34.46% |
2 |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款 | 3,024.54 | 9.77% |
3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款 | 1,658.56 | 5.36% |
4 | 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508.31 | 4.87% |
5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款 | 1,244.38 | 4.0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2,902.94 | 9.38% | ||
合计 | 18,103.89 | 58.47%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物资款 | 1,694.38 | 15.87% |
2 | 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143.95 | 10.71% |
3 | 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711.78 | 6.67% |
4 | 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536.49 | 5.02% |
5 |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款 | 480.21 | 4.50% |
2-1-290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694.38 | 15.87% | ||
合计 | 4,566.82 | 42.76%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709.59 | 11.64% |
2 | 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603.69 | 9.91% |
3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款、工程款 | 385.04 | 6.32% |
4 |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 | 材料款 | 373.57 | 6.13% |
5 | 山东省隆晟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299.70 | 4.9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758.61 | 12.45% | ||
合计 | 2,371.60 | 38.91% |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北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东北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东北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东北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东北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东北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东北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东北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东北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1-291
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东北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10、境外经营情况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占东北新能源相关指标20%以上的重要子公司有3家,为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26837264676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刚 |
成立日期 | 2009年2月9日 |
注册地址 | 阜新市彰武县南承路柳河林场办公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阜新市彰武县南承路柳河林场办公楼 |
经营范围 | 开发、建设、运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技术咨询、培训、技术及设备租赁服务、风力发电的研究、开发及工程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1)2009年2月9日,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由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2-1-292
2)2012年3月23日,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额4,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3)2013年5月30日,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将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东北新能源;本次转让完成后,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东北新能源(出资额6,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额4,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4)2017年12月5日,东北新能源、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其中东北新能源新增出资额18,000.00万元、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增出资额12,0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变更为40,000.00万元,其中东北新能源出资额24,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辽宁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额16,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 |
总资产 | 122,432.34 | 116,401.78 | 117,576.92 |
总负债 | 72,339.99 | 65,584.41 | 63,618.3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0,092.35 | 50,817.37 | 53,958.53 |
营业收入 | 20,032.58 | 21,654.28 | 22,110.09 |
净利润 | 6,154.43 | 7,643.83 | 7,454.80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巨龙湖、千佛山、东方红和平安地风力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98MW。
2、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1-293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2584602864H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764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刚 |
成立日期 | 2011年10月27日 |
注册地址 | 双辽市辽西街(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院内) |
主要办公地点 | 双辽市辽西街(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院内) |
经营范围 | 新能源项目开发及其相应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管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1)2011年10月27日,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新能源发起设立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2)2014年1月14日,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变更为2,720.00万元,其中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782.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8.75%),东北新能源出资额1,9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71.25%)。
3)2015年1月20日,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720.00万元变更为5,264.00万元,其中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9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8.62%),东北新能源出资额4,28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1.38%)。
4)2015年12月16日,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264.00万元变更为5,764.00万元,其中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4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8%),东北新能源出资额4,28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4.32%)。
5)2021年1月25日,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64.00万元变更为8,400.00万元,其中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1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00%),
2-1-294
东北新能源出资额4,28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00%),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国电双辽新能源已经收到双辽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增资额共计2,636.00万元,本次增资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 |
总资产 | 52,199.84 | 46,663.77 | 45,491.82 |
总负债 | 36,843.05 | 33,280.41 | 34,224.4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356.79 | 13,383.36 | 11,267.35 |
营业收入 | 6,814.67 | 7,072.20 | 6,604.10 |
净利润 | 1,973.43 | 2,116.01 | 2,690.84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双辽井岗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装机容量49.5MW。
3、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26866392388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注册资本 | 15,3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刚 |
成立日期 | 2009年5月12日 |
注册地址 | 阜新市彰武县南承路柳河林场办公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阜新市彰武县南承路柳河林场办公楼 |
经营范围 | 开发、建设、运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技术咨询、培训、技术及设备租赁服务,风力发电的研究、开发及工程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2-1-295
1)2009年5月12日,上海申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协和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00万元。
2)2009年6月22日,上海申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协和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对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其中上海申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4,150.00万元、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4,067.00万元、协和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增资83.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7,000.00万元变更为15,300.00万元,其中上海申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7,6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7,49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协和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15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
3)2010年8月26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份以7,650.00万元转让给上海申华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国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申华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7,6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7,49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协和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15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
4)2013年5月31日,中国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9%的股份以7,497.00万元转让给东北新能源、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将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的股份以232.15万元转让给东北新能源、上海申华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将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的股份以232.15万元转让给东北新能源;本次转让完成后,国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申华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北新能源。
5)2021年3月30日,上海申华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将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9%的股份以11,528.00万元转让给北京经开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国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经开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7,49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东北新能源(出资额7,80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
2-1-296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 |
总资产 | 30,030.23 | 31,509.45 | 31,725.58 |
总负债 | 9,924.60 | 11,280.58 | 11,776.0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0,105.62 | 20,228.87 | 19,949.52 |
营业收入 | 6,009.76 | 6,681.52 | 6,531.08 |
净利润 | 2,584.53 | 3,008.65 | 3,032.55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彰武西大营子风力发电项目,装机容量49.5MW。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643.38 | 3,085.18 | 105.68 |
应收票据 | 239.00 | 270.00 | - |
应收账款 | 60,175.58 | 50,605.79 | 35,060.48 |
预付款项 | 483.07 | 418.28 | 417.30 |
其他应收款 | 26,704.20 | 5,714.30 | 12,362.01 |
存货 | 67.38 | 75.01 | 89.29 |
其他流动资产 | 4.78 | 986.07 | 2,734.60 |
流动资产合计 | 89,317.39 | 61,154.63 | 50,769.36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161,174.40 | 172,468.73 | 183,706.79 |
在建工程 | - | 48.91 | 105.83 |
无形资产 | 77.10 | 115.54 | 151.53 |
2-1-297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商誉 | 11,153.62 | 13,412.71 | 13,412.71 |
长期待摊费用 | 35.97 | 145.54 | 42.5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505.16 | 4,985.22 | 5,466.75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1.26 | 1.26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76,946.25 | 191,177.91 | 202,887.46 |
资产总计 | 266,263.64 | 252,332.55 | 253,656.82 |
1、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除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3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合计面积652,846.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彰武国用(2011)第556号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永安村、东沟村、雷家村,兴隆堡乡阿莫村、牤牛村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57,667.00 | 否 |
2 | 彰武国用(2011)第558号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民家村、烧锅村,四合城乡王家村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74,107.00 | 否 |
3 | 彰武国用(2011)第557号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民家村、敖户起村,东沟村,乐园村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41,559.00 | 否 |
4 | 彰武国用(2011)第555号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四家子乡胜利村、大四家子村,扎兰村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59,216.00 | 否 |
5 | 彰武国用(2012)第101号 | 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大四家子乡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74,560.00 | 否 |
6 | 双国用(2016)第822600021号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那木斯蒙古乡辽西街境内 | 划拨 | 公共服务用地 | 5,342.00 | 否 |
7 | 双国用(2015) | 国电双辽新 | 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 | 划拨 | 公共服务 | 150,491.00 | 否 |
2-1-298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第822600071号 | 能源有限公司 | 那木乡 | 用地 | ||||
8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3956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陶家沟村、王增店村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9,923.00 | 否 |
9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4419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陶家沟村-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01011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15,418.00 | 否 |
10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3953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北四家村,陶家沟村,王增店村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522 | 否 |
11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3957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王增店村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15,337.00 | 否 |
12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3982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陶家沟村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19,285.00 | 否 |
13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3958号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北四家乡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99,419.00 | 否 |
东北新能源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均用于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均属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用途类型。就上述划拨土地,除2宗面积合计155,833平方米的土地外,东北新能源已取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相关主体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文件。针对该2宗划拨土地,东北新能源正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事宜,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预计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租赁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1-299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新能源有2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为1,788.0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权属证书号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m2) | 证载用途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4419号 | 北四家乡陶家沟村-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01011 | 1,688.72 | 公共设施 | 否 |
2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辽(2021)北票市不动产权第0004420号 | 北四家乡陶家沟村-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01011 | 99.36 | 公共设施 | 否 |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3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其中有2项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剩余1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为2,211.27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 (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办公、升压站 | 吉林省双辽市那木斯蒙古乡辽西街境内 | 2,211.27 | 否 |
上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占东北新能源总房屋使用权面积比例较小。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东北新能源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就东北新能源拥有的房屋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3)租赁房产
2-1-30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3处、面积
947.15平方米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产权证编号 | 座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
1 | 东北新能源 | 东北电力 | — | 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5号 | 办公 | 2019.1.1-2020.12.31 | 650.00 |
2 | 东北新能源 | 周殷 |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82303号 | 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16-2号 | 宿舍 | 2020.1.9-2021.1.8 | 132.19 |
3 | 东北新能源 | 阮晓佳 | 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300722号 | 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15号(1-5-1) | 宿舍 | 2020.1.9-2021.1.8 | 164.96 |
上述租赁房屋中,有一处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针对该等情况,出租方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为该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等租赁房屋目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出租方承诺,若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存在其他权属瑕疵导致标的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或给东北新能源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向东北新能源承担赔偿责任。
就东北新能源上述租赁无证房屋的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标的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标的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262,112.74 | 146,841.54 | 56.02% |
4、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
2-1-301
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7,526.30 | 52,022.77 | 68,918.07 |
应付票据 | - | 1,000.00 | 1,360.00 |
应付账款 | 8,446.81 | 10,159.30 | 13,813.96 |
应付职工薪酬 | 37.00 | 43.77 | 40.08 |
应交税费 | 1,359.90 | 2,052.08 | 1,705.81 |
其他应付款 | 10,753.43 | 17,049.77 | 7,787.97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3,040.49 | 53.75 | 11,366.42 |
流动负债合计 | 61,163.92 | 82,381.44 | 104,992.31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00,597.50 | 68,648.50 | 51,81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0,597.50 | 68,648.50 | 51,810.00 |
负债合计 | 161,761.42 | 151,029.94 | 156,802.31 |
5、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6、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占相应科目的比例 | 受限原因 |
应收账款 | 15,109.05 | 25.11% | 电费收费权质押 |
合计 | 15,109.05 | 25.11% | - |
除上述情况外,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的情形。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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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阜新华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20710-00122 | 2030.08.15 |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 2019.10.28 |
2 | 阜新巨龙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20710-00119 | 2030.08.15 |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 2019.11.05 |
3 | 国电东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20720-00377 | 2040.10.11 |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 2020.10.12 |
4 | 国电双辽新能源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20817-00341 | 2037.05.04 |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 2017.05.05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不存在在建项目。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东北新能源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新能源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东北新能源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东北新能源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东北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2-1-303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东北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东北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无影响
(3)东北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东北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东北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东北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
2-1-304
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东北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东北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东北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北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东北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东北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四、甘肃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22091179121U |
企业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5,298.5301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毛渊 |
成立日期 | 2014年2月19日 |
2-1-305
营业期限 | 2014年2月19日至2049年2月18日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安北第四风电场综合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安北第四风电场综合楼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能源、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 |
2、历史沿革
(1)甘肃新能源设立情况
2014年1月17日,国电集团出具了《关于成立国电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电集人函[2014]29号),同意设立甘肃新能源。
2014年2月19日,酒泉安信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酒安会验(2014)021号),截至2014年2月18日,甘肃新能源已收到甘肃电力缴纳的出资额1,500.00万元。
2014年2月19日,甘肃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甘肃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甘肃电力 | 1,500.00 | 100% |
合计 | 1,500.00 | 100% |
(2)2014年12月,更名
2014年11月4日,甘肃新能源股东甘肃电力作出决议,同意将国电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8日,甘肃新能源名称由“国电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3)2019年5月,第一次增资
2019年3月28日,甘肃新能源股东甘肃电力作出决定,同意甘肃电力的出资额由1,500.00万元增加至25,298.5301万元,甘肃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5,298.5301万元。
2019年5月6日,甘肃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甘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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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甘肃电力 | 25,298.5301 | 100% |
合计 | 25,298.5301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甘肃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后,甘肃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
2-1-307
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112,106.93 | 117,964.53 | 124,683.64 |
总负债 | 84,205.86 | 91,165.17 | 99,330.32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27,901.07 | 26,799.37 | 25,353.32 |
资产负债率 | 75.11% | 77.28% | 79.67%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13,758.59 | 14,433.68 | 14,539.42 |
营业利润 | 1,301.03 | 1,473.66 | 2,143.10 |
利润总额 | 1,301.03 | 1,473.16 | 2,143.10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101.70 | 1,446.05 | 2,143.1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101.70 | 1,446.47 | 2,143.10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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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补助除外)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 -0.50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 |
合计 | - | -0.50 | - |
所得税影响额 | - | -0.08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 | -0.42 | - |
最近三年,甘肃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较小。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甘肃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拥有1个在运风电项目,装机容量201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甘肃新能源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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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甘肃新能源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13,521.45 | 100% | 14,334.62 | 100% | 14,379.04 | 100% |
合计 | 13,521.45 | 100% | 14,334.62 | 100% | 14,379.04 | 1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201 | 201 | 201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45,649 | 41,408 | 43,38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44,613 | 40,359 | 42,239 |
弃风率 | 10.26% | 16.52% | 8.86%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3031 | 0.3552 | 0.3404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2,271 | 2,060 | 2,158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安北四第一风电场(B区201MW)项目
项目名称 | 安北四第一风电场(B区201MW)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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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容量(MW) | 201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45,649 | 41,408 | 43,38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44,613 | 40,359 | 42,239 |
上网电价 | 燃煤标杆电价0.3078/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22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078/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22元/千瓦时 | 燃煤标杆电价0.3078/元千瓦时或市场化基础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0.2322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44,613 | 40,359 | 42,239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35,788 | 30,496 | 32,745 |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13,758.59 | 14,433.68 | 14,539.42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 |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13,521.45 | 14,334.62 | 14,379.04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8.28% | 99.31% | 98.90% |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甘肃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甘肃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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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甘肃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331.31 | 15.21% |
2 |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311.26 | 14.29% |
3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商品物资款 | 222.70 | 10.22% |
4 | 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81.90 | 8.35% |
5 | 甘肃木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其他 | 159.95 | 7.34%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554.00 | 25.43% | ||
合计 | 1,207.12 | 55.41%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845.74 | 29.87% |
2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款、工程款 | 769.48 | 27.18% |
3 |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363.43 | 12.84%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生产费用 | 84.76 | 2.99% |
5 | 兰州悦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材料款、购固定资产款、购无形资产款、生产费用 | 61.50 | 2.17%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769.48 | 27.18% | ||
合计 | 2,124.91 | 75.06%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416.20 | 31.35% |
2 |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70.31 | 12.83% |
3 |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28.68 | 9.69% |
4 |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 | 材料款 | 103.30 |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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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73.95 | 5.57%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03.30 | 7.78% | ||
合计 | 892.45 | 67.23% |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物资配送中心与甘肃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甘肃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甘肃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甘肃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甘肃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甘肃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甘肃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甘肃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甘肃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甘肃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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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绝对值占甘肃新能源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137.07 | 3,047.79 | 6,799.56 |
应收票据 | - | - | 637.10 |
应收账款 | 22,045.81 | 18,870.65 | 16,742.68 |
应收账款融资 | 230.00 | 325.00 | - |
预付款项 | 14.20 | 58.49 | 21.02 |
其他应收款 | 29.13 | 3,502.39 | 2,142.60 |
其他流动资产 | 3,710.48 | 2,128.52 | 2,142.98 |
流动资产合计 | 29,166.69 | 27,932.85 | 28,485.94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81,491.54 | 85,897.65 | 90,361.89 |
无形资产 | 1,204.05 | 1,044.29 | 1,043.91 |
开发支出 | - | 6.23 | 6.23 |
长期待摊费用 | 244.65 | 10.57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3,072.96 | 4,785.6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2,940.24 | 90,031.68 | 96,197.69 |
资产总计 | 112,106.93 | 117,964.53 | 124,683.64 |
1、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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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拥有2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合计面积447,992.1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瓜国用(2015)第1013号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瓜州县安北第四风电场B区 | 出让 | 工业 | 414,717.00 | 否 |
2 | 瓜国用(2015)第1014号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瓜州县安北第四风电场ABC区330升压站 | 出让 | 工业 | 33,275.10 | 否 |
2)租赁土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共拥有1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5,464.83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权属证书号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m2) | 证载 用途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瓜房权证字第2236010号 | 瓜州县双塔乡柳沟物流园北侧 | 5,464.83 | 办公楼 | 否 |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共拥有1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积为510.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 (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甘肃新能源 | 备品备件库房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 510.00 | 否 |
上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占甘肃新能源总房屋使用权面积比例较小。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甘肃新能源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就甘肃新能源拥有的房屋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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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2)租赁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合计使用2处、面积2,078.21平方米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址 | 房产 证号 | 租赁用途 | 面积(㎡) | 期限 |
1 | 甘肃新能源 | 甘肃西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143号 | - | 办公 | 1,953.64 | 2019.11.01-2024.10.31 |
2 | 甘肃新能源 | 肖玉霞 | 兰州市拱星墩街道嘉峪关南路6号第二单元07层702室 | 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5059 | 办公 | 124.57 | 2020.09.20-2021.09.19 |
上述租赁房屋中,有一处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针对该等情况,出租方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为该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等租赁房屋目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出租方承诺,若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存在其他权属瑕疵导致标的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或给甘肃新能源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向甘肃新能源承担赔偿责任。
就甘肃新能源上述租赁无证房屋的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标的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标的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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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08,027.27 | 77,590.72 | 71.83% |
4、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208.97 | 202.40 | - |
应付账款 | 2,053.82 | 1,509.86 | 460.53 |
应付职工薪酬 | 71.50 | 68.08 | 49.41 |
应交税费 | 173.03 | 30.79 | 21.82 |
其他应付款 | 109.31 | 2,739.82 | 5,004.3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065.00 | 8,090.00 | 7,180.00 |
流动负债合计 | 5,681.63 | 12,640.94 | 12,716.09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78,524.22 | 78,524.22 | 86,614.22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78,524.22 | 78,524.22 | 86,614.22 |
负债合计 | 84,205.86 | 91,165.17 | 99,330.32 |
5、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6、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占相应科目的比例 | 受限原因 |
应收账款 | 21,874.44 | 99.22% | 质押电费收费权取得银行借款 |
固定资产 | 68,438.73 | 83.98% | 抵押固定资产取得银行借款 |
合计 | 90,313.17 | - | - |
除上述情况外,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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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国电甘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31117-00032 | 2037.06.18 |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督办公室 | 2017.06.19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在建项目情况。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新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甘肃新能源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甘肃新能源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甘肃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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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甘肃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甘肃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3)甘肃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甘肃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甘肃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甘肃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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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甘肃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甘肃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甘肃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甘肃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甘肃新能源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甘肃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五、定边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能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8253057555513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7,650.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包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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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4年10月16日 |
营业期限 | 2014年10月16日至2037年3月29日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繁食沟村 |
主要办公地点 |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繁食沟村 |
经营范围 | 风能、太阳能、新能源项目、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电站运营管理;组织电力生产和销售;风力资源综合利用及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定边新能源设立情况
2014年7月15日,陕西电力作出《关于成立国电定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成立同意定边新能源。
2014年10月16日,定边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定边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陕西电力 | 400.00 | 100% |
合计 | 400.00 | 100% |
(2)2017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6月16日,定边新能源股东陕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陕西电力的出资额由400.00万元增加至12,000.00万元,定边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0.00万元。
2017年6月27日,定边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定边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陕西电力 | 12,000.00 | 100% |
合计 | 12,000.00 | 100% |
(3)2017年12月,第二次增资
2017年11月28日,定边新能源股东陕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增加定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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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注册资本1,000.00万元,陕西电力的出资额由12,000.00万元增加至13,000.00万元,定边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0.00万元。2017年12月6日,定边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定边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陕西电力 | 13,000.00 | 100% |
合计 | 13,000.00 | 100% |
(4)2018年4月,第三次增资
2018年1月26日,定边新能源股东陕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增加定边新能源注册资本1,000.00万元,陕西电力的出资额由13,000.00万元增加至14,000.00万元,定边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4,000.00万元。
2018年4月12日,定边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定边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陕西电力 | 14,000.00 | 100% |
合计 | 14,000.00 | 100% |
(5)2019年1月,第四次增资
2019年1月21日,定边新能源股东陕西电力作出决定,同意陕西电力的出资额由14,000.00万元增加至17,650.00万元,定边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7,650.00万元。
2019年1月23日,定边新能源取得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变更完成后,定边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陕西电力 | 17,650.00 | 100% |
合计 | 17,65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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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定边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陕西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定边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定边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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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214,938.04 | 148,647.20 | 98,139.64 |
总负债 | 174,054.21 | 116,598.75 | 77,573.74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40,883.82 | 32,048.45 | 20,565.89 |
资产负债率 | 80.98% | 78.44% | 79.04%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21,935.06 | 11,641.57 | 9,006.02 |
营业利润 | 9,221.81 | 2,923.85 | 2,186.63 |
利润总额 | 9,221.68 | 2,923.32 | 2,348.25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8,835.37 | 2,879.01 | 2,329.3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8,835.27 | 2,878.61 | 2,450.61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 | -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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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0.13 | 0.53 | -161.62 |
合计 | 0.13 | 0.53 | -161.62 |
所得税影响额 | 0.03 | 0.13 | -40.4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0.10 | 0.40 | -121.22 |
最近三年,定边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定边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拥有3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200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定边新能源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定边新能源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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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21,935.06 | 100% | 11,641.57 | 100% | 9,006.02 | 100% |
合计 | 21,935.06 | 100% | 11,641.57 | 100% | 9,006.02 | 1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200 | 100 | 100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41,742 | 23,719 | 21,098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40,867 | 23,343 | 20,810 |
弃风率 | 1.41% | 1.16% | 3.33%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5367 | 0.4987 | 0.4328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2,087 | 2,372 | 2,110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黄湾风电场项目
项目名称 | 黄湾风电场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定边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50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0,285 | 12,640 | 11,297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0,074 | 12,440 | 11,168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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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盛梁风电场项目
项目名称 | 盛梁风电场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定边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50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041 | 11,079 | 9,801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8,856 | 10,904 | 9,642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3)新庄风电场项目
项目名称 | 新庄风电场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定边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100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22,416 | - | -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21,937 | - | -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4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补贴0.2755元/千瓦时 | - | -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40,867 | 23,343 | 20,810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 | - | - |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参与市场化电量交易的情况。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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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21,935.06 | 11,641.57 | 9,006.02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其中: | |||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21,935.06 | 11,641.57 | 9,006.02 |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定边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定边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定边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预付设备款、工程款 | 25,172.12 | 61.59% |
2 | 国能信控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 信息系统运维、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 1,764.90 | 4.32% |
3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材料款、设备款 | 1,461.38 | 3.58% |
4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运营费 | 787.11 | 1.92% |
5 |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款 | 698.65 | 1.71%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29,185.51 | 71.41% | ||
合计 | 29,884.16 | 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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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燃料款 | 33,644.31 | 68.35% |
2 | 玉门锦辉长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 | 6,693.08 | 13.60% |
3 |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燃料款、工程款 | 1,333.14 | 2.71% |
4 |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 燃料款 | 961.18 | 1.95% |
5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燃料款 | 900.02 | 1.8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41,237.41 | 83.77% | ||
合计 | 43,531.73 | 88.43%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款 | 313.18 | 7.79% |
2 |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88.97 | 4.70% |
3 | 定边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 生产费用 | 141.81 | 3.53% |
4 | 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13.26 | 2.81% |
5 |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 其他 | 84.37 | 2.10%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 | - | ||
合计 | 841.59 | 20.93% |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国能信控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玉门锦辉长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边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定边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定边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定边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定边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定边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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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生产情况
定边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定边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定边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定边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绝对值占定边新能源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4,809.02 | 1,134.11 | 1,508.23 |
应收票据 | - | 290.00 | - |
应收账款 | 23,756.17 | 18,029.04 | 11,779.28 |
预付款项 | 1,141.90 | 38.68 | 4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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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其他应收款 | 10,020.05 | - | 400.25 |
存货 | 210.42 | 205.31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4,376.52 | 10,179.34 | 5,346.43 |
流动资产合计 | 54,314.08 | 29,876.48 | 19,074.66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115,502.79 | 60,385.40 | 58,640.24 |
在建工程 | 41,909.20 | 54,437.60 | 20,290.95 |
无形资产 | 3,204.99 | 3,940.74 | 126.81 |
开发支出 | 6.98 | 6.98 | 6.9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60,623.95 | 118,770.72 | 79,064.98 |
资产总计 | 214,938.04 | 148,647.20 | 98,139.64 |
1、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拥有103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52,609.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6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6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6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6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5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6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五-1)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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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6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7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五-3)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7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7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8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7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9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7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0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7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1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409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2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0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3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0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4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0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5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0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五里涧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6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0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五里涧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7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3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8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3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19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3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0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3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十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1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3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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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22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2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3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2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4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2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5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2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黄湾风电场地块二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5,699.00 | 否 |
26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7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乔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7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7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乔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8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7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乔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9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7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六-1)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0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07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六-2)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1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4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七-1)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2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4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七-2)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3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4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4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3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5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3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6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3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7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3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2-1-333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38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3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房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39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4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0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6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1)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1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2)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2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3)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3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4)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4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5)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5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7)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6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2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8)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7 | 陕(2019)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4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五-9)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8 | 陕(2020)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油房庄乡店方洼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49 | 陕(2020)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15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盛梁风电场地块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52 | 否 |
5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2-1-334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54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5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6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7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8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59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二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4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5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5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6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69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7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路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8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69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路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2-1-335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7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三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4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5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6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7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8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79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路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0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4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5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2-1-336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86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八)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7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2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8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九)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89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六)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七)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1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0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4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33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四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5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黄湾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6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2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7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4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凡食沟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二)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8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9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三)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99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四)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100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7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五)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101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6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五十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2-1-337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02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18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砖井镇左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地块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320 | 否 |
103 | 陕(2021)定边县不动产权第00745号 | 定边新能源 |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定边新庄风电场升压站)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13,054.00 | 否 |
定边新能源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均用于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均属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用途类型。针对上述划拨土地,定边新能源已取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定边新能源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批复文件。2)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拥有2项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8,890.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定边新能源 | 陕西省定边县安边镇白新庄村(新庄风电场) | 生产 | 640.00 | 否 |
2 | 定边新能源 | 陕西省定边县砖井镇牛长渠村(陈梁在建风电项目) | 生产 | 8,250.00 | 否 |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占定边新能源总土地使用权面积比例较小。就定边新能源拥有的土地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房产
2-1-338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拥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共拥有2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4,870.5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定边新能源 | 配电楼、SVG室、综合楼(新庄)、消防水泵房、仓库 | 陕西省定边县安边镇白新庄村 | 4,026.50 | 否 |
2 | 定边新能源 | 生产综合楼、消防水泵房、SVG室、35kV配电装置室及电子间、灭火器材室 | 陕西省定边县黄湾乡 | 844.05 | 否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定边新能源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定边新能源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同时,就定边新能源拥有的房产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
3、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24,897.01 | 111,283.69 | 89.10% |
4、主要负债情况
2-1-339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25,510.99 | 165.26 | 19,378.51 |
应付票据 | - | 7,614.36 | 7,039.38 |
应付账款 | 15,706.26 | 3,372.37 | 3,879.49 |
应付职工薪酬 | 31.80 | 26.97 | 19.01 |
应交税费 | 92.62 | 60.40 | 19.93 |
其他应付款 | 2,646.24 | 4,733.70 | 1,081.25 |
其他流动负债 | 2,489.12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46,477.03 | 15,973.05 | 31,417.56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27,577.18 | 100,625.69 | 46,156.18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7,577.18 | 100,625.69 | 46,156.18 |
负债合计 | 174,054.21 | 116,598.75 | 77,573.74 |
5、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6、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占相应科目的比例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083.38 | 22.53% | 履约保证金 |
合计 | 1,083.38 | 22.53% | - |
除上述情况外,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的情形。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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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定边新能源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31017-00424 | 2037.03.29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督局 | 2021.01.29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占建工程金额比例超过30%且尚未投运的主要在建项目为陈梁50MW风电项目,上述在建项目已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名称及文号 | 环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1 | 陈梁50MW风电项目 | 陕发改新能源[2016]1764号 | 陕环批复[2016]688号 |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2019年2月15日,因定边新能源于2015年11月份在定边县杨井镇贺崾先村非法占地0.528亩用于建设国电陕西定边黄湾49.5MW风电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定国土资发[2019]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定边新能源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风机基座1处,并对定边新能源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280元。该项处罚金额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裁量范围内给予的较低金额处罚,非顶格处罚。
根据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9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36个月内,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其他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定边新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1-341
定边新能源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定边新能源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定边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定边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定边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3)定边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定边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
2-1-342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定边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定边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定边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定边新能源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定边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定边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定边新能源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定边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2-1-343
六、内蒙古新能源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256928790272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8,5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白晓军 |
成立日期 | 2009年9月9日 |
营业期限 | 2009年9月9日至2039年9月8日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公忽洞村 |
主要办公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公忽洞村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风力发电场以及其它清洁能源发电厂;销售所生产的电力;以及提供清洁能源发电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出租风电配套设施及送出线路;清洁能源供暖(国家限制除外);风力发电设备及光伏设备、配件、辅件销售;电力废旧物资处置 |
2、历史沿革
(1)内蒙古新能源设立情况
2009年9月4日,华北电力作出《关于组建国电武川风电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电华北人[2009]91号),同意成立国电武川风电有限公司(即内蒙古新能源前身)。
2009年9月8日,呼和浩特市合晟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呼合晟(验)字[2009]第019号),内蒙古新能源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截至2009年9月8日,内蒙古新能源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的第一期出资额5,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2009年9月9日,内蒙古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内蒙古新能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1-344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10,000.00 | 100% |
合计 | 10,000.00 | 100% |
2011年3月23日,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内安会验字[2010]第045号)。截至2011年8月24日,内蒙古新能源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第二期出资额4,9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2011年5月,第一次增资
2011年5月15日,内蒙古新能源二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金变更为14,500.00万元。
2011年4月29日,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内安会验字[2011]第032号)。截至2011年4月26日,华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新能源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内蒙古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14,500.00 | 100% |
合计 | 14,500.00 | 100% |
(3)2011年7月,第二次增资
2011年7月5日,内蒙古新能源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金变更为18,500.00万元。
2011年7月11日,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内安会验字[2011]第054号)。截至2011年7月8日,华北电力已将新增出资实缴到位。
本次增资完成后,内蒙古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2-1-345
1 | 华北电力 | 18,500.00 | 100% |
合计 | 18,500.00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内蒙古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华北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内蒙古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内蒙古新能源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2-1-346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92,299.51 | 61,153.90 | 63,067.36 |
总负债 | 30,908.86 | 12,629.74 | 17,373.39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61,390.65 | 48,524.16 | 45,693.96 |
资产负债率 | 33.49% | 20.65% | 27.55%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8,766.79 | 8,505.66 | 9,546.21 |
营业利润 | 2,973.58 | 3,405.28 | 4,620.26 |
利润总额 | 2,968.64 | 3,405.28 | 4,668.51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2,682.67 | 2,963.36 | 4,279.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2,686.88 | 2,963.36 | 4,238.08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 | -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2-1-347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94 | - | 48.25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 |
合计 | -4.94 | - | 48.25 |
所得税影响额 | -0.74 | - | 7.24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4.20 | - | 41.01 |
最近三年,内蒙古新能源的非经常性损益较小。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内蒙古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拥有2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99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内蒙古新能源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2-1-348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内蒙古新能源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8,011.11 | 100.00% | 8,314.70 | 100.00% | 9,443.58 | 100.00% |
合计 | 8,011.11 | 100.00% | 8,314.70 | 100.00% | 9,443.58 | 100.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99 | 99 | 99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20,672 | 21,957 | 24,51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20,187 | 21,452 | 23,987 |
弃风率 | 7.16% | 3.19% | 5.02%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3968 | 0.3876 | 0.3937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2,088 | 2,218 | 2,484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红山风电场二期项目
项目名称 | 红山风电场二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内蒙古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1-349
项目名称 | 红山风电场二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内蒙古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1,185 | 11,493 | 12,691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0,923 | 11,229 | 12,419 |
上网电价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2)红山风电场三期项目
项目名称 | 红山风电场三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内蒙古新能源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487 | 10,464 | 11,819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264 | 10,223 | 11,568 |
上网电价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0.5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2829 /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271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20,187 | 21,452 | 23,987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4,136 | 6,597 | 6,543 |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2-1-350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8,766.79 | 8,505.66 | 9,546.21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 |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8,011.11 | 8,314.70 | 9,443.58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1.38% | 98.82% | 98.92% |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内蒙古新能源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内蒙古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内蒙古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内蒙古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具备一定非持续性。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预付设备款、融资租赁业务 | 5,947.64 | 36.99% |
2 | 内蒙古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600.00 | 9.95% |
3 |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321.61 | 8.22% |
4 | 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226.66 | 7.63% |
5 | 内蒙古泰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776.85 | 4.83%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5,947.64 | 36.99% | ||
合计 | 10,872.77 | 67.62%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2-1-351
1 | 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 | 工程款、工程物资款、预付设备款 | 495.95 | 20.45% |
2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 | 生产费用 | 445.96 | 18.39% |
3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款、工程款、生产费用 | 239.40 | 9.87% |
4 | 南通苏源恒炫电气有限公司 | 材料款 | 174.63 | 7.20% |
5 | 隆盛四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款、生产费用 | 104.68 | 4.3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239.40 | 9.87% | ||
合计 | 1,460.62 | 60.22%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生产费用 | 189.02 | 22.35% |
2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款、工程款、生产费用 | 150.13 | 17.75% |
3 | 四川晟科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98.13 | 11.60% |
4 | 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94.57 | 11.18% |
5 | 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88.02 | 10.41%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50.13 | 17.75% | ||
合计 | 619.87 | 73.28% |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前五大供应商中,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能源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内蒙古新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内蒙古新能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内蒙古新能源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内蒙古新能源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内蒙古新能源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2-1-352
内蒙古新能源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内蒙古新能源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内蒙古新能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高标准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内蒙古新能源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绝对值占内蒙古新能源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033.94 | 1,223.44 | 370.36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2-1-353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应收票据 | - | - | 507.00 |
应收账款 | 9,320.18 | 10,621.79 | 10,435.33 |
应收款项融资 | 512.00 | 435.12 | - |
预付款项 | 5.54 | 15.55 | 14.39 |
其他应收款 | - | - | - |
存货 | 66.51 | 83.94 | 96.86 |
合同资产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91.58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3,129.77 | 12,379.84 | 11,423.93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933.57 | 2,305.56 | 2,462.22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固定资产 | 42,297.07 | 44,983.35 | 47,907.70 |
在建工程 | 33,813.91 | 490.33 | 247.56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826.25 | 849.57 | 890.54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98.94 | 145.25 | 127.7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7.7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9,169.74 | 48,774.06 | 51,643.43 |
资产总计 | 92,299.51 | 61,153.90 | 63,067.36 |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2-1-354
3、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拥有7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64,446.2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蒙(2020)武川县不动产权第0001199号 | 内蒙古新能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大以克村国电武川红山风电场三期49.5MW风电项目(31-33号风机、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887.76 | 否 |
2 | 蒙(2020)武川县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 | 内蒙古新能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二份子乡南苏计村国电武川红山风电场三期49.5MW风电项目(15-30号风机、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4,734.72 | 否 |
3 | 蒙(2020)武川县不动产权第0001201号 | 内蒙古新能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二份子乡双玉城村国电武川红山风电场三期49.5MW风电项目(1号-14号风机、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4,142.88 | 否 |
4 | 武国用(2012)第00101号 | 华北电力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大以克村(升压站)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9,966.71 | 否 |
5 | 武国用(2012)第00102号 | 华北电力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大以克村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6,000.33 | 否 |
6 | 武国用(2012)第00100号 | 华北电力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大以克村、红山子村(33个基座) | 出让 | 工业用地 | 8,947.82 | 否 |
7 | 武国用(2015)第050号 | 国电武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公忽洞村 | 出让 | 工业用地 | 9,766.00 | 否 |
内蒙古新能源存在4宗土地证载使用权人名称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内蒙古新能源正在办理该等土地的证载权利人更名或变更手续。
2)租赁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拥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2-1-355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共拥有1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1,181.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内蒙古新能源 |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室、35kV配电室、库房及车库、电锅炉房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河水厂院内 | 1,181.5 | 否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内蒙古新能源正在办理相关房产权属证书。同时,就内蒙古新能源拥有的房产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合计使用1处、面积2,645.40平方米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产权证编号 | 座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
1 | 内蒙古新能源 | 呼和浩特市捷时达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 —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和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 | 办公 | 2021.01.01-2021.12.31 | 2,645.40 |
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针对该等情况,出租方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为该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等租赁房屋目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出租方承诺,若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存在其他权属瑕疵导致标的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或给内蒙古新能源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向内蒙古新能源承担赔偿责任。
就内蒙古新能源上述租赁无证房屋的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
2-1-356
“本公司承诺,如标的公司因租赁土地、房产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租赁的土地、房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强制拆除导致发生费用支出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避免标的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4、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61,422.88 | 41,175.00 | 67.04% |
5、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240.93 | 3,880.00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 | 125.81 | - | - |
应付账款 | 4,058.06 | 2,972.09 | 4,178.41 |
预收款项 | - | - | - |
合同负债 | - | 100.00 | - |
应付职工薪酬 | 69.38 | 62.96 | 63.00 |
应交税费 | 108.64 | 254.25 | 312.59 |
其他应付款 | 1,302.27 | 1,649.50 | 1,583.44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966.95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9,631.10 | 5,279.74 | 10,017.45 |
2-1-357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长期借款 | - | 7,350.00 | 7,350.00 |
应付债券 | - | - | - |
租赁负债 | 21,277.76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5.95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1,277.76 | 7,350.00 | 7,355.95 |
负债合计 | 30,908.86 | 12,629.74 | 17,373.39 |
6、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7、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内蒙古新能源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410511-00055 | 2031.05.29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2017.03.17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占建工程金额比例超过30%且尚未投运的主要在建项目包括国电红山风电场四期50MW风电清洁供暖项目,上述在建项目已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名称及文号 | 环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1 | 国电红山风电场四期50MW风电清洁供暖项目 | 呼发改审批基础字[2017]358号 | 呼环政批字[2019]117号 |
2-1-358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内蒙古新能源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内蒙古新能源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新能源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内蒙古新能源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1-359
(2)内蒙古新能源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3)内蒙古新能源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内蒙古新能源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内蒙古新能源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内蒙古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内蒙古新能源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内蒙古新能源自2020年1月1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
2-1-360
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内蒙古新能源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内蒙古新能源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内蒙古新能源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内蒙古新能源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七、山西洁能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89895771P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秦斌 |
成立日期 | 2009年7月6日 |
营业期限 | 2009年7月6日至2044年7月5日 |
注册地址 | 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A座19层1#--6# |
主要办公地点 | 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A座19层1#--6# |
经营范围 | 电力业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风力发电场、清洁能源发电厂;电力供应:售电业务;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山西洁能设立情况
2009年6月12日,华北电力出具了《关于组建国电山西洁能有限公司的批
2-1-361
复》(国电华北人[2009]64号),同意成立山西洁能。2009年7月2日,山西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晋明德设验[2009]0009号)。截至2009年7月2日,山西洁能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的出资额3,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2009年8月19日,山西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晋明德变验[2009]0008号)。截至2009年8月19日,山西洁能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的出资额7,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连同第一期出资,山西洁能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的全部注册资本共计10,000.00万元。
2009年7月6日,山西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山西洁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10,000.00 | 100% |
合计 | 10,000.00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山西洁能的控股股东为华北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2-1-36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洁能金科 | 10,468.75 | 52.00% | 风力发电 |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山西洁能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洁能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山西洁能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山西洁能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131,270.58 | 140,848.74 | 152,385.01 |
总负债 | 75,756.56 | 82,867.25 | 96,224.33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55,051.26 | 54,913.45 | 52,465.09 |
资产负债率 | 57.71% | 58.83% | 63.15% |
利润表项目 |
2-1-363
营业收入 | 18,057.49 | 18,163.56 | 21,025.86 |
营业利润 | -1,821.33 | 2,353.12 | 4,252.90 |
利润总额 | -1,811.33 | 2,444.75 | 4,256.52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37.81 | 2,448.36 | 4,139.9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25.20 | 2,369.52 | 4,126.31 |
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21.63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22 | 3.90 | 22.40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 -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0.00 | 91.97 | 4.10 |
合计 | 17.22 | 117.50 | 26.50 |
所得税影响额 | 2.79 | 31.62 | 6.63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82 | 7.03 | 6.21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 | 12.61 | 78.84 | 13.66 |
最近三年,山西洁能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和其他。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1-364
山西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拥有4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198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山西洁能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山西洁能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18,052.00 | 100.00% | 18,139.13 | 100.00% | 20,425.47 | 100.00% |
合计 | 18,052.00 | 100.00% | 18,139.13 | 100.00% | 20,425.47 | 100.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198 | 198 | 198 |
2-1-365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37,238 | 35,899 | 41,912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36,070 | 34,926 | 40,811 |
弃风率 | 1.16% | 0.13% | 0.24%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5005 | 0.5194 | 0.5005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1,881 | 1,813 | 2,117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右玉三期项目
项目名称 | 右玉三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山西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8,786 | 7,610 | 9,14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8,480 | 7,418 | 8,874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2)平鲁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 | 平鲁一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洁能金科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7,428 | 7,043 | 8,47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7,202 | 6,847 | 8,266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2-1-366
3)宁武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 | 宁武一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洁能金科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8,332 | 7,980 | 9,59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8,043 | 7,750 | 9,291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4)平鲁二期项目
项目名称 | 平鲁二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山西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2,692 | 13,266 | 14,70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2,345 | 12,911 | 14,380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320/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780元/千瓦时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36,070 | 34,926 | 40,811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6,285 | 4,548 | 5,371 |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2-1-367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18,057.49 | 18,163.56 | 21,025.86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 |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18,052.00 | 18,139.13 | 20,425.47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9.97% | 99.87% | 97.14% |
报告期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为山西洁能第一大客户,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山西洁能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山西洁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山西洁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山西洁能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山西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山西洁能右玉风电有限公司 | 租赁费、委托运营费 | 811.29 | 23.37% |
2 | 山西国电金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租赁费 | 374.11 | 10.78% |
3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材料款、设备款、货款、其他 | 285.06 | 8.21% |
4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材料款、高电压穿越改造费用、其他费用 | 260.40 | 7.50% |
5 | 山西荣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灭火装置改造款 | 198.19 | 5.71%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730.86 | 49.86% | ||
合计 | 1,929.05 | 55.57%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2-1-368
1 | 国电山西洁能右玉风电有限公司 | 其他 | 738.85 | 37.90% |
2 | 山西国电金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378.94 | 19.44% |
3 | 山西恒信风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其他 | 147.23 | 7.56% |
4 | 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18.16 | 6.06% |
5 | 山西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99.64 | 5.11%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235.95 | 63.40% | ||
合计 | 1,482.82 | 76.07%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山西洁能右玉风电有限公司 | 其他 | 696.49 | 20.27% |
2 | 山西国电金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日常管理费 | 447.26 | 13.02% |
3 | 太原网讯同诚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 | 266.60 | 7.76% |
4 | 山西东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162.91 | 4.74% |
5 | 山西会通电力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工程 | 157.45 | 4.59%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143.75 | 33.29% | ||
合计 | 1,730.71 | 50.38% |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前五大供应商中,国电山西洁能右玉风电有限公司、山西国电金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能(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洁能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山西洁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山西洁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山西洁能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在多年的风电项目运行过程中,山西洁能形成了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施工等执行明确的质量标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山西洁能对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定了完备的生产运行规则,对机组运行进行监控,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并定期安排电站巡检、轮转、试验等维护措置,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
8、安全生产情况
山西洁能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山西洁能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山西洁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
2-1-369
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高标准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山西洁能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占山西洁能相关指标20%以上的重要子公司有1家,为洁能金科,具体情况如下:
1、洁能金科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国电洁能金科(山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0730546320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0,468.7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秦斌 |
成立日期 | 2013年6月20日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9层7#-10# |
主要办公地点 | 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9层7#-10# |
经营范围 | 建设、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风力发电场、清洁能源发电厂;销售所生产的电力;提供清洁能源发电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简要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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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6月20日,洁能金科由山西洁能、北京科之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冠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5,000.00万元。2)2015年8月24日,洁能金科发生分立,本次分立完成后,洁能金科的注册资本由25,000.00万元变更为16,750.00万元,其中山西洁能出资额8,7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2%)、北京科之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4,0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4%)、北京金冠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4,0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4%)。
3)2020年4月29日,洁能金科减资,本次减资完成后,洁能金科的注册资本由16,750.00万元变更为10,468.75万元,其中山西洁能出资额5,443.7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2%)、北京科之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2,5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4%)、北京金冠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4%)。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洁能金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 |
总资产 | 61,317.09 | 68,418.04 | 76,041.16 |
总负债 | 60,353.00 | 58,760.05 | 65,075.7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64.08 | 9,657.98 | 10,965.39 |
营业收入 | 8,604.89 | 8,072.52 | 9,588.59 |
净利润 | -5,427.65 | -1,307.41 | -530.27 |
(4)主营业务概况
报告期内,洁能金科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运营平鲁一期项目和宁武一期项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装机容量99MW。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2-1-371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551.29 | 1,293.54 | 664.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
应收账款 | 23,677.48 | 19,377.95 | 18,403.88 |
预付款项 | 198.45 | 35.13 | 76.78 |
其他应收款 | 1,485.00 | 1,485.05 | 1,488.03 |
存货 | 634.08 | 763.83 | 697.99 |
合同资产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500.00 | 1,500.39 | 1,850.72 |
流动资产合计 | 28,046.30 | 24,455.89 | 23,181.40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固定资产 | 97,338.98 | 109,448.41 | 122,346.18 |
在建工程 | - | - | 174.80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1,175.21 | 1,212.73 | 63.79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710.10 | 5,731.71 | 6,618.8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3,224.28 | 116,392.84 | 129,203.60 |
2-1-372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31,270.58 | 140,848.74 | 152,385.01 |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对控股子公司洁能金科的投资外,山西洁能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3、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67项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25,594.23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18 | 否 |
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7.54 | 否 |
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4.69 | 否 |
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4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4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3 | 否 |
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5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1-373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5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6.83 | 否 |
1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6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1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6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0.23 | 否 |
1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7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1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7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6.64 | 否 |
1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8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1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8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37 | 否 |
1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9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1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9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5 | 否 |
1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0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0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2 | 否 |
2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1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1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2.67 | 否 |
2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2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2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3.98 | 否 |
2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3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1-374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2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3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6.97 | 否 |
2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4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4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9 | 否 |
2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8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5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3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5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3.34 | 否 |
3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6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3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6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7.84 | 否 |
3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7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3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7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6.64 | 否 |
3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8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3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5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8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5.58 | 否 |
3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9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3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19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6.23 | 否 |
3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0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4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0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4.77 | 否 |
4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1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1-375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4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1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4.68 | 否 |
4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2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4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2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5.57 | 否 |
4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3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4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3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7.42 | 否 |
4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4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4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4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2 | 否 |
4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9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5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5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5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9.17 | 否 |
5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6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5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6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3.98 | 否 |
5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7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5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7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6.87 | 否 |
5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8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5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8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5 | 否 |
57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9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2-1-376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58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0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29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32 | 否 |
59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0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60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1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0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43 | 否 |
61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5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1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62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2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1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21 | 否 |
63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2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64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3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2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06 | 否 |
65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7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3号风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81.02 | 否 |
66 | 晋(2017)右玉县不动产权第0000374号 | 山西洁能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李达窑乡熊家窑村(三期33号箱变)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12 | 否 |
67 | 宁国用(2014)第025号 | 洁能金科 |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马坊乡葱沟村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9,100.00 | 否 |
2)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3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41,255.76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用途 | 面积(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洁能金科 | 宁武县东马坊乡葱沟村 | 生产 | 9,635.37 | 否 |
2 | 洁能金科 | 平鲁区双碾乡土圈沟村 | 生产 | 25,284.39 | 否 |
3 | 山西洁能 | 平鲁区双碾乡土圈沟村 | 生产 | 6,336.00 | 否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山西洁能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山西洁能正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2-1-377
同时,就山西洁能拥有的土地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土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土地的情况。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不拥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共拥有2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5,333.1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用途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洁能金科 | 宁武三期电场 | 2,185.82 | 升压站 | 否 |
2 | 洁能金科 | 平鲁区双碾乡土圈沟村 | 3,147.36 | 升压站 | 否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山西洁能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山西洁能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就山西洁能拥有的房屋的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合计使用2处、面积1,156.00平方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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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产权证编号 | 座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
1 | 山西洁能 | 山西正信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晋房权证并字第S201406294号 | 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A座19层 | 办公 | 2016.01.01-2021.12.31 | 578.00 |
2 | 洁能金科 | 山西正信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晋房权证并字第S201406294号 | 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A座20层 | 办公 | 2016.01.01-2021.12.31 | 578.00 |
4、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47,421.78 | 91,561.84 | 62.11% |
5、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山西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46,209.14 | 45,840.85 | 47,950.00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应付账款 | 5,611.75 | 4,936.67 | 9,596.88 |
预收款项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27.91 | 15.43 | 12.48 |
应交税费 | 332.64 | 287.53 | 121.66 |
其他应付款 | 1,085.11 | 1,836.77 | 6,593.31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2,490.00 | 2,000.00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5,756.56 | 54,917.25 | 64,27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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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 27,950.00 | 31,950.00 |
应付债券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27,950.00 | 31,950.00 |
负债合计 | 75,756.56 | 82,867.25 | 96,224.33 |
6、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山西洁能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7、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山西洁能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山西洁能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410410-00183 | 2030.07.26 |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 2020.09.30 |
2 | 洁能金科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010413-00249 | 2033.12.08 |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 2020.06.28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不存在在建项目。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2-1-380
最近36个月内,山西洁能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西洁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山西洁能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山西洁能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山西洁能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山西洁能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山西洁能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
2-1-381
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重大影响。
(3)山西洁能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山西洁能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山西洁能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山西洁能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山西洁能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山西洁能自2020年1月1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山西洁能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2-1-382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洁能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山西洁能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山西洁能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八、天津洁能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50384213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32,120.8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席爱民 |
成立日期 | 2010年3月11日 |
营业期限 | 2010年3月11日至2045年3月10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鑫泰小区东侧 |
主要办公地点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鑫泰小区东侧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清洁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及相关技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
(1)天津国电洁能电力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0年,华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设立天津洁能。
2010年2月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0]第F1022号),截至2010年2月2日,天津洁能已收到华北电力缴纳的出资额2,000.00万元。
2010年3月11日,天津洁能取得营业执照。天津洁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
2-1-383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2,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 | 100% |
(2)2010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6月12日,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2,000.00万元增加至9,000.0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9,000.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0]第F1098号),截至2010年6月21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2010年6月23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9,000.00 | 100% |
合计 | 9,000.00 | 100% |
(3)2011年5月,第二次增资
2011年4月18日,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9,000.00万元增加至13,000.0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3,000.00万元。
2011年4月22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F1046号),截至2011年4月19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2011年5月4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1-384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13,000.00 | 100% |
合计 | 13,000.00 | 100% |
(4)2011年10月,第三次增资
2011年,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13,000.00万元增加至17,118.0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7,118.00万元。
2011年10月1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F1105号),截至2011年10月13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118.00万元。
2011年10月21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17,118.00 | 100% |
合计 | 17,118.00 | 100% |
(5)2012年9月,第四次增资
2012年8月28日,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17,118.00万元增加至20,718.0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718.00万元。
2012年8月29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2]第F1118号),截至2012年8月28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600.00万元。
2012年9月17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20,718.00 | 100% |
2-1-385
合计 | 20,718.00 | 100% |
(6)2013年7月,第五次增资
2013年5月24日,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20,718.00万元增加至23,718.0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3,718.00万元。2013年7月8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3]第F1027号),截至2013年7月7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2013年7月26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23,718.00 | 100% |
合计 | 23,718.00 | 100% |
(7)2013年11月,第六次增资
2013年10月17日,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出资额由23,718.00万元增加至25,500.80万元,将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5,500.80万元。
2013年11月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3]第F1039号),截至2013年10月31日,天津洁能已收到股东华北电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782.80万元。
2013年11月12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25,500.80 | 100% |
合计 | 25,500.80 | 100% |
(8)2019年7月,第七次增资
2-1-386
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天津洁能股东华北电力共向天津洁能增资6,620.00万元,天津洁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2,120.80万元。
2021年5月1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出具了《鉴证报告》(众环辽专字[2021]10139号》,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天津洁能已收到华北电力实缴的新增资本共计6笔,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620.00万元。
2019年7月17日,天津洁能取得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洁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华北电力 | 32,120.80 | 100% |
合计 | 32,120.80 | 100% |
3、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津洁能的控股股东为华北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
(3)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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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津洁能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洁能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因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津洁能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最近三年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资产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三年,天津洁能不存在其他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二)主要财务情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总资产 | 111,942.38 | 113,975.97 | 114,756.68 |
总负债 | 54,905.08 | 61,556.29 | 63,640.81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57,037.31 | 52,419.68 | 51,115.86 |
资产负债率 | 49.05% | 54.01% | 55.46% |
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收入 | 17,235.02 | 11,957.30 | 12,887.76 |
营业利润 | 5,124.80 | 2,129.89 | 3,605.05 |
利润总额 | 5,130.32 | 2,129.89 | 3,605.05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4,617.63 | 1,303.82 | 2,673.7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4,617.63 | 1,303.82 | 2,67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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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天津洁能最近三年无非经常性损益。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天津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基本一致,所处行业与龙源电力所处行业一致,行业相关具体分析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章 业务与技术”之“二、龙源电力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拥有4个在运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191.5MW。
3、主要业务流程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流程大致相同,因此,天津洁能主要业务流程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主要业务流程”。
4、主要经营模式
本次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均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从事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大致相同,因此,天津洁能主要经营模式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主要经营模式”。
5、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电 | 17,235.02 | 100.00% | 11,957.30 | 100.00% | 12,887.7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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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7,235.02 | 100.00% | 11,957.30 | 100.00% | 12,887.76 | 100.00% |
(2)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装机容量(MW) | 190.5 | 148.5 | 148.5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32,402 | 22,711 | 25,006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32,055 | 22,354 | 24,658 |
弃风率 | - | - | -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不含税) | 0.5377 | 0.5349 | 0.5227 |
设备利用小时数(小时) | 1,698 | 1,529 | 1,684 |
(3)下属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下属各发电项目情况如下:
1)沙井子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 | 沙井子一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天津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7,788 | 10,261 | 11,594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7,707 | 10,094 | 11,436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2)沙井子二期项目
项目名称 | 沙井子二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天津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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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量(万千瓦时) | 7,464 | 10,213 | 12,412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7,386 | 10,055 | 12,332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3)沙井子三期项目
项目名称 | 沙井子三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天津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9.5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7,980 | 2,237 | 1,00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7,869 | 2,205 | 889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4)沙井子四期项目
项目名称 | 沙井子四期项目 |
项目所属公司 | 天津洁能 |
装机容量(MW) | 42 | 项目类型 | 风电 |
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9,171 | - | -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9,092 | - | - |
上网电价 | 0.61元/千瓦时; 其中燃煤标杆电价0.3655/元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补贴0.2445元/千瓦时 | - | - |
(4)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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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32,055 | 22,354 | 24,658 |
市场化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 - | - | - |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不存在参与市场化电量交易的情况。
(5)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万元) | 17,235 | 11,957 | 12,888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 |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销售金额(万元) | 17,235 | 11,957 | 12,888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内,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为天津洁能唯一客户,主要系我国电力及电网行业的特殊业态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后出售给电网公司,并由电网公司进行电力的输送与调度,因此天津洁能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天津洁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天津洁能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6、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天津洁能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主要依赖自然产生的风能,不涉及原材料采购。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及运维方面的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款、生产费用 | 774.57 |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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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425.12 | 9.40% |
3 | 山西恒信风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材料款 | 278.28 | 6.15% |
4 | 北京瑞诚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材料款 | 252.25 | 5.57% |
5 | 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生产费用 | 182.05 | 4.0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774.57 | 17.12% | ||
合计 | 1,912.28 | 42.26% | ||
2019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购买固定资产 | 2,255.16 | 36.42% |
2 | 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款、生产费用 | 739.71 | 11.95% |
3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695.53 | 11.23% |
4 |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278.92 | 4.51% |
5 | 北京瑞诚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材料款、生产费用 | 261.52 | 4.22%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2,994.87 | 48.37% | ||
合计 | 4,230.84 | 68.33% | ||
2018年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总采购金额比例 |
1 |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购买固定资产 | 1,376.82 | 16.90% |
2 | 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购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款 | 1,093.78 | 13.42% |
3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058.90 | 13.00% |
4 |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056.54 | 12.97% |
5 | 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购买固定资产 | 575.30 | 7.06% |
上述供应商中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供应商合计 | 1,376.82 | 16.90% | ||
合计 | 5,161.34 | 63.35% |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前五大供应商中,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洁能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天津洁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天津洁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天津洁能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7、质量控制情况
天津洁能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结合电力行业的具体标准,建立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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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施工、调试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以促进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业务质量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情况,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安全生产情况
天津洁能从事的电力行业作为与居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天津洁能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环节。天津洁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高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9、环境保护情况
天津洁能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天津洁能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四)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绝对值占天津洁能同期相应财务指标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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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99.90 | 1,995.67 | 57.9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48.00 |
应收账款 | 15,559.58 | 10,300.47 | 8,180.34 |
应收款项融资 | 25.00 | - | - |
预付款项 | 282.01 | 67.24 | 1.92 |
其他应收款 | 291.47 | 364.34 | 364.34 |
存货 | - | - | - |
合同资产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68.71 | 190.71 | 1,425.46 |
流动资产合计 | 16,526.68 | 12,918.43 | 10,077.99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固定资产 | 93,711.47 | 71,767.68 | 76,626.67 |
在建工程 | 1,101.64 | 28,657.77 | 27,380.94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602.59 | 632.08 | 663.37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7.7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5,415.70 | 101,057.53 | 104,678.69 |
2-1-395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11,942.38 | 113,975.97 | 114,756.68 |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存在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3、土地房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拥有1项自有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2,586.3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属证书编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位置 | 土地类型 | 土地用途 | 面积 (m2)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房地证津字第109051200268号 | 天津洁能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远景一村 | 出让 | 工业用地 | 22,586.30 | 否 |
2)租赁土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共向第三方租赁3项土地,面积合计170,175.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位置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面积(m2) |
1 | 天津洁能 | 天津市大港区河道管理所 | 天津市大港区青静黄排水渠左堤滩地 | 检修道路、风机基础、箱式变压器及输电线路的敷设占地 | 2010.04.10-电场寿命结束之日 | 55,175.00 |
2 | 天津洁能 | 天津市大港区河道管理所 | 天津市大港区北排河滩地 | 检修道路、风机基础、箱式变压器及输电线路的敷设占地 | 2010.11.01-电场寿命结束之日 | 57,500.00 |
3 | 天津洁能 | 天津市大港区河道管理所 | 天津市大港区北排河左堤滩地及青静黄河左岸滩地 | 检修道路、风机基础、箱式变压器及输电线路的敷设占地 | 2010.04.10-电场寿命结束之日 | 57,500.00 |
(2)房产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拥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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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共拥有1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合计面积约为5,470.07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用途 |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 | 天津洁能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西街远景一村 | 5,470.00 | 综合楼、35KV 配电室(一期)、汽车库材料库、生活消防水泵房(380kv配电室)、110KVGIS室 集装箱(备品备件库房)、220KVGIS室、35KV屋内配电装置室(三期) | 否 |
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天津洁能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同时,就天津洁能拥有的房产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存在向第三方租赁使用房屋的情况。
4、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主要设备为车辆、风电机组等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原值 | 净值 | 成新率 |
通用设备及电力专用设备 | 132,219.92 | 88,654.11 | 67.05% |
5、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天津洁能最近三年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2-1-397
负债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短期借款 | 37,535.99 | 31,198.90 | 24,896.00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2,953.55 |
应付账款 | 4,683.88 | 5,010.88 | 8,052.11 |
预收款项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7.92 | 8.66 | 9.46 |
应交税费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3,627.82 | 3,813.05 | 2,602.31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4.66 | 8,400.00 | 6,000.00 |
流动负债合计 | 45,880.27 | 48,431.49 | 44,513.44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长期借款 | 9,024.80 | 13,124.80 | 19,127.38 |
应付债券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024.80 | 13,124.80 | 19,127.38 |
负债合计 | 54,905.08 | 61,556.29 | 63,640.81 |
6、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津洁能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7、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津洁能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及业务资质的情况
1、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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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名称 | 资质内容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部门 | 发证时间 |
1 | 天津洁能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1410212-00027 | 2031.02.15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2020.01.17 |
2、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相关报批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无在建项目。
(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天津洁能不存在受到价格、环保、安监、国土、税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洁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天津洁能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天津洁能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本章之“一、云南新能源”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与合并方及同行业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洁能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龙源电力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4、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天津洁能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2-1-399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2)天津洁能于自2018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重大影响。
(3)天津洁能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4)天津洁能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天津洁能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6)天津洁能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7)天津洁能自2020年6月19日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
2-1-400
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8)天津洁能自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相关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无影响。
5、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天津洁能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九)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洁能将成为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律主体,天津洁能及其下属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最近三年内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天津洁能最近三年未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2-1-401
第六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平煤集团,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
一、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为平煤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一)平煤集团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惠 |
注册资本 | 235,419.2648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0年7月1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114863701Q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二)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00年7月,公司设立
2000年7月10日,平庄矿务局出资37,605.00万元设立平煤集团,平煤集团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平庄矿务局 | 37,605.00 | 100% |
合计 | 37,605.00 | 100% |
(2)2001年6月,出资人变更及减资
2001年6月29日,平煤集团的出资人由平庄矿务局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出资额由37,605.00万元减少至16,451.00万元,平煤集团的注册资本由37,605.00万元减少至16,451.00万元。
2-1-402
本次出资人变更及减资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16,451.00 | 100% |
合计 | 16,451.00 | 100% |
(3)2003年10月,增资
2003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出资额由16,451.00万元增加至74,675.00万元,平煤集团的注册资本由16,451.00万元增加至74,675.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74,675.00 | 100% |
合计 | 74,675.00 | 100% |
(4)2003年11月,股权划转
200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所持有平煤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 74,675.00 | 100% |
合计 | 74,675.00 | 100% |
(5)2008年4月,股权转让
2008年4月25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将其所持有平煤集团48%的股权(35,844.00万元出资额)转让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 38,831.00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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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35,844.00 | 48% |
合计 | 74,675.00 | 100% |
(6)2008年12月,股权划转
2008年12月8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所持有平煤集团3%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 36,590.75 | 49% |
2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38,084.25 | 51% |
合计 | 74,675.00 | 100% |
(7)2009年8月,股权转让
2009年8月6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将其所持有平煤集团31.82%的股权(23,761.585万元出资额)转让转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 12,829.165 | 17.18% |
2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38,084.25 | 51%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23,761.585 | 31.82% |
合计 | 74,675.00 | 100% |
注: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于2010年变更为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2010年9月,股权划转
2010年9月27日,国电集团将其所持有平煤集团51%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内蒙古电力,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 12,829.165 | 17.18% |
2 | 内蒙古电力 | 38,084.25 | 51%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23,761.585 | 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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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4,675.00 | 100% |
(9)2011年10月,增资
2011年1月4日,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出资额由12,829.165万元增加至40,445.029693万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出资额由38,084.25万元增加至120,063.825078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额由23,761.585万元增加至74,910.410059万元,平煤集团的注册资本由74,675.00万元增加至235,419.264859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40,445.029693 | 17.18% |
2 | 内蒙古电力 | 120,063.825078 | 51%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74,910.410059 | 31.82% |
合计 | 235,419.264859 | 100% |
注:根据《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党办发[2019]3号),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0年1月变更为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2020年,股权转让(进行中)
2020年10月,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编号:信总—B—2020—008)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转让予国家能源集团。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正在准备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尚未进行工商变更。如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平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40,445.029693 | 17.18% |
2 | 内蒙古电力 | 120,063.825078 | 51% |
3 | 国家能源集团 | 74,910.410059 | 31.82% |
合计 | 235,419.264859 | 100% |
(三)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平煤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与销售,此外还经营锗产品销售、劳务输出收入、煤矸石销售收入等。
2-1-405
(四)主要财务数据
平煤集团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3,144,922.45 | 3,145,051.72 |
负债合计 | 2,315,056.20 | 2,094,228.3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30,391.50 | 676,504.20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1,072,052.81 | 1,061,284.22 |
营业利润 | 82,314.19 | 20,122.88 |
利润总额 | -166,410.44 | 336.6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8,426.55 | -60,340.02 |
(五)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合计 | 680,802.1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64,120.30 |
资产总计 | 3,144,922.45 |
流动负债合计 | 1,268,268.83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46,787.37 |
负债合计 | 2,315,056.2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30,391.5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9,866.25 |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1,072,052.81 |
营业利润 | 82,314.19 |
2-1-406
利润总额 | -166,410.44 |
净利润 | -241,495.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158,426.55 |
(六)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煤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编号:
信总—B—2020—008)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转让予国家能源集团。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正在准备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尚未进行工商变更
平煤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企业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和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12层、2层、5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作书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9年1月12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0006834161009 |
经营范围 | 与电力相关的煤炭资源投资;对电源、热源、电力设施、新能源、化工、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投资、管理 |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煤集团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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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平庄煤业伊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0 | 100% | 褐煤开采洗选 |
2 |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 | 51,950.00 | 100% | 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 |
3 | 赤峰矿安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150.00 | 100% | 检验检测服务 |
4 | 国电平煤尼勒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34,000.00 | 100% | 褐煤开采洗选 |
5 | 平庄能源 | 101,430.6324 | 61.42% | 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 |
6 | 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51% | 煤炭生产、洗选加工与销售 |
(七)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煤集团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平煤集团向平庄能源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序号 | 推荐对象 | 在平庄能源担任的职务 |
1 | 郭凡进 |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2 | 徐晓惠 | 董事 |
3 | 赵宏 | 董事、总经理 |
4 | 杜忠贵 | 董事 |
5 | 张海升 | 独立董事 |
6 | 彭继慎 | 独立董事 |
7 | 孙晓东 | 独立董事 |
(八)平煤集团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平煤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九)平煤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平煤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1-408
二、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云南电力、广西电力、东北电力、甘肃电力、陕西电力、华北电力,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云南电力
1、云南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220,630.744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韩宏才 |
成立日期 | 2009年1月12日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B幢9层 |
主要办公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B幢9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000683668500W |
经营范围 | 从事电源、热源、水资源的开发、投资、建设、及所投资项目的管理;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招标投标、物资经销、设备检测、科技开发等电力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及投资业务;从事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力有关的通信、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09年1月,设立
2009年1月12日,国电集团出资2,000.00万元设立云南电力,云南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 | 100% |
(2)2010年6月,增资
2010年6月23日,国电集团对云南电力增资,云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
2-1-409
2,000.00万元增加至92,163.74471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92,163.744715 | 100% |
合计 | 92,163.744715 | 100% |
(3)2012年1月,增资
2012年1月18日,国电集团对云南电力增资,云南电力注册资本由92,163.744715万元增加至172,630.74471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172,630.744715 | 100% |
合计 | 172,630.744715 | 100% |
(4)2014年3月,增资
2014年3月27日,国电集团对云南电力增资,云南电力注册资本由172,630.744715万元增加至210,630.74471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10,630.744715 | 100% |
合计 | 210,630.744715 | 100% |
(5)2015年4月,增资
2015年4月30日,国电集团对云南电力增资,云南电力注册资本由210,630.744715万元增加至220,630.74471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云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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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电集团 | 220,630.744715 | 100% |
合计 | 220,630.744715 | 100% |
注:2017年11月,云南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力股东变更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2020年8月,变更公司名称
2020年8月27日,云南电力公司名称由“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云南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云南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285,361.74 | 1,349,292.33 |
负债合计 | 1,360,150.93 | 1,370,028.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0,791.03 | -13,346.95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254,100.11 | 237,516.73 |
营业利润 | 10,418.63 | -74,065.09 |
利润总额 | 11,450.59 | -73,383.5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256.16 | -65,968.82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天职国际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175,016.2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110,345.45 |
资产总计 | 1,285,361.74 |
流动负债合计 | 699,368.96 |
2-1-411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60,781.96 |
负债合计 | 1,360,150.9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0,791.0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4,789.18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天职国际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254,100.11 |
营业利润 | 10,418.63 |
利润总额 | 11,450.59 |
净利润 | 5,581.3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6,256.16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天职国际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100%
国务院国资委100%
云南电力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能麻栗坡三转湾发电有限公司 | 750.00 | 100% | 水力发电及售电 |
2 | 国能怒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水力发电 |
3 | 云南新能源 | 33,565.74 | 100% | 风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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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4 | 国能德宏发电有限公司 | 8,000.00 | 100% | 水电资源开发、水力发电、供电、养殖 |
5 | 盈江县天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0.00 | 100% | 水力发电 |
6 | 国能普洱发电有限公司 | 48,559.60 | 99.53% | 水力发电 |
7 | 国能云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60% | 购售电 |
8 | 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 49,559.75 | 55% | 电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能的生产和销售 |
9 | 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 86,321.2383 | 51% | 火力发电 |
10 | 国电红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9,804.00 | 50.99959% | 电厂、电站建设投资 |
11 | 国能迪庆香格里拉发电有限公司 | 31,429.502 | 50.99866% | 水电开发、水力发电 |
12 | 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 | 25,600.00 | 50% | 风力发电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云南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云南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云南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云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云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云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广西电力
1、广西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1-413
注册资本 | 141,418.2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刘宏荣 |
成立日期 | 2014年2月27日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D10栋 |
主要办公地点 | 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D10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0927396377 |
经营范围 | 对电厂、电力(热力)生产、煤炭、发电设备、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土地开发的投资和管理;电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进出口贸易;发电附属产品的销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设备及不动产租赁;配电网建设与管理,用电业务咨询,售电,热力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4年2月,公司设立
2014年2月27日,国电集团出资2,000.00万元设立广西电力,广西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 | 100% |
(2)2017年7月,增资
2017年7月14日,国电集团对广西电力增资,广西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000.00万元增加至141,418.28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141,418.28 | 100% |
合计 | 141,418.28 | 100% |
注:2017年11月,广西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股东变更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020年8月,变更公司名称
2-1-414
2020年8月27日,广西电力公司名称由“国电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广西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广西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171,870.54 | 1,001,982.78 |
负债合计 | 1,022,322.54 | 877,998.3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6,835.72 | 58,680.63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339,729.52 | 325,101.54 |
营业利润 | 28,178.67 | 6,169.88 |
利润总额 | 28,493.00 | 6,267.8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175.09 | 277.23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185,953.59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85,916.95 |
资产总计 | 1,171,870.54 |
流动负债合计 | 392,040.9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30,281.64 |
负债合计 | 1,022,322.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6,835.7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49,548.00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2-1-415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339,729.52 |
营业利润 | 28,178.67 |
利润总额 | 28,493.00 |
净利润 | 25,747.2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15,175.09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
100%
国务院国资委
100%
广西电力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广西国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 | 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
2 | 国电兴业桂林有限公司 | 800.00 | 100% | 物业服务;酒店管理 |
3 | 广西新能源 | 20,962.346369 | 100% | 风力发电 |
4 | 广西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42,565.00 | 100% | 水力发电 |
5 | 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 | 64,848.40 | 88.78% | 电力建设、生产、销售 |
6 | 国电崇左发电有限公司 | 1,500.00 | 51% | 火力发电 |
7 | 国能南宁发电有限公司 | 75,954.90 | 51% | 电力设施承装、承修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1-416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广西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报告期内,广西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广西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广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广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广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东北电力
1、东北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454,561.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祝文东 |
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15日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58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794845178D |
经营范围 | 电源、热源、配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水资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电能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检修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与电力相关的通信、环保技术、综合节能技术、电力科学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06年12月,公司设立
2-1-417
2006年12月15日,国电集团出资20,000.00万元设立东北电力,东北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0 | 100% |
(2)2010年9月,增资
2010年9月30日,国电集团、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电力增资,东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0,000.00万元增加至511,177.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53,730.00 | 69.20% |
2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57,447.00 | 30.80% |
合计 | 511,177.00 | 100% |
(3)2012年2月,增资
2012年2月6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电力增资,东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511,177.00万元变更为558,859.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53,730.00 | 63.29% |
2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5,129.00 | 36.71% |
合计 | 558,859.00 | 100% |
(4)2013年6月,增资
2013年6月20日,国电集团对东北电力增资,东北电力注册资本由558,859.00万元变更为630,69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1-418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25,561.00 | 67.48% |
2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5,129.00 | 32.52% |
合计 | 630,690.00 | 100% |
(5)2014年5月,股权转让
2014年5月28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东北电力32.52%股权(205,129.00万元出资额)转让至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25,561.00 | 67.48% |
2 |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205,129.00 | 32.52% |
合计 | 630,690.00 | 100% |
(6)2014年6月,股权转让
2014年6月26日,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东北电力32.52%的股权(205,129.00万元出资额)转让至国电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630,690.00 | 100% |
合计 | 630,690.00 | 100% |
(7)2014年10月,减资
2014年7月25日,东北电力股东国电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630,690.00万元减少至425,561.00万元,东北电力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25,561.00万元。
2014年10月17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630,690.00万元减少至425,561.00万元,东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630,690.00万元减少至425,561.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2-1-419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25,561.00 | 100% |
合计 | 425,561.00 | 100% |
(8)2014年10月,增资
2014年10月20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425,561.00万元增加至454,561.00万元,东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425,561.00万元增加至454,561.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54,561.00 | 100% |
合计 | 454,561.00 | 100% |
注:2017年12月,东北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力股东变更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2020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
2020年9月30日,东北电力公司名称由“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东北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东北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3,680,820.58 | 3,761,222.46 |
负债合计 | 4,211,310.96 | 4,131,103.1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15,491.93 | -370,120.16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1,517,508.04 | 1,524,225.65 |
营业利润 | -148,088.18 | -168,964.19 |
2-1-420
利润总额 | -145,869.34 | -161,992.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42,630.66 | -155,827.87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449,206.3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31,614.26 |
资产总计 | 3,680,820.58 |
流动负债合计 | 3,008,348.27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02,962.69 |
负债合计 | 4,211,310.9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15,491.9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30,490.38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1,517,508.04 |
营业利润 | -148,088.18 |
利润总额 | -145,869.34 |
净利润 | -153,790.0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142,630.66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1-421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北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100%
国务院国资委100%
东北电力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能黑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 | 电力销售 |
2 | 国能吉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 | 电力销售 |
3 | 国电东北(沈阳)燃料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 | 燃料销售 |
4 | 国电东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53,358.00 | 100% | 供热 |
5 | 国能黑河煤电有限公司 | 21,000.00 | 100% | 火力发电 |
6 | 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 | 98,755.00 | 100% | 发电、供热 |
7 | 国能鞍山热电有限公司 | 12,062.00 | 100% | 火力发电 |
8 | 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 80,778.78 | 100% | 火力发电 |
9 | 国电佳木斯兴隆热力有限公司 | 6,900.00 | 100% | 供热 |
10 | 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 75,177.69 | 100% | 火力发电 |
11 | 国电林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24,000.00 | 100% | 水力发电 |
12 | 国能北安热电有限公司 | 69,645.00 | 100% | 火力发电 |
13 |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46,677.00 | 100% | 火力发电 |
14 | 东北新能源 | 41,754.00 | 100% | 风力发电 |
15 | 国电龙兴煤电有限公司 | 8,000.00 | 99.9375% | 火力发电 |
16 | 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55,500.00 | 76.20% | 环境治理 |
17 | 国能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 108,199.96 | 74.40% | 火力发电 |
18 | 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 108,838.00 | 63.99946% | 火力发电 |
19 | 国电辽宁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50.00% | 电力销售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北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
2-1-422
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东北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东北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东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东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东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甘肃电力
1、甘肃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91,915.0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付建斌 |
成立日期 | 2010年1月6日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 |
主要办公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6956397662 |
经营范围 | 从事电源、热源、热网、煤炭、水资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电厂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标投标代理、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技开发等电力相关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等业务;开展商品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等业务;从事电力有关的通信、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该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0年1月,设立
2-1-423
2010年1月6日,国电集团出资2,000.00万元发起设立甘肃电力。甘肃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 | 100% |
(2)2011年6月,增资
2011年6月1日,国电集团对甘肃电力增资,甘肃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000.00万元增加至29,099.0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甘肃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9,099.05 | 100% |
合计 | 29,099.05 | 100% |
(3)2012年7月,增资
2012年7月23日,国电集团对甘肃电力增资,甘肃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9,099.05万元增加至40,259.0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甘肃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0,259.05 | 100% |
合计 | 40,259.05 | 100% |
(4)2015年9月,增资
2015年9月14日,国电集团对甘肃电力增资,甘肃电力的注册资本由40,259.05万元增加至77,279.0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甘肃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77,279.05 | 100% |
合计 | 77,279.05 | 100% |
2-1-424
(5)2017年7月,增资
2017年7月31日,国电集团对甘肃电力增资,甘肃电力的注册资本由77,279.05万元增加至91,915.0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甘肃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91,915.05 | 100% |
合计 | 91,915.05 | 100% |
注:2017年11月,甘肃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电力股东变更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019年1月,公司名称变更
2019年1月3日,甘肃电力公司名称由“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甘肃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甘肃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068,488.41 | 1,117,456.66 |
负债合计 | 1,159,452.17 | 1,183,403.8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6,103.93 | -47,171.47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340,594.02 | 291,272.00 |
营业利润 | -42,098.46 | -65,401.63 |
利润总额 | -41,117.92 | -64,902.6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8,932.46 | -39,565.82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2-1-425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181,642.66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86,845.75 |
资产总计 | 1,068,488.41 |
流动负债合计 | 766,358.91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93,093.26 |
负债合计 | 1,159,452.1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66,103.9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0,963.76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340,594.02 |
营业利润 | -42,098.46 |
利润总额 | -41,117.92 |
净利润 | -25,016.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18,932.46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1-426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能尼傲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750.00 | 100% | 水力发电 |
2 | 甘肃新能源 | 25,298.5301 | 100% | 风力发电 |
3 | 国能达拉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7,372.84 | 100% | 水力发电 |
4 |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 17,677.4482 | 51.44% | 火力发电、供热 |
5 | 国家能源集团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4,228.66 | 62% | 火力发电、供热 |
6 |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 55,938.2 | 100% | 火力发电、供热 |
7 |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 | 2,233.00 | 100% | 供热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甘肃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甘肃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甘肃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甘肃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甘肃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甘肃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五)陕西电力
1、陕西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1-427
注册资本 | 341,590.6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尚谦 |
成立日期 | 2010年7月29日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31号华鼎国际2号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31号华鼎国际2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559379373B |
经营范围 | 电源、热源、热网、水资源、新能源的开发、投资(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电厂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标投标代理、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技开发等电力相关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从事电力有关的通信、信息、环保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介服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0年7月,设立
2010年7月29日,国电集团出资304,426.44万元,发起设立陕西电力。陕西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04,426.44 | 100% |
合计 | 304,426.44 | 100% |
(2)2015年4月,增资
2015年4月16日,国电集团对陕西电力增资,陕西电力的注册资本由304,426.44万元增加至318,471.0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陕西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18,471.01 | 100% |
合计 | 318,471.01 | 100% |
(3)2015年12月,增资
2-1-428
2015年11月10日,国电集团对陕西电力增资,陕西电力的注册资本由318,471.01万元增加至325,538.0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陕西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25,538.01 | 100% |
合计 | 325,538.01 | 100% |
(4)2016年3月,增资
2016年3月25日,国电集团对陕西电力增资,陕西电力的注册资本由325,538.01万元增加至341,590.66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陕西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41,590.66 | 100% |
合计 | 341,590.66 | 100% |
注:2017年12月,陕西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电力股东变更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020年8月,公司名称变更
2020年8月28日,陕西电力公司名称由“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陕西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陕西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1,315,805.84 | 1,287,275.69 |
负债合计 | 1,234,329.31 | 1,147,659.52 |
2-1-4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203.54 | 148,767.67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364,355.28 | 385,791.89 |
营业利润 | 14,355.96 | 2,693.66 |
利润总额 | 16,268.33 | 1,840.5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3,388.40 | 1,934.55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208,746.5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107,059.31 |
资产总计 | 1,315,805.84 |
流动负债合计 | 547,812.72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86,516.58 |
负债合计 | 1,234,329.3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203.5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1,476.54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364,355.28 |
营业利润 | 14,355.96 |
利润总额 | 16,268.33 |
净利润 | 16,653.9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13,388.40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陕西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
2-1-430
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100%
国务院国资委100%
陕西电力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02,300.00 | 65.00% | 火力发电 |
2 | 国能陕西水电有限公司 | 81,292.24 | 100.00% | 火力发电 |
3 | 国能陕西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31,640.00 | 100.00% | 新能源发电 |
4 | 陕西云峰矿业有限公司 | 13,640.00 | 100.00% | 火力发电 |
5 | 定边新能源 | 17,650.00 | 100.00% | 新能源发电 |
6 | 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99,535.96 | 65.00% | 火力发电 |
7 | 国家能源集团陕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00% | 电力销售、设备安装 |
8 | 国能靖边新能源有限公司 | 400.00 | 100.00% | 新能源发电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陕西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陕西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陕西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陕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1-431
9、陕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陕西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六)华北电力
1、华北电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673,255.81802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书军 |
成立日期 | 2007年12月13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16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1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5193T |
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供应;电源、热源、水资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设备检修;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与电力有关的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历史沿革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07年12月,设立
2007年12月13日,国电集团出资200,000.00万元设立华北电力。华北电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00,000.00 | 100% |
合计 | 200,000.00 | 100% |
(2)2009年11月,增资
2009年11月3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200,000.00万元增加至
2-1-432
235,455.725111万元,华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00,000.00万元增加至235,455.72511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235,455.725111 | 100% |
合计 | 235,455.725111 | 100% |
(3)2011年5月,增资
2011年5月6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235,455.725111万元增加至350,807.818027万元,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出资额为163,747.725881万元,华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235,455.725111万元增加至514,555.543908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350,807.818027 | 68.18% |
2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3,747.725881 | 31.82% |
合计 | 514,555.543908 | 100% |
(4)2012年12月,增资
2012年12月5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350,807.818027万元增加至421,756.818027万元,华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514,555.543908增加至585,504.543908。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21,756.818027 | 72.03% |
2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3,747.725881 | 27.97% |
合计 | 585,504.543908 | 100% |
(5)2015年10月,增资及股权转让
2015年8月12日,华北电力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华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585,504.543908万元增加至639,222.543908万元,增资部分由股东国电集团以货币出资。
2-1-433
2015年10月27日,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华北电力27.97%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国电集团,国电集团新增53,718.00万元出资,华北电力的注册资本由585,504.543908万元增加至639,222.543908万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639,222.543908 | 100% |
合计 | 639,222.543908 | 100% |
(6)2016年6月,减资
2016年6月23日,华北电力注册资本由639,222.543908万元减少至475,474.818027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475,474.818027 | 100% |
合计 | 475,474.818027 | 100% |
注:2017年11月,华北电力股东名称变更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7)2018年2月,增资
2018年2月8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475,474.818027万元增加至526,398.818027万元,华北电力注册资本由475,474.818027万元增加至526,398.818027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526,398.818027 | 100% |
合计 | 526,398.818027 | 100% |
(8)2019年5月,增资
2019年5月16日,国电集团的出资额由526,398.818027万元增加至538,990.818027万元,华北电力注册资本由526,398.818027万元增加至538,990.818027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1-434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电集团 | 538,990.818027 | 100% |
合计 | 538,990.818027 | 100% |
(9)2020年10月,增资及公司名称变更
2020年10月15日,华北电力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华北电力注册资本由538,990.818027万元增加至673,255.818027万元。本次增资、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华北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比例 |
1 | 国家能源集团 | 673,255.818027 | 100% |
合计 | 673,255.818027 | 100% |
注:2020年10月,因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报告期内,华北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相关的投资及控股。
4、主要财务数据
华北电力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计 | 3,065,313.18 | 3,058,762.68 |
负债合计 | 2,079,448.54 | 2,140,180.7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01,279.51 | 755,654.08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总收入 | 1,239,913.48 | 1,310,592.72 |
营业利润 | 90,826.82 | 14,305.86 |
利润总额 | 88,733.19 | 16,392.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6,321.72 | 6,314.90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并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2-1-435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478,190.5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587,122.68 |
资产总计 | 3,065,313.18 |
流动负债合计 | 1,320,176.6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759,271.90 |
负债合计 | 2,079,448.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01,279.5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85,864.64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并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营业总收入 | 1,239,913.48 |
营业利润 | 90,826.82 |
利润总额 | 88,733.19 |
净利润 | 71,559.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 | 46,321.72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并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产权控制关系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北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下属公司情况
2-1-43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电力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要产品或业务 |
1 | 天津国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 | 售电 |
2 | 国能太原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000.00 | 100% | 火力发电 |
3 | 国能山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100% | 售电 |
4 | 涉县一五零发电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864.00 | 100% | 资产运营管理 |
5 | 山西洁能 | 10,000.00 | 100% | 风力发电 |
6 | 天津国电天鑫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 | 投资 |
7 | 内蒙古新能源 | 18,500.00 | 100% | 风力发电 |
8 | 天津洁能 | 32,120.80 | 100% | 风力发电 |
9 | 天津国能华北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1,100.00 | 100% | 电力技术服务 |
10 | 国电中商苏尼特右旗风电有限公司 | 3,000.00 | 80% | 风力发电 |
11 | 国能河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20,001.00 | 75% | 售电 |
12 | 国电净能巴彦淖尔新能源有限公司 | 8,608.00 | 70% | 新能源发电 |
13 | 国能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13,040.00 | 66.37% | 火力发电 |
14 | 国能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 50,649.00 | 65.00% | 火力发电、供热 |
15 |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77,700.00 | 65% | 热电联产、新能源发电 |
16 | 国电净能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 2,100.00 | 60% | 新能源发电 |
17 | 国电山西兴能有限公司 | 3,000.00 | 55% | 风力发电 |
18 | 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3,797.80 | 55% | 火力发电 |
19 | 国能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 51,480.00 | 55% | 火力发电、供热 |
20 | 国电承德华御新能源有限公司 | 8,929.40 | 51.00% | 新能源发电 |
21 | 国电承德围场风电有限公司 | 33,741.00 | 51% | 风力发电 |
22 | 天津国电申能电力有限公司 | 26,000.00 | 51% | 新能源发电 |
23 | 国电优能正镶白旗风电有限公司 | 8,000.00 | 51% | 风力发电 |
24 | 国能榆次热电有限公司 | 50,160.00 | 51% | 火力发电、供热 |
25 | 国能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 24,828.00 | 51.00% | 火力发电、供热 |
7、与合并方、被合并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北电力与本次交易的合并方龙源电力、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报告期内,华北电力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1-437
8、华北电力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华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9、华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五年内,华北电力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1-438
第七章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换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三部分组成。
1、换股吸收合并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同时,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资产出售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以现金支付。于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中,根据中铭国际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出事宜涉及的该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343,672.56万元。
3、现金购买
龙源电力将向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东北电力、陕西电力、广西电力、云南电力、甘肃电力、华北电力购买资产,拟购买资产的对价由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于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拟购买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标的公司 | 股权比例 | 支付对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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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北电力 | 东北新能源 | 100% | 79,400.00 |
2 | 陕西电力 | 定边新能源 | 100% | 81,600.00 |
3 | 广西电力 | 广西新能源 | 100% | 98,600.00 |
4 | 云南电力 | 云南新能源 | 100% | 75,200.00 |
5 | 甘肃电力 | 甘肃新能源 | 100% | 44,200.00 |
6 | 华北电力 | 天津洁能 | 100% | 60,000.00 |
7 | 内蒙古新能源 | 100% | 79,100.00 | |
8 | 山西洁能 | 100% | 59,300.00 |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各方达成一致,云南电力持有的国电巧家新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
本次现金购买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现金购买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577,400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组成本次整体交易。吸收合并、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将退市并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拟购买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或其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情况
1、交易各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龙源电力,被合并方为平庄能源。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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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的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平庄能源所有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平庄能源股东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龙源电力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4、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1)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
=(P
-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2)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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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能源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5、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平庄能源A股换股价格/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0.3407,即平庄能源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平庄能源A股股票可以换得0.3407股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比例根据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后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6、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平庄能源总股本为1,014,306,324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合计为345,574,165股。
若合并双方任何一方自龙源电力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龙源电力A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龙源电力原内资股转换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8、零碎股处理方法
平庄能源换股股东取得的龙源电力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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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9、权利受限的平庄能源股份的处理
如平庄能源股东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龙源电力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龙源电力相应A股之上维持不变。10、股份锁定期安排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龙源电力股东东北电力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龙源电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H股),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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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平煤集团承诺:“1、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取得的龙源电力股份,也不由龙源电力回购该等股份。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源电力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龙源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龙源电力股份(不含H股)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龙源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龙源电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1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1、龙源电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龙源电力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
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龙源电力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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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龙源电力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龙源电力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龙源电力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龙源电力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龙源电力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龙源电力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龙源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龙源电力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龙源电力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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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2、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平庄能源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平庄能源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平庄能源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平庄能源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权再主张向平庄能源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
3.50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平庄能源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平庄能源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平庄能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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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
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平庄能源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平庄能源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
已提交平庄能源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平庄能源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2)可调价期间
平庄能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
A、向上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b)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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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B、向下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
a)深证综指(399106.SZ)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b)WIND煤炭指数(886003.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c)平庄能源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平庄能源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平庄能源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平庄能源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平庄能源已召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平庄能源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13、本次合并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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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14、本次合并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司:
(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15、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至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6、员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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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置出资产交易对方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二、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该协定对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主体名称、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换股价格、发行价格、换股比例、平庄能源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龙源电力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过渡期间安排、有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保密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本次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3、生效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于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出席龙源电力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本次交易获得出席平庄能源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本次购买获得国家能源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内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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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4)本次出售获得平煤集团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5)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6)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7)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8)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及/或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9)联交所对龙源电力发布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二)《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后吸收合并方案
龙源电力和平庄能源同意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本次合并,即龙源电力通过向平庄能源全体股东以发行A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平庄能源。本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出售资产后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龙源电力的原内资股及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2、债务继承
作为被吸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起,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双方同意,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3、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不变,继续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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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平庄能源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平煤集团继受。因该等员工提前与平庄能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平煤集团负责支付或承担。
在审议本次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合并双方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三、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合理性分析
从并购交易的实践操作来看,一般可通过市场法和收益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其中市场法主要包括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收益法主要为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主要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股权自由现金流和股利现金流。
可比公司法是根据相关公司的特点,选取与其可比的上市公司的估值倍数(如市盈率倍数、市净率倍数、市销率倍数等)作为参考,其核心思想是利用二级市场的相关指标及估值倍数对交易标的进行估值。
可比交易法是选择与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已完成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其融资或并购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据此进行分析,得到交易标的企业价值或股权价值。
现金流折现法的基本步骤如下:首先,建立并运用合理财务模型,对预期收益,如现金流等进行预测;其次,针对相关公司的特点及现金流的口径,选取合理的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或股权资本成本),以预期收益为基础,对现金流进行折现,通过估算预期收益的现值,得到交易标的企业或股权价值。以上三种方法的优点、缺点以及适用性如下:
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该方法基于有效市场假设,即假设交易价格反映包括趋势、业务风险、发展速度等全部可以获得的信息,相关参数较为容易获得。其缺点在于,很难对可比公司业务、财务上的差异进行准确调整,较难将行业内并购、监管等因素纳入考虑。可比交易法的优点在于,该方法以可比公司近期已完成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估值水平比较确定且容易获取。其缺点在于,如何根据相关公司最新经营情况选取适当的参数,从而对历史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得出相关公司现时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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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在于从整体角度考察业务,是理论上最为完善的方法;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少;可以把合并后的经营战略、协同效应结合到模型中;可以处理大多数复杂的情况。其缺点在于,财务模型中变量较多、假设较多;估值主要基于关于未来假设且较敏感,波动性较大,可能会影响预测的准确性;具体参数取值难以获得非常充分的依据。本次交易中,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在合并完成之前,受上市监管及商业保密限制不能提供详细的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并且公布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可能会引起股价异动,增加本次合并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合并未进行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因缺乏相关的预测数据,本次交易无法使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值分析。
此外,本次合并属于公开市场合并,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体系,并且本次交易形式在市场上存在可比案例,故本次交易主要采用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分析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一)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合理性分析
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
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公式为:
P1=(P0-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仅为现金分红,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42-0.1176=11.3024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人民币,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若龙源电力自权益分派实施完成次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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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比公司法分析
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龙源电力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经综合分析后得出估值对象价值。
(1)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及范围
本次交易中,选取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如下,作为龙源电力的可比公司,其最近12个月(截至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1年1月18日,下同)经营业绩、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
601016.SH | 节能风电 | 6.95 | 97.24 |
601619.SH | 嘉泽新能 | 2.51 | 36.59 |
600163.SH | 中闽能源 | 2.63 | 33.33 |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注:由于可比公司均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均为2020年9月30日。
(2)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可比公司法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
3)最近12个月市盈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可获取的最近财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后交易日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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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净率=截至定价基准日前20日交易日成交均价/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3)可比公司法估值结果
1)可比公司市盈率法估值结果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 |
601016.SH | 节能风电 | 25.55x |
601619.SH | 嘉泽新能 | 28.83x |
600163.SH | 中闽能源 | 25.87x |
最小值 | 25.55x | |
平均值 | 26.75x | |
中值 | 25.87x | |
最大值 | 28.83x |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
根据龙源电力2019年度审计报告、龙源电力2019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龙源电力2020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龙源电力最近十二个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13亿元。以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数据分别计算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如下:
指标 | 以最大值计算 | 以最小值计算 |
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倍) | 28.83x | 25.55x |
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亿元) | 1,358.76 | 1,204.17 |
若以上述可比公司最近12个月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1,204.17亿元至1,358.76亿元。
2)可比公司市净率法估值结果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净率 |
601016.SH | 节能风电 | 1.83x |
601619.SH | 嘉泽新能 | 1.98x |
600163.SH | 中闽能源 | 2.04x |
最小值 | 1.83x | |
平均值 | 1.95x | |
中值 | 1.9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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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净率 |
最大值 | 2.04x |
数据来源:Wind、公司公告。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度中期报告,龙源电力截至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548.83亿元。
以可比公司市净率数据分别计算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如下:
指标 | 以最大值计算 | 以最小值计算 |
可比公司市净率(倍) | 2.04x | 1.83x |
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亿元) | 1,119.61 | 1,004.36 |
若以上述可比公司市净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1,004.36亿元至1,119.61亿元。
2、可比交易法分析
通过分析2017年1月1日以来披露交易方案,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的,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支付现金收购风电资产可比交易,计算其交易市盈率及市净率水平,与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的市盈率及市净率水平进行比较。
(1)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可比交易法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市盈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利润;
2)市净率=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中标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归属于全部股东的净资产。
(2)可比交易法估值结果
单位:万元
收购方 | 交易标的 | 标的金额 | 市盈率 | 市净率 |
中闽能源 | 中闽风电100%股权 | 253,855.00 | 39.37x | 2.07x |
云南能投 | 马龙公司100%股权 | 27,190.00 | 22.37x | 1.01x |
大姚公司100%股权 | 47,510.00 | 34.39x | 1.05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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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 | 交易标的 | 标的金额 | 市盈率 | 市净率 |
会泽公司100%股权 | 48,710.00 | 14.67x | 1.24x | |
泸西公司70%股权 | 26,890.00 | 12.10x | 1.13x | |
江南化工 | 盾安新能源100%股权 | 249,900.00 | 92.56x | 1.33x |
上海电力 | 江苏电力100%股权 | 301,083.63 | 25.95x | 1.26x |
川能动力 | 四川能投55%股权 | 148,234.61 | 25.68x | 1.18x |
最小值 | 12.10x | 1.01x | ||
平均值 | 24.93x | 1.28x | ||
中值 | 25.68x | 1.21x | ||
最大值 | 39.37x | 2.07x |
注1: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注2:由于盾安新能源市盈率显著高于其他可比交易,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评价时排除。
在以可比交易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523.33亿元至1,702.75亿元。在以可比交易市净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范围为534.52亿元至1,095.50亿元。
3、合理性分析结论
以可比公司市盈率法及市净率法估值区间下限的均值作为可比公司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下限,以区间上限的均值作为可比公司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上限,则以可比公司法分析龙源电力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区间为1,104.27亿元至1,239.19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 | 估值区间下限 | 估值区间上限 |
可比公司法-市盈率 | 1,204.17 | 1,358.76 |
可比公司法-市净率 | 1,004.36 | 1,119.61 |
可比公司法最终结论 | 1,104.27 | 1,239.19 |
以可比交易市盈率法及市净率法估值区间下限的均值作为可比交易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下限,以区间上限的均值作为可比交易法最终选取的区间上限,则以可比交易法分析龙源电力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区间为528.92亿元至1,399.13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 | 估值区间下限 | 估值区间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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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估值区间下限 | 估值区间上限 |
可比交易法-市盈率 | 523.33 | 1,702.75 |
可比交易法-市净率 | 534.52 | 1,095.51 |
可比交易法最终结论 | 528.92 | 1,399.13 |
根据上述结果,以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估值区间下限均值作为最终区间下限,以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估值区间上限均值作为最终区间上限,则本次龙源电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区间为816.59亿元至1,319.16亿元。
单位:亿元
方法 | 估值区间下限 | 估值区间上限 |
可比公司法 | 1,104.27 | 1,239.19 |
可比交易法 | 528.92 | 1,399.13 |
最终结论 | 816.59 | 1,319.16 |
根据2021年1月15日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本次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为11.42元/股。截至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H股收盘价为10.32港元/股,折合人民币8.60元/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港元兑0.8336元换算)。
截至2021年1月15日,龙源电力总股本8,036,389,000股,其中包含H股3,340,029,000股,内资股4,696,360,000股。以龙源电力A股发行价格对应龙源电力内资股股东权益价值,H股股价对应龙源电力H股股东权益价值,则龙源电力普通股股东权益价值为823.67亿元,位于上述816.59亿元至1,319.16亿元的估值区间内。
2021年5月28日,龙源电力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2021年6月7日登记在龙源电力股东名册的股东每股以现金派发现金红利0.1176元(含税)。根据上述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龙源电力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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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本次交易中,龙源电力发行价格的确定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因素,估值合理、定价公允。
(二)平庄能源换股价格合理性分析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A股股东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3.50元/股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10%的换股溢价率确定,即3.85元/股。若平庄能源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1、换股价格与历史价格比较
本次换股价格较平庄能源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前20日交易均价、前60日交易均价、前120日交易均价均有一定幅度溢价,具体情况如下:
价格基准 | 股票价格(元/股) | 换股价格较历史股价溢价 |
停牌前1日收盘价 | 3.61 | 6.65% |
前20个交易日均价 | 3.50 | 10.00% |
前60个交易日均价 | 3.25 | 18.46% |
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 2.95 | 30.51% |
注1:数据来源为Wind;注2:交易均价的计算方法为计算期间平庄能源股票成交总金额除以成交总量。
2、近年相同类型换股吸收合并交易的换股溢价水平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平庄能源股东的换股价格若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庄能源股票交易均价,即3.50元/股为基础计算,则换股价格3.85元/股在此基础上换股溢价率为10%。
本次交易的被合并方平庄能源为A股上市公司,选取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合并方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在该类交易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被合并方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被合并方股票交易均价的溢价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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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交易类型 | 交易名称 |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 换股价格 | 换股价格溢价比例 |
A吸并A | 上海医药吸并上实医药 | 19.07 | 19.07 | 0.00% |
A吸并A | 上海医药吸并中西药业 | 11.36 | 11.36 | 0.00% |
A吸并A | 唐钢股份吸并承德钒钛 | 5.76 | 5.76 | 0.00% |
A吸并A | 唐钢股份吸并邯郸钢铁 | 4.10 | 4.10 | 0.00% |
A吸并A | 盐湖钾肥吸并盐湖集团 | 25.46 | 25.46 | 0.00% |
A吸并A | 友谊股份吸并百联股份 | 13.53 | 13.53 | 0.00% |
A吸并A | 美的集团吸并小天鹅A | 46.28 | 50.91 | 10.00% |
A吸并A | 新湖中宝吸并新湖创业 | 7.11 | 7.11 | 0.00% |
A吸并A | 宝钢股份吸并武钢股份 | 2.86 | 2.58 | -10.00% |
A吸并A | 长城电脑吸并长城信息 | 36.26 | 24.09 | -33.56% |
A吸并A | 中国医药吸并天方药业 | 6.39 | 6.39 | 0.00% |
A吸并A | 济南钢铁吸并莱钢股份 | 7.18 | 8.35 | 16.27% |
A吸并A | 百视通吸并东方明珠 | 10.75 | 10.75 | 0.00% |
A吸并A | 攀钢钢钒吸并攀渝钛业 | 14.14 | 17.08 | 20.79% |
A吸并A | 攀钢钢钒吸并长城股份 | 6.50 | 7.85 | 20.79% |
A+H吸并A | 大连港吸并营口港 | 2.16 | 2.59 | 20.00% |
A+H吸并A | 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 | 5.50 | 6.88 | 25.00% |
A+H吸并A | 广州药业吸并白云山 | 11.55 | 11.55 | 0.00% |
A+H吸并A+H | 中国南车吸并中国北车 | 5.92 | 6.19 | 4.56% |
H吸并A | 中交股份吸并路桥建设 | 11.81 | 14.53 | 23.03% |
H吸并A | 中国外运吸并外运发展 | 16.91 | 20.63 | 22.00% |
H吸并A | 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 | 4.88 | 5.80 | 18.85% |
H吸并A | 中国铝业吸并兰州铝业 | 9.26 | 11.88 | 28.29% |
H吸并A | 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 | 15.84 | 20.81 | 31.38% |
H吸并A | 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 | 26.65 | 35.00 | 31.33% |
H吸并A | 广汽集团吸并广汽长丰 | 12.65 | 14.55 | 15.00% |
H吸并A | 金隅股份吸并太行水泥 | 10.09 | 10.8 | 7.04% |
H吸并A | 中国能源建设吸并葛洲坝 | 6.04 | 8.76 | 45.00% |
非上市吸并A | 招商蛇口吸并招商地产A | 28.22 | 38.1 | 35.01% |
非上市吸并A | 招商公路吸并华北高速 | 4.73 | 5.93 | 25.40% |
非上市吸并A | 温氏集团吸并大华农 | 8.33 | 13.33 | 60.00% |
非上市吸并A | 申银万国吸并宏源证券 | 8.30 | 9.96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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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交易类型 | 交易名称 |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 换股价格 | 换股价格溢价比例 |
非上市吸并A | 美的集团吸并美的电器 | 9.46 | 15.96 | 68.71% |
最低值 | -33.56% | |||
均值 | 15.30% | |||
中值 | 16.27% | |||
最高值 | 68.71% |
注: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
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案例中,被合并方换股价格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率平均为15.30%,中值为16.27%。本次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为3.85元/股,相当于较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10%,考虑到平庄能源连续亏损,溢价水平略低于同类型交易的平均换股溢价水平具备合理性。
3、停牌期间A股市场、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变化
自2020年12月31日(即停牌前一交易日)至2021年1月15日(即平庄能源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期间,A股大盘、所属行业指数、平庄能源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变动。在此期间,深证综指(399106.SZ)上涨1.61%,Wind煤炭指数(886003.WI)下跌1.61%,A股煤炭开采行业可比公司股价变动幅度的平均值为-9.88%、中值为-10.84%。本次平庄能源换股溢价率高于停牌期间指数和可比公司变动幅度,已充分覆盖了平庄能源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机会成本。
类别 | 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 | 期间变动幅度 | |
停牌前一交易日 | 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 ||||
2020/12/31 | 2021/1/15 | ||||
可比公司 | 靖远煤电 | 000552.SZ | 3.21 | 2.80 | -12.77% |
兖州煤业 | 600188.SH | 10.07 | 10.00 | -0.70% | |
山煤国际 | 600546.SH | 8.51 | 6.88 | -19.15% | |
恒源煤电 | 600971.SH | 6.29 | 5.65 | -10.17% | |
大同煤业 | 601001.SH | 6.30 | 5.39 | -14.44% | |
中国神华 | 601088.SH | 18.01 | 18.73 | 4.00% | |
中煤能源 | 601898.SH | 4.45 | 4.71 | 5.84% | |
陕西煤业 | 601225.SH | 9.34 | 10.72 | 14.78% | |
露天煤业 | 002128.SZ | 10.94 | 9.98 | -8.78% | |
大有能源 | 600403.SH | 5.59 | 4.27 | -2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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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收盘价(元/股)/收盘指数 | 期间变动幅度 | |
停牌前一交易日 | 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 ||||
2020/12/31 | 2021/1/15 | ||||
上海能源 | 600508.SH | 10.14 | 9.22 | -9.07% | |
新集能源 | 601918.SH | 3.13 | 2.77 | -11.50% | |
*ST郑煤 | 600121.SH | 9.32 | 6.85 | -26.50% | |
红阳能源 | 600758.SH | 4.04 | 2.98 | -26.24% | |
平均值 | -9.88% | ||||
中值 | -10.84% | ||||
指数 | 深证综指 | 399106.SZ | 2,329.37 | 2,366.86 | 1.61% |
Wind煤炭指数 | 886003.WI | 4,295.46 | 4,226.21 | -1.61% |
注:数据来源为Wind及公司公告。
综上所述,被合并方平庄能源换股价格的确定以停牌前的市场历史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历史溢价水平、资本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符合相关市场惯例,定价公允、合理。
四、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请详见本财务顾问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程序”。
五、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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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4,908,598,141股股份,占龙源电力总股本的
58.56%,仍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100%股权,仍为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龙源电力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国家能源集团 | 4,602,432,800 | 57.27% | 4,602,432,800 | 54.91% |
东北电力 | 93,927,200 | 1.17% | 93,927,200 | 1.12% |
平煤集团 | - | - | 212,238,141 | 2.53% |
原平庄能源其他股东 | - | - | 133,336,024 | 1.59% |
内资股(A股)合计 | 4,696,360,000 | 58.44% | 5,041,934,165 | 60.15% |
H股公众股股东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H股合计 | 3,340,029,000 | 41.56% | 3,340,029,000 | 39.85% |
总股本 | 8,036,389,000 | 100.00% | 8,381,963,165 | 100.00% |
注:1、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
2、持股比例均指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龙源电力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完成后架构编制的2020年龙源电力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2020.12.31 | |
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
资产总计(万元) | 17,462,862.30 | 19,316,299.10 |
负债合计(万元) | 10,775,706.97 | 12,391,224.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 5,810,358.80 | 5,994,280.61 |
营业收入(万元) | 2,880,711.91 | 3,081,278.5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497,737.79 | 547,65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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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2020.12.31 | |
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6 | 0.59 |
资产负债率(%) | 61.71% | 6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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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顾问意见
一、前提假设
本财务顾问对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发表意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一)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该等文件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
(三)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
(四)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及时完成;
(五)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化,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六)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七)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各方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无重大变化;
(八)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合规性分析
中金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财务顾问,根据《首发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核查,就本次交易中涉及龙源电力的合规性事项发表如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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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平庄能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龙源电力系H股上市公司,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系A股上市公司。
根据合并双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方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880,711.91万元、17,462,862.30万元、6,687,155.33万元。被合并方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184,166.04万元、419,104.83万元和304,761.96万元。由于平庄能源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39%、2.40%和4.56%,而龙源电力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0年末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平庄能源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564.19%、4,166.71%和2,194.22%且龙源电力2020年末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平庄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合计营业收入、2020年末合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分别为201,759.91万元、1,512,637.64万元和421,579.60万元,标的公司交易价格合计为577,400.00万元,占龙源电力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因此,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吸收合并的存续主体为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本次现金购买的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该等主体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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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龙源电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无证土地、土地占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划拨土地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的情况,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
最近36个月,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土地、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之“(二)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
针对部分无证土地、划拨土地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等情况,龙源电力已通过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或办证无障碍的证明、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承诺承担相关费用、经济补偿的方式确保相关权属瑕疵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针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占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的情况,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
“为使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含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采取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消除上述用地瑕疵情形。该等解决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龙源电力以及相关子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用:
1、取得政府部门关于调整规划或合法使用的专项证明
鉴于相关子公司是因土地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用地瑕疵,且目前相关调整规划方案已经上报相关有权机关,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所涉土地正在办理调整规划、目前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遭受处罚的专项证明或者关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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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中,针对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龙源乐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取得相关司法机构关对乐安前述案件立案侦查事项的明确处理结论意见,力争取得当地检察院对前述立案侦查事项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处理,并取得上述相关证明。
2、剥离相关公司控股权
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控股股权等方式,在本次交易提交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回复之前,将相关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的除龙源电力之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剥离”),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本次剥离应履行的审计评估程序(如需)、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完成本次剥离;
(3)为使得本次剥离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年内,相关子公司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后,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将相关子公司控股权注入龙源电力,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拟注入龙源电力的相关子公司控股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3、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措施
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上述相关公司所在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部门,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使龙源电力及相关子公司落实该等整改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责令整改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龙源电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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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2)标的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部分标的公司存在部分无证土地、划拨土地未取得保留划拨用地批复的情况,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各个标的公司之“(五)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之“2、土地房产权属情况”。最近36个月,部分标的公司存在土地方面的行政处罚,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广西新能源”之“(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之“1、行政处罚”及“第五章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定边新能源”之“(七)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之“1、行政处罚”。
针对标的公司土地瑕疵情况,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如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自有土地、房产瑕疵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及/或产生资产损失及/或须进行经济赔偿,则本集团/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因上述事项遭受损失。”
(3)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反垄断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能源集团于2020年10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受让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平煤集团31.82%股权,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前,国家能源集团合计持有的平庄能源权益为31.32%,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国家能源集团合计持有的平庄能源的权益将达到50.87%,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述交易正在准备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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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则该经营者集中可以不进行申报。鉴于本次吸收合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且国家能源集团持有龙源电力的权益为58.44%,前述交易的完成将使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平煤集团的权益达到82.82%,持有平庄能源的权益达到50.87%。因此前述交易完成后,本次吸收合并将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豁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情形。如前述交易最终因未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而未能完成,则国家能源集团将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本次吸收合并将在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后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符合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完成后,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前述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龙源电力将因本次吸收合并新增345,574,165股A股股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总股本为8,381,963,165股,总股本超过4亿元,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影响,国家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龙源电力的股权比例为58.56%。
本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家能源集团,其受让的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在后续换股吸收合并中参与换股。根据测算,即使所有龙源电力异议股东、平庄能源异议股东均选择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本次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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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的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亦不会低于10%。此外,本次现金购买不会影响龙源电力的股权结构及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因此,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方案,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龙源电力本次A股发行价格为11.30元/股。此外,综合考虑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对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股东进行风险补偿,平庄能源换股价格以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3.50元/股为基准,给予10%的溢价率,即3.85元/股。
为充分保护龙源电力中小股东利益,减少本次吸收合并后龙源电力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按照公平价格向龙源电力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此外,为充分保护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国家能源集团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向平庄能源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即3.50元/股。
因此,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格及换股价格充分考虑了合并双方的特点及市场惯例,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合并双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家能源集团向合并双方的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现金购买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现金购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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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本次现金购买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所涉及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1)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收益、应交税费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将转让至平煤集团,其他资产及负债均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该等资产负债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最终将注销法人资格。
本次现金购买的标的公司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该等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龙源电力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已发行、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合并双方决定予以清偿或在本次吸收合并预案公告后发行的除外),龙源电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同意维持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不要求龙源电力提前清偿相关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方案,平庄能源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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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本次现金购买的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依然为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并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有利于龙源电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龙源电力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前,龙源电力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存续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国家能源集团已就保持存续公司的独立性出具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不会对存续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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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龙源电力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及本次现金购买有利于存续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龙源电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1、龙源电力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龙源电力系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改革〔2009〕46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9年7月9日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龙源电力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龙源电力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龙源电力的历次验资报告及相关凭证资料,龙源电力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龙源电力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龙源电力提供的文件及生产经营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报告期内,龙源电力的生产经营在重大方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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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龙源电力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均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龙源电力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变动情况”。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变动,均系任职届满或职务调整、退休等正常原因所致。变动后新增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由龙源电力内部培养产生,任免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因此,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最近三年内,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龙源电力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龙源电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等资料,龙源电力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龙源电力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龙源电力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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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龙源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龙源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8、龙源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根据龙源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人士出具的承诺,龙源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9、龙源电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天职国际接受龙源电力的委托,对龙源电力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1915号)。
根据龙源电力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龙源电力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龙源电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在重大方面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10、龙源电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与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有关事项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1)自有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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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的无证土地”及“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证土地”。针对龙源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占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的情况,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已出具承诺,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七、龙源电力主要资产情况”之“(一)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1)自有土地使用权”之“2)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之“③控股股东关于上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相关事项的承诺”。最近36个月内,龙源电力相关行政处罚及潜在刑事诉讼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章 合并方基本情况”之“二十一、龙源电力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龙源电力出具的书面材料及相关监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龙源电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龙源电力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1、龙源电力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龙源电力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龙源电力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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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龙源电力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龙源电力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一)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之“3、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与关联方存在的往来余额”之“(1)应收项目”。
针对上述情况,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出具《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对截至该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六)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之“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龙源电力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13、龙源电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龙源电力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之“一、合并方财务会计信息”。
根据龙源电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龙源电力2018、2019和2020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0.97%、60.91%、61.71%;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22,877.51万元、452,626.72万元、497,737.7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25,548.57万元、1,250,920.70万元、1,227,319.60万元。报告期内,龙源电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14、龙源电力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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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龙源电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的情况及具体执行记录,龙源电力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职国际接受龙源电力委托,对龙源电力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1915号)。
15、龙源电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龙源电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龙源电力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的情况,龙源电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龙源电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职国际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龙源电力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职国际对上述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24822号)。
16、龙源电力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根据龙源电力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的情况,龙源电力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17、龙源电力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龙源电力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中已完整披露龙源电力的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龙源电力已在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披露了关联交易。天职国际对上述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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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2号)。报告期内,龙源电力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化公允交易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18、龙源电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告,龙源电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06,248.94万元、443,261.84万元、477,216.13万元,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3,903,788.87万元,累计超过5,000万元;本次吸收合并前龙源电力总股本为8,036,389,000股,不少于3,000万股;2020年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4.94%,不高于20%;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龙源电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9、龙源电力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龙源电力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根据龙源电力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无违法证明、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完税凭证、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相关文件等资料,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能够依法纳税,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龙源电力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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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龙源电力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龙源电力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0、龙源电力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根据龙源电力的主要债务合同以及龙源电力资信情况,龙源电力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1、龙源电力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龙源电力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2、龙源电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龙源电力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龙源电力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龙源电力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龙源电力的行业地位或龙源电力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龙源电力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龙源电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龙源电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龙源电力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龙源电力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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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平庄能源的控股股东是平煤集团(系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龙源电力自上市以来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均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龙源电力控制权的变更。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龙源电力为本次合并编制了2020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且已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 27194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备考审计报告》。
(一)财务状况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例 |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558,756.34 | 596,948.15 | 6.84%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0,337.66 | 30,337.66 | 0.00% |
应收账款 | 12,282.97 | 11,543.22 | -6.02% |
应收款项融资 | 2,147,948.52 | 2,381,277.80 | 10.86% |
预付款项 | 57,502.95 | 60,902.55 | 5.91% |
其他应收款 | 147,093.37 | 537,421.54 | 265.36% |
其中:应收利息 | - | - | - |
应收股利 | 21,951.16 | 21,951.16 | 0.00% |
存货 | 80,136.73 | 81,667.40 | 1.91%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500.00 | 2,50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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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 | 99,061.29 | 134,896.38 | 36.17% |
流动资产合计 | 3,135,619.83 | 3,837,494.70 | 22.38%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11,774.87 | 11,774.87 | 0.00% |
长期股权投资 | 405,596.23 | 405,596.23 | 0.00%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75,809.99 | 77,743.56 | 2.55% |
投资性房地产 | 2,058.52 | 2,058.52 | 0.00% |
固定资产 | 9,694,228.51 | 10,619,553.66 | 9.55% |
在建工程 | 2,670,855.81 | 2,853,599.44 | 6.84% |
使用权资产 | 17,875.52 | 17,875.52 | 0.00% |
无形资产 | 862,449.32 | 871,120.96 | 1.01% |
开发支出 | 3,186.46 | 3,193.44 | 0.22% |
商誉 | 6,149.03 | 17,302.64 | 181.39% |
长期待摊费用 | 2,269.70 | 2,550.32 | 12.3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661.16 | 25,489.88 | 23.3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54,327.36 | 570,945.36 | 3.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4,327,242.47 | 15,478,804.40 | 8.04% |
资产总计 | 17,462,862.30 | 19,316,299.10 | 10.61% |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总资产规模将由17,462,862.30万元增至19,316,299.10万元,增幅为10.61%;其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别增加701,874.87万元和1,151,561.93万元,主要来自于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在建工程的增加。交易完成后,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资产实力和业务规模得到大幅增强。
2、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例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534,055.84 | 1,699,531.46 | 10.79%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23,443.58 | 23,443.58 | 0.00% |
应付票据 | 248,934.95 | 250,680.12 | 0.70% |
应付账款 | 797,063.33 | 872,534.56 | 9.47% |
2-1-483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例 | |
合同负债 | 35,762.95 | 35,776.68 | 0.04% |
应付职工薪酬 | 24,487.90 | 24,913.35 | 1.74% |
应交税费 | 66,494.94 | 73,914.71 | 11.16% |
其他应付款 | 330,619.07 | 939,939.72 | 184.30% |
其中:应付利息 | - | - | - |
应付股利 | 50,119.65 | 58,398.67 | 16.5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225,350.73 | 1,309,116.15 | 6.84% |
其他流动负债 | 1,100,000.00 | 1,106,128.04 | 0.56% |
流动负债合计 | 5,386,213.30 | 6,336,278.37 | 17.64%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3,540,153.77 | 4,176,445.04 | 17.97% |
应付债券 | 1,719,651.74 | 1,719,651.74 | 0.00% |
租赁负债 | 14,519.59 | 35,797.35 | 146.55% |
长期应付款 | 44,383.13 | 52,139.96 | 17.48%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15,385.00 | 15,385.00 | 0.00% |
预计负债 | 8,852.20 | 8,852.20 | 0.00% |
递延收益 | 22,712.69 | 23,139.35 | 1.8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071.20 | 16,071.20 | 0.00%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7,764.36 | 7,764.36 | 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389,493.67 | 6,055,246.20 | 12.35% |
负债合计 | 10,775,706.97 | 12,391,524.57 | 15.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备考负债规模从10,775,706.97万元增加到12,391,524.57万元,增幅为14.99%;其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增加949,765.07万元和665,752.53万元,主要来自于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的增加。
3、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1.71% | 64.15% | 3.96% |
流动比率(倍) | 0.58 | 0.61 |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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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速动比率(倍) | 0.57 | 0.59 | 4.50% |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资产负债率略有上升,但负债水平仍处于合理范围,负债结构仍较为合理,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增加大量负债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流动性水平略有上升,2020年12月31日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有所提升,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高。
(二)盈利能力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经营情况的变化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比例 | |
一、营业总收入 | 2,880,711.91 | 3,081,278.52 | 6.96% |
二、营业总成本 | 2,195,049.61 | 2,320,697.60 | 5.72% |
其中:营业成本 | 1,808,506.36 | 1,897,278.21 | 4.91% |
税金及附加 | 27,452.10 | 28,976.74 | 5.55% |
销售费用 | 329.03 | 329.03 | - |
管理费用 | 36,274.49 | 36,274.49 | - |
研发费用 | 7,697.11 | 8,091.21 | 5.12% |
财务费用 | 314,790.52 | 349,747.93 | 11.10% |
其中:利息费用 | 297,413.70 | 333,096.23 | 12.00% |
利息收入 | 5,780.31 | 6,522.20 | 12.83% |
加:其他收益 | 69,450.96 | 75,158.05 | 8.22% |
投资收益 | 4,574.86 | 4,574.86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7,700.17 | -7,700.17 | - |
信用减值损失 | -12,566.88 | -13,172.78 | 4.82% |
资产减值损失 | -92,500.56 | -100,507.25 | 8.66% |
资产处置收益 | 46,430.17 | 46,439.86 | 0.02% |
三、营业利润 | 693,350.68 | 765,373.49 | 10.39% |
加:营业外收入 | 8,851.26 | 9,300.19 | 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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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营业外支出 | 4,122.65 | 4,477.46 | 8.61% |
四、利润总额 | 698,079.30 | 770,196.21 | 10.33% |
减:所得税费用 | 123,298.98 | 135,779.77 | 10.12% |
五、净利润 | 574,780.31 | 634,416.44 | 10.38%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97,737.79 | 547,656.77 | 10.03% |
2、少数股东损益 | 77,042.53 | 86,759.67 | 12.61% |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备考营业收入从2,880,711.91万元增加到3,081,278.52万元,增幅为6.9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497,737.79万元增加到547,656.77万元,增幅为10.03%。本次交易使存续公司龙源电力整体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得到显著提升。
2、交易前后净资产收益率比较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提高,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
项目 | 2020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9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8.91% | 9.59% |
(三)换股吸收合并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分析
龙源电力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8,036,389,000股,假设平庄能源全部股东参与本次换股,龙源电力将因本次交易发行345,574,165股A股股票,总股本达到8,381,963,165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4.12%。本次交易前后,合并方及被合并方每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龙源电力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 0.58 | 0.62 |
平庄能源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 -0.75 | 0.21 |
注:平庄能源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是根据本次交易后龙源电力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及换股比例1:0.3407计算后所得。
对于原龙源电力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58元/股提高至0.62元/股,增长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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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平庄能源股东,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75元/股提高至0.21元/股,每股收益由负转正。从长期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龙源电力的业务发展,原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的股东将得以继续分享存续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成果。
2、交易前后净资产收益率比较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提高,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
项目 | 2020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32% | 9.9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8.91% | 9.59% |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1、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平庄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平庄能源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和区域内较好的取暖用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风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现有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将由平煤集团承接,龙源电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拟购买资产将通过资产、人员、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2、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的未来经营发展战略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五章 业务发展目标”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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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
(1)本次交易为龙源电力以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与平庄能源换股股东进行换股,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同时,平庄能源将拟出售资产转让给平煤集团;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由其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并同时以现金购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
(2)存续公司经营将以龙源电力现有管理团队为主,由其继续负责其业务的管理、运营和发展。
(3)龙源电力管理层将负责存续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
(4)未来龙源电力将借助A+H上市公司的平台优势、资金优势等,以及已有的业务拓展经验、管理经验等,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积极促进存续公司的发展。
(5)存续公司将参照证监会及深交所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规范、补充、完善等。
(五)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前,龙源电力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平庄能源为在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龙源电力与平庄能源均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平庄能源拟出售资产外的资产、负债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平庄能源将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拟购买资产将整体纳入龙源电力的公司运营管理体系,通过龙源电力制定的相关公司运营政策由龙源电力进行统一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资产和人员进一步扩张,将不断优化资产配置,建立更有效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适应公司规模扩张和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的重组整合。
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从上市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龙源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制定了整合计划和管理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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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业务方面,龙源电力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并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龙源电力将引入国家能源集团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抗行业风险能力。资产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拟购买标的公司将成为存续公司子公司。存续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经验和多年深耕电力行业的行业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财务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按照自身财务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部门机构、人员设置,搭建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成本费用核算、资金管控、税务等管理工作,统筹内部资金使用和外部融资,防范运营、财务风险。人员方面,交易完成后平庄能源的全体员工将由平煤集团全部接收,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平煤集团继续履行,标的公司及龙源电力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化,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机构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将持续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稳定、规范运行。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存续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并已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龙源电力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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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提供咨询、建议,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和高效化。龙源电力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龙源电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制定了A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建立完善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已经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龙源电力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龙源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合并双方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龙源电力2020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龙源电力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拟购买资产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拟出售资产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平庄能源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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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前 | 备考合并后 | 变动百分比 | ||
龙源电力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58 | 0.62 | 6.42% |
平庄能源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75 | 0.21 | - |
龙源电力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56 | 0.59 | 6.87% |
平庄能源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 | -0.78 | 0.20 | - |
注:以上每股收益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平庄能源合并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本次合并换股比例1:0.3407,根据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得到。本次交易前,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8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6元/股;2020年度平庄能源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75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78元/股;本次合并完成后,2020年度龙源电力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6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股;2020年度平庄能源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21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为0.20元/股。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源电力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平庄能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亦有增厚。
(二)填补回报并增强存续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分别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龙源电力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存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存续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成为A+H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龙源电力将整合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优质新能源资产,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规模效应得到充分释放,有利于推动龙源电力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存续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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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积极探索和改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与此同时,龙源电力将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存续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不断完善存续公司治理,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龙源电力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存续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存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存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龙源电力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存续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龙源电力将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存续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龙源电力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存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体现存续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三)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龙源电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存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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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龙源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龙源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龙源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龙源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龙源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龙源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龙源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亦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龙源电力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龙源电力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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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本次资产交付安排的说明
(一)换股吸收合并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作为合并方,龙源电力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其继续持有与履行。
作为被合并方,平庄能源的拟出售资产将直接交割至平煤集团。平庄能源除拟出售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接。
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如有)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龙源电力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承担;平庄能源与拟出售资产相关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平煤集团承担,除拟出售资产之外的其他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后将由龙源电力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承担。
对于龙源电力已发行尚在存续期的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龙源电力承诺,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务融资工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宜。
(二)资产出售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自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接收主体享有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出售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拟出售资产的对价由平煤集团向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龙源电力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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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购买交易的资产交割及相关安排
自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日起,拟购买资产的购买方享有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拟购买资产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果《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七、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的合并方龙源电力及现金购买的交易对方均与平庄能源共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本次吸收合并及现金购买相关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作为存续公司将实现A+H两地上市,可以同时在H股市场和A股市场开展资本运作,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由于A股市场投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且A股整体估值相较H股存在溢价,可为龙源电力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兼并收购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此外,回归A股市场也有利于龙源电力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有利于未来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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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平庄能源的所有换股股东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平庄能源股份换为龙源电力A股股份,成为龙源电力的股东。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开发风电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新能源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发电集团,在全国拥有300多个风电场,以及光伏、生物质、潮汐、地热和火电等发电项目,业务分布于中国32个省市区和加拿大、南非、乌克兰等国家,回归A股将会给参与换股的平庄能源中小股东带来更优且更长远的回报。
3、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龙源电力是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板块的上市公司平台,本次吸收合并的同时通过资产出售及现金购买注入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资产,有利于减少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新能源业务的潜在的业务重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本次新能源板块重组契合国家能源集团构建八大业务板块的战略定位,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业务板块的进一步整合,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板块,建设国际一流新能源上市公司。
(三)本次交易对非关联股东的影响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平庄能源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平庄能源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也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龙源电力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的核查
报告期内,龙源电力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一)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之“3、龙源电力本次交易前与关联方存在的往来余额”之“(1)应收项目”。
针对上述情况,龙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出具《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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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将积极配合龙源电力对截至该承诺出具日的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并于本次交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前完成清理。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六)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之“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龙源电力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平庄能源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合并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合并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合并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为实施本次合并,合并双方聘请了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为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合并双方股票于2021年1月4日开市起停牌,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停牌公告。
4、平庄能源对本次合并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平庄能源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对本次合并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平庄能源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向深交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查情况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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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并双方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平庄能源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国家能源集团、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龙源电力、平庄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平庄能源将于重组报告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
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次重组项目法律事项及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拟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律师”)担任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律师,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担任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会计师。通商律师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31110000E00016266T),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立信会计师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号:31000006)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号:34),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通商律师同意接受中金公司之委托,在本次交易中向中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起草、修改、审核中金公司就本次交易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中金公司收集、编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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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易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立信会计师同意接受中金公司之委托,在本次交易中向中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中金公司收集和编制财务相关工作底稿。
本次交易聘请通商律师和立信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服务费用。
(二)龙源电力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龙源电力聘请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担任合并方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境内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香港法律顾问,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拟购买资产评估机构,嘉林资本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龙源电力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拟聘请通商律师及立信会计师的行为以及龙源电力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财务顾问、估值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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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顾问内核意见及结论性意见
一、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中金公司的质控和内核制度,中金公司自项目立项后、在不晚于首次公告或首次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或首次对外出具专业意见前,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负责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中金公司内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向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就立项申请从项目关键风险控制角度提供意见。
2、尽职调查阶段的审核
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材料的项目,项目首次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前至少一个月,若立项至申报不足一个月则在立项后5日内,项目组应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提交截至当时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重点关注问题及解决情况说明,并就项目尽职调查计划和方案与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进行讨论,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3、申报阶段的审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在首次将重组预案等文件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项目组需将重组预案等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在首次将《重组报告书》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项目组需将《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审核无意见后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组织召开初审会,对项目进行问核并验收底稿,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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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正式申报文件时,如无重大内核会议会后事项,可不再召开内核会议。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保送。
5、实施阶段的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实施期间所有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项目组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阶段的审核
持续督导期间,所有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项目组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金公司内核委员会经过对项目相关文件的严格核查和对项目组人员的询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核意见如下:
1、本次吸收合并和本次现金购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2、同意出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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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方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合并方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规范;除另有说明外,龙源电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性条件;本次吸收合并综合考虑了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的估值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了合并方发行价格、被合并方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并设置了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保护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股东的利益;针对本次吸收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债权债务处置,相关方案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存续公司提升行业地位、整合内部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随着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业务整合和协同效应的逐步体现,存续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维护合并双方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现金购买不构成龙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参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现金购买在重大方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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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沈如军 | ||||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 ||||
王 晟 | ||||
内核负责人: | ||||
杜祎清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周梦宇 | 黄达鑫 | |||
项目协办人: | ||||
李中生 | 胡海锋 | |||
程然 | 余佳骏 | |||
郭渺渺 | 焦竞翀 | |||
马骁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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