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ST平能: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时间: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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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9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1-02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上述协议,经2020年11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执行。截止2020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63,621.44万元,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370.52万元,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3.71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郭凡进先生、徐晓惠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预计公司2021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4.94亿元;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542.78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20年期末,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63,621.44万元,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370.52万元,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3.71万元。2020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22H21100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

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财务公司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53.94亿元,同业款项150.77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830.73亿元。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总收入35.47亿元,实现利息收入35.1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18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25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0.20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公司的存款;

(8)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定价政策: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财务公司对公司的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交易限额: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40亿元,财务公司吸收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40亿元。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9日。

(2)生效条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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