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ST平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 年 月 日

*ST平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2020年11月

目 录

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 3

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通知 ...... 4

三、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 11

四、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2

五、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34

六、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 45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1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议案表决后,由见证律师宣布表决结果,之后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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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4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14:0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项议案于2020年11月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

2、3项议案需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第4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中第1、2、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表决时,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各项议案将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具体内容见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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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0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3.00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4.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11月25日8:30~11:30和14:00~17:002.登记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证券部。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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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11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0476-3328220)到公司。来信请寄: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证券部,联系人:王丹、于秉旭,邮编024076(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丹、于秉旭

电话:0476-3328400、3323008

传真:0476-3328220

电子邮箱:nmgpzny@163.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

邮编:024076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7.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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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附件2: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80”,投票简称为“平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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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同意反对弃权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0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3.00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4.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内任选一项,并在相应方框内打“√”;

2.如出现两种以上选择或有涂改,为无效表决票;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4.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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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公司三楼会议室;登记时间:2020年11月25日8:30-11:30和14:00-17:00;登记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公司证券部。

序号

序号议 程报告人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徐晓惠
2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来宾,宣布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及会议议程尹晓东
3宣读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尹晓东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尹晓东
5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尹晓东
6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尹晓东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尹晓东
8股东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宣布表决结果见证律师
10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
11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签署计票监票单董事、计票监票人
12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徐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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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详情见《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附:《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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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4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

2020年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采购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15,000万元,现修订为25,000万元;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50,000万元,现修订为35,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材料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35,000万元,现修订为12,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2,000万元,现修订为4,000万元。其他类型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变。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晓惠、郭凡进、赵宏、杜忠贵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已发生情况及修订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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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原预计金额截至2020年10月31日已发生金额修订后预计金额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平庄煤业电力市场价或协议价6,0003,306.926,000
热力市场价或协议价3,0001,701.823,000
供水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365.671,000
煤炭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5,0000.0025,000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444.03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0.79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3,415.83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17.43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21.77
小计26,0009374.2636,000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平庄煤业材料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35,0005,890.8512,000
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2,000610.104,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50,0001,019.9635,000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1,683.05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7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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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3,254.70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022.64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443.35
小计87,00025,704.745,1000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平庄煤业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6,0003,700.116,000
小计7,0003,700.117,000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平庄煤业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5,0002,767.745,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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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公开招标价0.00
小计6,0002,767.746,000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平庄煤业煤炭代销市场价或协议价14,0009,424.5114,000
小计14,0009,424.5114,000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惠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3701Q注册资本:235,419.264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0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平庄煤业总资产328.11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营业收入76.41亿元,净利润1.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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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267J注册资本:13,466,209.11498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总资产18,264.29亿元,净资产7,448.00亿元,营业收入3,853.11亿元,净利润

428.46亿元。

(3)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亮

住所:伊旗乌兰木伦镇布连办事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94974781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注册资本:413,46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租赁业务。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2.42亿元,净资产55.71亿元,营业收入30.86亿元,净利润8.02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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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已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1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Ad

%M

t

%M

t

%S,dt

%S,dt

%V

daf

%V

daf

粒度mm

)/(Q

,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元露天矿混(末)煤<30<28≦0.8>40<10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交货数量以货票计费数量为基准,由卖方承担铁路货票收费计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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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内的路运损耗,超出部分由买方承担。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

- 22 -

×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

矿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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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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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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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井工矿混(末)煤<30<26≦1>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沙岭。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 24 -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分别为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 26 -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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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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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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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元露天矿混(末)煤<30<28≦1.6>40<10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白市。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 28 -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

矿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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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af

%Vdaf

粒度m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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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吉林北。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 30 -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及劳务采购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进行交易,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 32 -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公司向平庄煤业销售煤炭主要是用于锅炉运转及配煤销售,在煤质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保障销售收入。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 34 -

五、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协商后,双方于近期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本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附:《金融服务协议》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 36 -

甲 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法定代表人:徐晓惠邮 政编 码:024076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法定代表人:刘春峰邮 政编 码:100044联 系 人:

电 话:

内蒙古平庄能源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鉴于: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金融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在乙方经营范围和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甲方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甲方的存款;

8、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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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甲方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甲方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双方同意,在乙方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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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40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40亿元。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二、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保持与乙方的业务合作。双方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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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2、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非法目的;

3、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4、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5、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6、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7、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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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乙方通过《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甲方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合规、安全;

4、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成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5、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订立本协议时,本协议双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提供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情况报告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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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五、变更、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双方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3)年。

八、其他事项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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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样适用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3、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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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

甲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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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附:《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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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详见4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因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两项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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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2020年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13,222.49万元;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2,821.10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为0元,2020年1月1日至披露日,存款利息收入为0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19年期末,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2019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22H21100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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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2020年1-10月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4.40亿元,同业款项300.79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822.56亿元。2020年1-10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8.64亿元,实现利息收入2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9.97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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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

(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公司的存款;

(8)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6日。

(2)生效条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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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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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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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总支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原“第五章董事会”之前,新增“第五章党总支”章节共五项条款,相应变更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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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支部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司总支部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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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可以担任副书记。
原“第八章党总支部”的所有条款删除。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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