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ST平能: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时间:2000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平庄煤业总资产328.11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营业收入76.41亿元,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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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0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4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2020年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采购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15,000万元,现修订为25,000万元;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50,000万元,现修订为35,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材料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35,000万元,现修订为12,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2,000万元,现修订为4,000万元。其他类型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变。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晓惠、郭凡进、赵宏、杜忠贵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已发生情况及修订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原预计金额截至2020年10月31日已发生金额修订后预计金额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平庄煤业电力市场价或协议价6,0003,306.926,000
热力市场价或协议价3,0001,701.823,000
供水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365.671,000
煤炭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5,0000.0025,000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444.03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0.79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3,415.83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117.43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材料采购市场价或协议价21.77
小计26,0009374.2636,000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平庄煤业材料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35,0005,890.8512,000
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2,000610.104,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50,0001,019.9635,000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1,683.05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780.09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3,254.70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1,022.64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市场价或协议价443.35
小计87,00025,704.745,1000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平庄煤业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6,0003,700.116,000
小计7,0003,700.117,000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平庄煤业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5,0002,767.745,000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劳务市场价或协议价1,0000.001,000
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公开招标价0.00
小计6,0002,767.746,000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平庄煤业煤炭代销市场价或协议价14,0009,424.5114,000
小计14,0009,424.5114,000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惠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3701Q

注册资本:235,419.264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0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平庄煤业总资产328.11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营业收入76.41亿元,净利润

1.27亿元。

(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267J注册资本:13,466,209.11498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总资产18,264.29亿元,净资产7,448.00亿元,营业收入3,853.11

亿元,净利润428.46亿元。

(3)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亮住所:伊旗乌兰木伦镇布连办事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94974781注册资本:413,46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租赁业务。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2.42亿元,净资产55.71亿元,营业收入

30.86亿元,净利润8.02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已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1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A

d

%Mt

%Mt

%S

,dt

%S

,dt

%Vdaf

%Vdaf

粒度mm

)/(Q

,

KgKcal

arnet(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元露天矿混(末)煤<30<28≦0.8>40<10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0.8>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交货数量以货票计费数量为基准,由卖方承担铁路货票收费计重的1.2%以内的路运损耗,超出部分由买方承担。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

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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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Mt

%S,dt

%S,dt

%V

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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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

粒度mm

)/(Q

,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井工矿混(末)煤<30<26≦1>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沙岭。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分别为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

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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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元露天矿混(末)煤<30<28≦1.6>40<10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40<5032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6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3800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白市。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品种

%A

d

%M

t

%M

t

%S,dt

%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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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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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

粒度mm

)/(Q

,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井工矿混(末)煤<30<26≦1.6>40<504000

1.3供货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吉林北。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

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

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及劳务采购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进行交易,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

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公司向平庄煤业销售煤炭主要是用于锅炉运转及配煤销售,在煤质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保障销售收入。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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