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详见4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因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两项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2020年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13,222.49万元;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2,821.10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为0元,2020年1月1日至披露日,存款利息收入为0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19年期末,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2019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22H21100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财务公司2020年1-10月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4.40亿元,同业款项300.79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822.56亿元。2020年1-10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8.64亿元,实现利息收入
2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9.97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公司的存款;
(8)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9日。
(2)生效条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