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本次《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