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2019年4月24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20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煤炭采购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7,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2,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1,000万元。
2019年,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6,654.84万元(其中,电力4,108.46万元,热力1,958.21万元,供水398.44万元,材料采购189.73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22,998.05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1,689.80万元,煤炭销售1,308.25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代销煤炭,获取手续费12,023.3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4,284.87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753.06万元。
2.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预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11万吨,其中与平庄能源所属煤矿预计发生不超过50,000万元的煤炭销售额,其他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2019年,公司向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销售煤炭32,677.44万元。
3.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概述2020年,公司预计将委托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5,000万元,接受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2019年公司委托上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劳务共计4,968.73万元。
4.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预计不超过为6,000万元。
2019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452.96万元。
5.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20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计金额 | 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发生金额 | 上年发生金额 | |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 | 平庄煤业 | 电力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6,000 | 983.43 | 4,108.46 | |
热力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3,000 | 758.98 | 1,958.21 | |||
供水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000 | 61.61 | 398.44 | |||
煤炭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000 | 0.00 | 0.00 | |||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 | 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5,000 | 0.00 | 72.82 | |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0.00 | 1,058.30 | |||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0.00 | 333.62 | |||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347.87 | 3,340.39 | |||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0.00 | 47.89 | |||
小计 | 26,000 | 2151.89 | 11,387.90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平庄煤业 | 材料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35,000 | 378.68 | 21,689.80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2,000 | 378.99 | 1,308.25 | |||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50,000 | 0.00 | 1,389.12 | |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3,688.15 | 10,748.15 | |||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687.28 | 926.01 | |||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0.00 | 17,721.78 | |||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 煤炭销售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201.23 | 0.00 | |||
小计 | 87,000 | 6334.33 | 55,675.49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平庄煤业 | 劳务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000 | 0.00 | 753.06 |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劳务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6,000 | 777.99 | 5,452.96 | ||
小计 | 7,000 | 777.99 | 6,206.02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平庄煤业 | 劳务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5,000 | 885.04 | 4,284.87 | |
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 |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 | 劳务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000 | 0.00 | 0.00 |
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劳务 | 公开招标价 | 0.00 | 45.94 | |||
小计 | 6,000 | 885.04 | 4,330.81 | ||||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 | 平庄煤业 | 煤炭代销 | 市场价或协议价 | 14,000 | 3,066.19 | 12,023.30 | |
小计 | 14,000 | 3,066.19 | 12,023.30 |
(三)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交易内容 | 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 | 实际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 | 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 | 披露日期及索引 |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 | 平庄煤业 | 电力 | 4,108.46 | 14,800 | 100.00% | -21.77% | 2019年4月26日,公告编号:2019-016。公告名称: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的网站名称:巨潮资讯网。 |
热力 | 1,958.21 | 100.00% | 同上 | ||||
供水 | 398.44 | 100.00% | 同上 | ||||
材料采购 | 189.73 | 0.39% | 同上 | ||||
国电国际经贸有限 | 材料采购 | 72.82 | 0.15% | 同上 |
公司 | |||||||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1,058.30 | 2.19% | 同上 | |||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333.62 | 0.69% | 同上 | |||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3,340.39 | 6.91% | 同上 | |||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47.89 | 0.10% | 同上 |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 | 材料采购 | 9.49 | 0.02% | 同上 | |||
鄂尔多斯市神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60.28 | 0.12% | 同上 | |||
小计 | 11,577.63 | 14,800 | |||||
向关联人销售 | 平庄煤业 | 材料销售 | 21,689.80 | 35,000 | 100.00% | -38.03% | 同上 |
产品、商品 | 煤炭销售 | 1,308.25 | 3,500 | 0.75% | -62.62% | 同上 |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煤炭销售 | 1,389.12 | 37,000 | 0.80% | -11.68% | 2019年4月26日,公告编号:2019-016,公告名称: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年11月23日,公告编号:2019-043,公告名称:关于增加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披露的网站名称:巨潮资讯网。 |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 煤炭销售 | 740.70 | 0.43% | 同上 | |||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 煤炭销售 | 10,748.15 | 6.17% | 同上 | |||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 | 煤炭销售 | 926.01 | 0.53% | 同上 |
公司沈西热电厂 | |||||||
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 煤炭销售 | 1,151.68 | 0.66% | 同上 | |||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煤炭销售 | 17,721.78 | 10.18% | 同上 | |||
小计 | 5,5675.49 | 75,500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平庄煤业 | 劳务输出 | 753.06 | 6,228.83 | 11.34% | -0.37% | 2019年4月26日,公告编号:2019-016。公告名称: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披露的网站名称:巨潮资讯网。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劳务输出 | 5,452.96 | 82.12% | 同上 | |||
小计 | 6,206.02 | 6,228.83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平庄煤业 | 劳务 | 4,284.87 | 6,000 | 82.48% | -27.82% | 同上 |
北京华电天仁 | 劳务 | 45.94 | 17.27% | 同上 |
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
小计 | 4,330.81 | 6,000 | |||||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 | 平庄煤业 | 代销商品 | 12,023.30 | 14,000 | -14.12% | 同上 | |
小计 | 12,023.30 | 14,000 | |||||
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 公司预计2019年度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16,528.83万元,实际发生89,813.27万元,差异为-22.93%。其中原预计2019年度向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采购材料不超过4,800万元,实际发生5,112.52万元,差异为6.51%。 公司根据历年各类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预计当年的日常交易金额,因市场变化及生产经营需求改变,导致了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产生了较大差异。 | ||||||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 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允,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原则,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实际发生额与原预计情况存在差异,该等差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关联人 | 住所 | 法定 代表人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 王祥喜 | 10,209,466.115 |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 徐晓惠 | 235,419.2648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元宝山发电有 | 内蒙古自治区 | 李作书 | 247,580.00 | 火力发电、销售;供热;火电机 |
限责任公司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 | 组检修、维护;电控设备安装;热力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化工设备检修、维护;电力设备加工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房屋、机械设备租赁;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及开发利用;废旧物资销售;电力信息查询。 |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225# | 王大明 | 64,463.70 | 电力、热力、石膏生产及销售;粉煤灰、灰渣销售;水处理及销售;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及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的安装;供暖服务;电、热、汽购售;电力输配、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设施检修、维护、改造、运营;售电增值服务;充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26号 | 于治伟 | 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电源、热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电能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施工、检修及技术咨询;与电力相关的环保技术、综合节能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 双辽市辽西街 | 祝文东 | 59,238.00 |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 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35号 | 邹铁军 | 火力发电、供热;生产经销建筑材料(不含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02 | 闫吉庆 | 5,000 | 仓储服务;货运代理;包装服务;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17号楼2层-1号(园区) | 闫吉庆 | 2,000 | 道路货物运输;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电力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02 | 潘长春 | 5,000 | 电力物资的仓储、货运代理、包装、配送;销售机械电子设备、成套电子设备、备品配件及材料、电子和能源高科技产品;电力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咨询;开发电力、能源高科技产品;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曙光培训大厦11层 | 王进强 | 1,000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物资配送(不含运输)、采购、仓储(不含危险品、须经审批除外);机械电子产品、电力成套设备及备品备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不含需经行政审批项目),化工产品(不含杀鼠剂等有毒、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原料),橡胶制品、润滑油的销售;电力设备、设施、工程设备成套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苗木销售;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溶液;甲醛溶液、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氩、氧、氮、氯、氨(液化的);硫磺、煤焦油、甲醇、乙醇、异丙醚、石脑油、苯酚的批发 |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6 | 梁启伟 | 2,000 | 销售食品;销售医疗器械(II、III类);销售煤炭(不在北京从事 |
栋D235室 | 实物煤的储存和销售);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电器、五金、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仪器仪表、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耗材、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礼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汽车配件、黄金制品、有色金属、珠宝首饰、鲜肉及水产品、木材、金属制品、矿产品;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英才北二街9号国电新能源院307号楼2层 | 高彦超 | 14,382.3113 | 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伊旗乌兰木伦镇布连办事处 | 顾玉春 | 413,460.00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
关联方2019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关联人 | 总资产 | 净资产 | 主营业务 收入 | 净利润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74,998,080 | 70,585,727 | 55,754,581 | 5,563,143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49,976.05 | 1,055,747.73 | 1,005,863.93 | -34,222.40 |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434,030 | 6,399 | 205,944 | 3,539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306,857 | 39,270 | 81,893 | -10,959 |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 234,580 | 114,561 | 736 | |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 284,068 | 60,553 | 144,547 | 122 |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 145,639.28 | 106,482.19 | 117,279.91 | -21,001.58 |
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59,421 | 13,616 | 35,916 | 5,722 |
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99,196 | 3,751 | 129,939 | 3,654 |
国电物流有限公司 | 65,034.24 | -16,040.32 | 46,059.22 | 4,147.92 |
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 | 9,395.31 | -721.94 | 12,575.17 | -2,135.51 |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 | 52,731.15 | 5,939.15 | 60,341.44 | 1,843.73 |
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107,125 | 31,009 | 58,815 | 3,354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1,385,045 | 587,725 | 486,066 | 125,845 |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已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 | 品种 |
%Ad
%M
t
%M
t
%S,dt
%S,dt
%V
daf
%V
daf
粒度mm |
)/(Q
,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 | >40 | <50 | 32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36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38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4000 |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沙岭。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分别为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矿别 | 品种 |
)/(Q,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不含税价 | 增值税 | 价税合计 |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200 | 208.85 | 27.15 | 236 |
混(末)煤 | 3600 | 254.87 | 33.13 | 288 | |
混(末)煤 | 3800 | 269.03 | 34.97 | 304 | |
混(末)煤 | 4000 | 283.19 | 36.81 | 320 |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 | 品种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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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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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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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
元露天矿 | 混(末)煤 | <30 | <28 | ≦1.6 | >40 | <100 | 32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 | >40 | <50 | 32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36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3800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4000 |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白市。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9年12月出矿基准不含税价为210.62元/吨,增值税27.38元/吨,含税价为238元/吨。
井工矿: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品种
)/(Q
,
KgKcal
a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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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gKcal
arnet
(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月份 | 不含税价 | 增值税 | 价税合计 | |
混(末)煤 | 3200 | 2020年1月 | 208.85 | 27.15 | 236 |
混(末)煤 | 3600 | 2020年1月 | 254.87 | 33.13 | 288 |
混(末)煤 | 3800 | 2020年1月 | 269.03 | 34.97 | 304 |
混(末)煤 | 4000 | 2020年1月 | 283.19 | 36.81 | 320 |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
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矿别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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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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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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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
井工矿 | 混(末)煤 | <30 | <26 | ≦1.6 | >40 | <50 | 4000 |
1.3供货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
乙方;到站:吉林北。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1月份出矿基准合同价(元/吨)
品种
)/(Q
,
KgKcal
arnet
)/(Q
,
KgKcal
arnet(基准热值)
(基准热值) | 月份 | 不含税价 | 增值税 | 价税合计 | |
混(末)煤 | 4000 | 2020年1月 | 283.19 | 36.81 | 320 |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
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及劳务采购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进行交易,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