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徐晓惠 王继业 赵 宏 杜忠贵
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詹久山 刘 强 任国泰
王宏生 常兴武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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