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煤集团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0年4月20日,本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 2007年,本公司与平煤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2010年4月20日,公司与平煤集团重新签订了上述四个关联交易协议。 2、平煤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61.42%,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01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6、本次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孙金国 成立日期:2000年7月10日 注册资本:74,675万元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平煤集团于2000年7月依照《公司法》成立,其前身为1959年成立的平庄矿务局。平煤集团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16,541万元,目前注册资本74,675万元,平煤集团股东情况如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5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31.82%;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17.18%。平煤集团本部矿区面积210平方公里,煤田面积81平方公里,由平庄煤田和元宝山煤田组成,探明储量16.7亿吨,现有经济地质储量10.1亿吨,经济可采储量7.8亿吨,目前煤炭年生产能力2,500万吨左右。 2、关联关系 平煤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61.42%。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07年,为落实平煤集团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煤集团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司与平煤集团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煤集团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煤集团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煤集团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煤集团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煤集团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煤集团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煤集团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煤集团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煤炭代销协议 1、煤炭代销的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代销的业务范围:销售甲方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 2、煤炭代销的货款支付 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乙方扣除代销费用后,定期或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代销煤炭的货款。 3、代销费用的定价: 根据甲方出具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乙方向甲方收取代销手续费每吨10元,由乙方出具发票并承担流转纳税义务。 4、代销费用的结算: 根据乙方为甲方代销的实际销售量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5.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煤炭代销合同;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6.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2)本协议部份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综合服务协议 1、综合服务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 以及综合服务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2)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系企业间的有偿服务,甲方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3)乙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优于甲方,乙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该等服务的通知。该等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从甲方获取相应服务。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2、综合服务的范围 (1)供水、供电服务,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供水、供暖及供电服务,乙方单独设置水表、电表计量。 (2)甲方在乙方区域的设施和人员若仍需使用乙方的供水、供暖、供电设施,则应单列计量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除非发生甲方无法合理预见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得中断或停止甲乙双方约定提供的用水、用电协议。 (4)共用道路使用及养护 甲乙双方的共用道路由双方共同使用,其养护及费用支出由双方共同负责。(5)医疗 乙方员工及其子女在甲方所属的职工医院就诊时,应获得甲方人员的同等标准服务。 (6)通讯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通讯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7)物业管理服务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3、综合服务的定价原则及其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就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费用定价原则如下: (1)国家定价; (2)若无国家订价,则适用地方订价; (3)如没有国家订价,也没有地方订价,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订价; (4)若无可参考的当地市场定价,则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应按合理成本费用乘以合理的利润率计算并且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平煤集团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价格。 (5)甲乙双方若需就本协议所涉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经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后进行。 4、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综合服务费用方式如下: (1)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的,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计算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乙方应就其应付款项按按月支付、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5、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合同; (2)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可对本协议项下内容制定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