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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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1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的(2009)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此诉讼案件的受理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在2009年6月12日、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1、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赤元兴)农银借字(2001)第0007号、(2005)第0013、0017、0018、0021、0022、0023、0025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2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承担该利息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上述八个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平均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6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承担该利息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应按照以各借款合同归还日前所欠利息金额为基准,优先扣减先到期贷款利息的原则扣减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7月27日(两笔)、8月28日、9月21日、2008年1月22日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清偿的利息215.2332万元、115.3035万元(两笔合计)、115.3035万元、115.3035万元、280.57185万元,总计金额为841.715555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抵押财产,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各自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抵押财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承担1404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额的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4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负担528560.00元,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6420.00元,被告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现公司已经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公司已经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由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期限代本公司向元宝山农行履行给付责任,并放弃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2004年,原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租赁公格营子村的土地,在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西二采区北一段工作面对应的地表部分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在建设期间,六家煤矿于2004年10月29日向原古山镇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平煤公司六家煤矿井田范围内清除建筑物的函》,告知原古山镇政府,其在未征得六家矿同意的情况下,在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区域兴建奶牛养殖厂、水塔等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前述函件发出后,原古山镇政府并未停止前述地面建设行为,自行在该地域建成奶牛养殖小区,实行招商养牛。随着六家煤矿开采工作的进行,从2008年元月开始,上述奶牛养殖小区部分养殖户的住宅及牛舍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并造成养殖区水源井管道断裂等财产损失。 2010年1月2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人付国光等53户村民分别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请求法院判令平庄能源及六家煤矿赔偿原告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失,53户村民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为27,413,032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聘请鉴定机构对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待出具鉴定结果后法院将进行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内蒙高院未在《民事判决书》中做出具体金额判决,现公司财务部门正在积极进行测算利息金额。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期限代本公司向元宝山农行履行给付责任,并放弃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2007年5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组建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元政字【2007】41号文件),决定组建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是承接草原兴发上市公司置出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对置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负责资产清查和债权清收,依据草原兴发重组方案和有关承诺分期化解经营性债务及分割后的40%银行贷款抵押物的落实。2007年8月10日,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截止2009年12月31日,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7.28亿元,净资产2.59亿元。该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期限履行给付责任。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协议书》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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