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协议书的公告

时间: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1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2010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判决书,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元宝山农行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为保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利益,履行重组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协议书》,就本次判决涉及本公司利息支付进行了约定。 二、基本情况: 2010年4月13日,本公司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于2007年4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资产置换; 2、乙方通过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了上述资产置换资产所有权(部分资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全部剥离债务;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元宝山农行”)起诉甲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农行诉讼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审理,于2010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甲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元宝山农行支付借款利息。 4、甲方已决定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农行诉讼案中,内蒙高院判决甲方承担的债务均已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甲方资产重组方案经剥离出上市公司,并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期限代甲方向元宝山农行履行给付责任。 (三)、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甲方履行给付责任后,放弃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四)、乙方如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并导致甲方在农行诉讼案中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人民法院判决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乙方应于上述损失发生后10日内给付甲方相当于上述全部损失的款项;乙方逾期给付的,还应另外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因本协议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赤峰仲裁委员会以其当时生效的仲裁规则在赤峰市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三、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东段北侧 注册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8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文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与经营、场地出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公司沿革:2007年5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组建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元政字【2007】41号文件),决定组建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是承接草原兴发上市公司置出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对置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负责资产清查和债权清收,依据草原兴发重组方案和有关承诺分期化解经营性债务及分割后的40%银行贷款抵押物的落实。2007年8月10日,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四:备查文件 1、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负债剥离之承诺函。 2、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未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承诺函。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4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