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目录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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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5
二、 评估目的 ......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五、 评估基准日 ...... 7
六、 评估依据 ...... 7
七、 评估方法 ...... 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9
九、 评估假设 ...... 11
十、 评估结论 ...... 12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2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13附件一、相关经济行为文件附件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附件三、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附件四、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附件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附件七、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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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
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中锋评报字(2018)第240号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适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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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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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
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锋评报字(2018)第240号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委托,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所涉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的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在2018年01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需对涉及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进行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评估范围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的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账面原值合计38,270,896.88元,账面净值1,510,767.76元。(详见评估明细表)。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18年01月31日。
五、 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01月31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的账面价值为151.08万元,评估价值为2020.69万元,与账面价值相比增值1,869.61万元,增值率为1237.50%。(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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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01月31日起至2019年01月30日。
七、 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税价。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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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
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锋评报字(2018)第240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所涉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的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在2018年01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
使用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是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产权持有单位是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简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煤矿”)。
(一) 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0701038306
名称: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黄河街西段北侧
负责人:孙卓
成立日期:2013年05月2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5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不含危险废物)(依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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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产权持有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814863892A名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元宝山区马林镇负责人:刘强成立日期:2002年01月31日营业期限:2002年01月31日至2019年12月08日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仅限二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分别是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
(四) 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委托人外,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需对涉及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进行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经济行为已于2017年9月7日经平庄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形成了《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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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的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账面原值合计38,270,896.88元,账面净值1,510,767.76元。
本次评估的资产已调入平庄能源公司使用,位于平庄能源公司下属各矿区、厂区内,具体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报告所指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8年01月31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是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根据相关经济行为的安排而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平庄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27期,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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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91号);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文);
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8月25日[第12号令]);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6、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2016年6月24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12届第46号);
10、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财资[2017]43号);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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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四) 权属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清单;
2、 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 取价依据
1、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8年);
3、 慧聪商情、阿里巴巴等电商网站;
4、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 其他依据
1、 委托人确定的实物资产拟处置方式;
2、 委托人和评估人员共同参与形成的资产盘点记录。
七、 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考虑到评估对象为可重复利用、具有转让价值的调拨设备和物资,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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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二) 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拟定资产评估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1、 指导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 通过询问、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 收集评估资料
收集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等相关当事人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
(六) 评定估算
1、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3、 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经内部三级审核确定资产评估报告;
2、 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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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 工作底稿归档
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九、 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假设不成立,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1、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4、 假设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列明的资产处置方式进行有序变现。
5、 假设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无重大改变;假设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无重大变化。
6、 假设任何有关评估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7、 假设资产经营管理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
8、 假设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9、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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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01月31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241台(套)设备和455项库存物资的账面价值为151.08万元,评估价值为2020.69万元,与账面价值相比增值1,869.61万元,增值率为1237.50%。
评估结论汇总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1 | 红庙煤矿设备(拟调入平庄能源) | 41.61 | 1,911.22 | 1,869.61 | 4493.17% |
2 | 红庙煤矿库存物资(拟调入平庄能源) | 109.47 | 109.47 | - | 0.00% |
∑ | 151.08 | 2,020.69 | 1,869.61 | 1237.50% |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1、 对产权持者可能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评估中委托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得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 本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条件下的价值,未考虑评估对象可能存在尚未支付的负债以及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事宜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4、 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税价。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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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3、 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01月31日起至2019年01月30日。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5、 本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评估假设得出的结论,如果评估假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8年12月6日。
资产评估师:…………………………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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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相关经济行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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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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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项目评估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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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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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部分机器设备和物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2、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3、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5、 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 评估结论合理;
7、 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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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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