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以人民币20,206,856.44元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此项交易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依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所作出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二、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假设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方法恰当。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双方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我们同意《关于购买平庄煤业公司红庙矿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