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公司修改《物资采购协议》更加明确了关联交易的主体界限,有助于提高
公司日常经营的安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改<物资采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
沈玉志陈守忠张海升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