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公司本次捐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独立董事: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