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 2017 年年度分配方案已获 2018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该 分 配 方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1,014,306,324 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02,861,264.8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119,081,369.70 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7 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2017 年年度分配方案,发放范围是向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4,306,3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6 月 20 日。 本次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1 日。 四、分配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8年 6 月 2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95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6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6 月2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平庄能源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张建忠、尹晓东、高旭波 3.咨询电话:0476-3328279、0476-3324281 4.传真电话:0476-332822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