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5 月10 日开市起停牌 1 天,并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2.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平能”变更为“平庄能源”;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80”;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恢复为 10%。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15 年、2016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平庄能源”变更为“*ST 平能”,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196 号),公司 2017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28.08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4 亿元,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46.07 亿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0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2018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及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公司已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且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按照《上市规则》第 13.2.18 条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开市起停牌 1 天,2018 年 5 月 11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 平能”变更为“平庄能源”;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80”;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恢复为 10%。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