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徐晓惠_ ___ 王继业 赵宏 杜忠贵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张建忠 于庆波 孙义 詹久山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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