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审查了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3,797,872.0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8,379,787.20元,当年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435,418,084.83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21,942,634.50元。 公司拟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202,861,264.8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119,081,369.70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7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93%。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