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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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3-24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 泽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 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9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 登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 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2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2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 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 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42人,代表股份 637,341,5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4%。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 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 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8 年工作报告》的议案;3 5、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聘请200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订《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的议案; 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09 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公司2008 年7-12 月份关联交易的议案; 15、关于选举张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除第13项、第14项以外的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大会就第13项、第14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 交易的股东回避了表决,且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亦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该项议案以除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通过,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5 (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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