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9 年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赤体改发[1993]19 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7 年4 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6 号《关于核准内蒙古草 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定向发行的批复》,公司由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更名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公司登记变更,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1500001700084。 第三条 公司于1997 年5 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7】211 号和证监发字【1997】21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4000 万股,于1997 年6 月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Inner Mongolia PingZhuang Energy Resourc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邮政编码:0240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4,306,324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将公司建成以煤炭生产为主导、以煤为本,实 现高产、高效、安全、优质、积极参与区内外市场的竞争,实现稳步迅速发展, 为国家和全体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 限分公司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以赤峰大兴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五家镇 房身村企业公司、五家镇企业公司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14,306,32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 — 1,014,306,324 股,其他种类股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