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ST平能: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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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平能:金融服务协议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2
金融服务协议协 议 编 号 : CW-ZJ-10-201710-01甲 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惠邮 政编 码:024000联 系 人:张秋琳电 话:0476-3326027传 真:0476-3326027乙 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法定代表人:陈景东邮 政编 码:100044联 系 人:张晓宸电 话:010-58687271传 真:010-58687246 为了推动甲方煤炭产业发展、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一)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贰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甲方贷款采取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甲方及其直属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甲方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甲方不超过 40 亿元的存款; 7、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9、其他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并在项目核准后保持与甲方的贷款合作。双方商定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处理: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议各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保密 未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页)甲方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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