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推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电集党〔2017〕18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现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1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在原章程第一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原文第三条及其余条款编码顺延 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2 (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在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零七条,原文第一百零八条及其余条款编 3 码顺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部的意见。 在第七章之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原文第 八章及相应条款编码顺延 第八章 党总支部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部。党总 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部委员若干名。符 合条件的党总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总支部。同时,按规定设纪律检查 委员。 第二节 公司党总支部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部根据《章 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4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党组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党总支部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洁建设,支持纪律检查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