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平庄能源: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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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1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17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1,000万元(其中,电力7,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3,0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0,000万元,煤炭销售3,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7,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8,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 2016年,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7,933.31万元(其中,电力5,428.06万元,热力1,972.19万元,供水533.06万元),比预计9,000万元减少1,066.69万元,减幅11.85%;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22,983.69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2,302.6万元,比预计30,000万元减少7,697.4万元,减幅25.66%;煤炭销售681.09万元,比预计900万元减少218.91万元,减幅24.32%);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16,612.2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5,418.34万元,比预计6,100万元减少681.66万元,减幅11.17%;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3,174.72万元,比预计4,000万元减少825.28万元,减幅20.63%。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 28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签署了《2017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70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7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3,000万元。 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859.88万元,比预算5,000万元减少4,145.19万元,减幅82.80%。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半年开始,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通过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使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增加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性,降低了公司的物资采购成本。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预计公司2017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截止2016年期末为164,914.52万元,2016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573.66万元。 5.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2016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649.1万元。 6.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  2 / 28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 2017 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关联交 关联交易  截至 2017 合同签订 关联交易  易内容 定价原则  年 3 月 31 上年发生  关联人 金额或预 类别  日已发生 金额  计金额  金额  市场价或 电力  7,000 1258.76 5,428.06 协议价  市场价或  平庄煤业 热力  3,000 871.38 1,972.19 协议价  市场价或 供水  1,000 115.06 533.06 协议价  国电国际 向关联人采 材料采 公开招标  经贸有限  0 312.7 购燃料和动  购  价 公司 力  北京华电  天仁电力 材料采 公开招标 2,000  0 542.11  控制技术 购  价  有限公司  国电物流 材料采 公开招标  37.60  5.07  有限公司 购  价 小计  13,000 2282.8 8,793.19  材料销 市场价或  30,000 4,548.40 22,302.6 售 协议价 向关联人销 平庄煤业  煤炭销 市场价或 售产品、商品  3,000 744.55 681.09 售 协议价 小计  33,000 5,292.95 22,983.69  市场价或  平庄煤业 劳务  8,000 0 5,418.34 协议价  国电建投 向关联人提 内蒙古能 市场价或 供劳务 劳务  4,542 917.77 3,649.1  源有限公  协议价 司 小计  12,452 917.77 9,067.44  市场价或  平庄煤业 劳务  5,000 513.78 3,174.72 协议价 接受关联人 国电物资 提供的劳务 内蒙古配 市场价或 劳务  1,000 139.83 172.39  送有限公  协议价 司  3 / 28 国电新能  市场价或 源技术研 劳务  0  2.69 协议价  究院  小计 6,000 653.61 3,349.80 接受关联人 煤炭代 市场价或 平庄煤业  21,000 3,803.58 16,612.19 委托代为销 销  协议价 售其产品、商  小计  21,000 3,803.58 16,612.19 品 (三)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实际发生额  关联 占同类业务 实际发生额关联交 关联  实际发 预计金  披露日期  交易 比例(%) 与预计金额易类别 人 生金额 额  及索引  内容 差异(%)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公告编号: 2016-012。 公告名称: 2016 年预  电力 5,428.06  平庄  计日常关 9,000 -11.85%  联交易公  煤业 告。公告披 露的网站 名称:巨潮 资讯网。  热力 1,972.19 100  同上  供水 533.06 100  同上向关联 国电人采购 国际燃料和 材料  经贸 312.7 1.29% 同上动力  采购  有限  公司  北京  华电  天仁  电力 材料  5,000 -82.80%  542.11 2.49% 同上  控制 采购  技术  有限  公司  国电  物流 材料  5.07 0.01% 同上  有限 采购  公司  小计  8,793.19 14,000 同上向关联 材料  平庄  22,302.6 30,000 99.98% -25.66% 同上人销售 销售  煤业产品、 煤炭 681.09 900  0.41% -24.32% 同上  4 / 28商品  销售 国电 电力 发展 股份 有限 煤炭 5,439.39 3.27%  同上 公司 销售 大连 开发 区热 电厂 大连 国电 晨龙 煤炭 5,278.05 3.18%  同上 能源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镇江  煤炭 燃料  1,763.45 1.06%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蓬莱  煤炭 发电  1,083.07 0.65%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承德  煤炭  21,000  -16.30% 热电  889.06  0.54%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滦河  煤炭 热电  883.18  0.53%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元宝 山发 电有 煤炭 816.45  0.49%  同上 限责 销售 任公  司 国电 泉州  煤炭 热电 779.8  0.47%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福州  煤炭 发电  556.66  0.34%  同上  销售 有限 公司 国电 赤峰 煤炭 40.67  0.02%  同上 化工 销售 有限  5 / 28  公司  国电  联合  动力  技术 煤炭 24.35 0.01%  同上  (长 销售  春)有  限公 司  国电  联合  动力  技术 煤炭 19.41 0.01%  同上  (赤 销售  峰)有  限公 司  国电  电力  朝阳  煤炭  水务  2.55 0.00%  同上  销售  环保  有限  公司  小计 40,559.78 51,900  同上  平庄 劳务 5,418.34 6,100  59.76% -11.17% 同上  煤业 输出  国电  建投向关联 内蒙人提供 劳务  古能  3,649.1 4542 40.24% -19.66% 同上劳务  输出  源有  限公 司  小计 9,067.44 10,642  平庄  劳务 3,174.72 4,000  43.72% -20.63% 同上  煤业  国电  物资  内蒙  古配 劳务 172.39 0 2.49% 0 同上接受关 送有联人提 限公供的劳 司务  国电  新能  源技 劳务 2.69 0 0.04% 0 同上  术研  究院  小计 3,349.80 4,000接受关 平庄 代销 16,612.20 21,000  -20.89% 同上联人委 煤业 商品托代为销售其  小计 16,612.20 21,000  -20.89%产品、商品 6 / 28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 材料采购的实际金额比预计金额减少了 82.80%,是由于 2016 年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 上半年开始,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通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过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使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增加了采购项(如适用) 目的竞争性,降低了公司的物资采购成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 材料采购的实际金额比预计金额减少了 82.80%,是由于 2016 年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 上半年开始,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通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 过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使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增加了采购项明(如适用)  目的竞争性,降低了公司的物资采购成本。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法定  注册资本 关联人  住所 经营范围  代表人 (万元)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平庄煤  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 赤峰市元宝山业(集团)有 祝文东 235,419.2648 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 区平庄镇哈河限责任公司  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街 经营活动。 火力发电、销售;供热;火电 机组检修、维护;电控设备安 装;热力管道工程;防腐保温 内蒙古自治区  工程;化工设备检修、维护;元宝山发电有 赤峰市元宝山 李作书 247,580.00 电力设备加工制造、安装、调限责任公司 区云杉路 试、修理;房屋、机械设备租 赁;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 销售及开发利用;废旧物资销 售;电力信息查询。 电力、热力、石膏生产、销售;国电电力发展 辽宁省大连经  粉煤灰销售;水处理及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济技术开发区 周国强 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大连开发区热 黄海西路 4 号  及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电厂 护;国内一般贸易。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 电力(热力)设备检修维护服国电滦河热电 承德双滦区滦  杨富锁 22,828.00 务(不含特种设备);粉煤灰有限公司 河镇 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会务办 公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承德双滦区滦  火力发电、供热服务;电力设国电承德热电 河镇滦河电厂  备检修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  杨富锁 50,649.00有限公司 院内(游泳馆二  赁;会计事务咨询;会务办公 楼) 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国电蓬莱发电 山东省蓬莱市  胡学东 50,400.00 (需凭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有限公司 北沟镇驻地 证经营)。 煤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机电设备销售,售电;大连国电晨龙 辽宁省庄河市  朱宇 500.00 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及能源有限公司 黑岛镇冷家村 代理进出口业务;社会经济咨 询(不含投资咨询)。 辽宁省朝阳市  热电生产项目筹建(筹建期不国电电力朝阳 龙城区黄河路 王大明 52,375.70 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小区热电有限公司 五段 225#  供暖服务。国电电力发展 朝阳市龙城区  火力发电;电力设施承装四级、  王大明股份有限公司 马山街  承修一级、乘试一级;锅炉的  7 / 28朝阳发电厂  安装、改造、维修(1 级);  压力管道的安装【GB2(2)级】;  小区供暖服务;电力技术咨询  服务。  机械电子设备、成套电力设备  的销售;电力设备、设施和工  程设备的成套服务;电力、交  通、能源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利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  业务;电力设备的制造;货物  仓储;实业投资与咨询;酒店  投资与管理;旅游业服务;脱  硝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北京市昌平区  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国电物资集团 科技园区中兴 韩方运 82575.00 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软件开有限公司 路 10 号 A109 室  发、销售;电子商务;企业管  理咨询;经济信息服务;以下  项目仅限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接待中心经营:中型餐  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  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至  2016 年 07 月 16 日);理发、  美容;住宿、洗浴;本店内零  售卷烟、雪茄烟。(理发、美  容(非医疗美容)、住宿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  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  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  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  托货款及委托投资;(六)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 北京市西城区  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 西直门外大街国电财务有限  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 18 号金贸大厦 D 陈斌  505000.00公司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 座 4 层 7 单元  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 501、502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  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  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8 / 28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 目: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国电建投内蒙 伊旗乌兰木伦  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古能源有限公 顾玉春 413460.00 镇布连办事处  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煤炭司 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 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关联方 2016 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主营业务  关联人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收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 2,835,830.30 1,011,009.87 685,512.21 -222,994.38责任公司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92,046  13,844 171,663 -7,71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85,322.5 100,510.1 9,491.1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19,764.65 29,642.91 45,432.69 3,040.84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80,472.14 60,492.85 95,528.15 5,575.62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137,119.39 64,949.7 101,827.21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1,820  5.6 76,220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97,813  52,388  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92.95 26,207.59 4,009.18 -14,960.67朝阳发电厂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817,491.28 72,152.06 628,594.13 11,124.16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  1,459,700  564,100 373,100 61,400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0.11 亿元,同业款项 81.99 亿元,吸收存款 559.46 亿元。资产总额 793.90 亿元,净资产 109.72 亿元。2016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32.65 亿元,实现利息收入 30.54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7.22亿元,同比下降 4.81%;实现税后净利润 12.72 亿元。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 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 9 / 28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签署了《2017 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混(末)煤。 2.合同数量:290 万吨。 3.到站、收货人: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 3100 千卡/千克,若低于 3100 千卡/千克,  10 / 28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 2800 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 25 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票面金额收取加价煤款,3 个月内到期收取 1%,6 个月内到期收取 2%,6 个月以上到期收取 3%。 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50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 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 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 5 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 5 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11 / 28 3.4 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 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  12 / 28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50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 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 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 5 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 5 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 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  13 / 28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票面金额收取加价煤款, 个月内到期收取 1%,6 个月内到期收取 2%,6 个月以上到期收取 3%。 5.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 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  14 / 28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50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 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 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 5 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 5 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 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15 / 28 4.2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票面金额收取加价煤款, 个月内到期收取 1%,6 个月内到期收取 2%,6 个月以上到期收取 3%。 5.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 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 / 28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20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具体以船期确定交货日期。 2.2 交货地点:北方港。2.3 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 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建港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 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 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 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 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 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 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17 / 28 4.2 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4.3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8 / 28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120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具体以船期确定交货日期。 2.2 交货地点:北方港。2.3 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 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建港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 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 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 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 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 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 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19 / 28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 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4.3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20 / 28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5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 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东三家、朝阳。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 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 5 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 5 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 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21 / 28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 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22 / 28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 合同品种:褐煤。1.2 合同数量:115 万吨。 1.3 供货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 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东三家、朝阳。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 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 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 5 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 5 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 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4.2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 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23 / 28 5.3 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势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续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接触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4 / 28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当前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的形势下,保证公司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 3.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25 / 28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26 / 28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签署了《2017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70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三)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27 / 28况修订的事前认可函。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修订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等签署的《2017 年煤炭买卖合同》。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  2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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