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0 号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二、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1-1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0 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平庄能源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 页 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平庄能源 2016 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说明仅作为平庄能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呈报 2016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雪霏 中国注册会计师: 禹正凡 中国上海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专项审核报告 第 2 页专项审核报告 第 3 页附表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一、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1,765,503,574.73 12,527,867,960.50 12,644,226,341.40 1,649,145,193.83二、向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徐晓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 孙义 专项审核报告 第 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