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前认可函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庄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201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