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张志_ ___ 杨向斌 赵宏 杜忠贵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王晓力 张建忠 于庆波 孙义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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