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如下(具体参见公司会计政策):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26日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的新公司主营业务由原来的畜牧业变为目前的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由于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因此对原会计政策不适合本公司的部分进行变更,使提供的财务信息能够更真实、可靠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由于前期数据已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此次会计政策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会计政策第八条:8、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4)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余额百分比法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修改为:8、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4)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账龄并结合个别认定法分析计提。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情况,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帐龄 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10% 2~3年 20% 3~4年 40% 4~5年 80% 5年以上 100% 二、原会计政策第九条:9、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的分类: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幼畜及育肥畜等。 (2)存货计价方法: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4)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修改为:9、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为: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等。 (2)取得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公司在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存货数量。发出存货时,除个别材料发生量很少的单位采用实际成本外,均采用计划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采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增加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增加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发出存货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实际成本。 (3)煤炭产成品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成本。 (4)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三、原会计政策第十二条:12、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A、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B、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3)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率0%或5%)计提折旧。但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如下: 预计经济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 10-40年 5% 2.38%-9.50% 机械设备 7-20年 5% 4.75%-13.57% 运输工具 9-12年 5% 7.92%-10.56% 电子设备 5-12年 5% 7.92%-19.00% 铁路设备 20-40年 5% 2.38%-4.75% 其他 5-10年 5% 9.50%-19.00% 修改为: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 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下列12种煤矿专用工具,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风镐、电煤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 (2)固定资产的分类: 井巷建筑物、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等。 (3)固定资产的取得计价: 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计价。 (4)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则该后续支出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其增记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井巷建筑物未提足折旧部分按产量计提折旧,计提比例为2.5元/吨。 其他固定资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预计经济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 20-50年 5% 4.75%-1.90%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10-50年 5% 9.50%-1.90% 运输设备 10年 5% 9.50% 专用设备 3-30年 5% 31.67%-3.17% 电气设备 5-20年 5% 19.00%-4.75% 电子通讯设备 8-20年 5% 11.88%-4.75% 仪器仪表 7-12年 5% 13.57%-7.92% 通用设备 7-28年 5% 13.57%-3.39%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四、新增:14、安全费用、维简费及井巷费核算方法: (1)计提标准 安全费用按15元/吨(露天矿按3元/吨)从制造费用中提取;维简及井巷费按原煤产量9.5元/吨从制造费用中提取(维简费7元/吨,井巷费2.5元/吨)。 (2)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