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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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庄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平庄煤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协议的事宜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本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一是综合服务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是设备租赁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煤炭代销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是物资采购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是金融服务协议,该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对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出具了《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修定了《关于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这些措施可以更好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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