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7 日(星期四)14:30 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份数为 628,596,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数为 623,974,78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数 4,621,24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0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48,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27,50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数 4,621,24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15 年预计关联交易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5,048,845 股赞成,351,700 股反对,248,20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628,327,732 股赞成,248,200 股反对,20,10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0,445 股赞成,248,200 股反对,20,10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毕诗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