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 -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括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投资损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