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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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1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15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成本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直接从资金所有者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间接融资是指通过中介机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3.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4.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二)目标  -1- 1.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2.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5.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二章 授权批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融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融资的决定。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借款管理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事宜,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同时办理所有融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证券部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承销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以及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办理融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融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融资决策控制 第九条 公司为实现融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建立融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确保融资决策科学、合理、有效。 第十条 公司要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预算、计划,进行所需资金分析,根据  -2-成本效益原则,全面综合地衡量融资环境、融资规模、公司财务状况、收益情况、融资成本、风险因素、偿还能力等,做到量力而行,拟定融资方案。 公司融资方案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大小,要考虑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 融资方案经公司经理层评估、审批后,按相关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融资预算要求,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融资对象、偿债计划,并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融资风险、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的影响、对未来影响公司股价的因素和具体应对措施等做出说明和安排。 第十三条 为了避免盲目融资,要对融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融资活动的效益性。 第十四条 公司在拟定发行股票、债券、大额借款等重大融资方案时,应对各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拟以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方式融资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鉴于融资事项涉及业务所具有的高风险特征,相关融资合同、协议在签署以前,必须由证券部进行披露风险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第二十条 发行公司债券,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应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并定期核对。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融资环节的费用进行严格管理,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合同规定的合理费用外,不得将其他费用计入。 第二十二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融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融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公司通过募集方式筹措的资金,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管理。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融资偿付工作,掌握资金偿还的时间、本息,并按时偿还资金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支付融资利息、租金、股利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登记。  -4-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融资事项由监事会和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融资业务全过程的情形; (二)融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融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融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融资的情形;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融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挪用的情形; (七)所融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融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且未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对于发现的融资事项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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