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平庄能源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50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矿15万吨、风水沟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6,420万元。 此次关联交易均为代为平庄煤业销售。平庄煤业所属各矿生产煤炭销售给中国国电下属企业,此销售行为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利于占领煤炭市场,合理调整公司生产节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发挥集团批量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预计关联交易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沈玉志于海纯陈守忠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