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4 年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审查了公司 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后,我们认为: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5,178,918.0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517,891.81元,当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 润 85,661,026.27 元 。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母 公 司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1,853,963,155.25元。 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共计10,143,063.24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843,820,092.01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4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7.04%,占母公司净利润的10.66%。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