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其他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 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 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募集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总计划》及《募集资金年度 - 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计划》;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募集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 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由具体使用部门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审议后,再经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 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具体使用部门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后,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监察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同时参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 - 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并于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按《规范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是反映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检查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罢免其职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2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