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平能(000780)_公司公告_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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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日期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具体准则及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已采用上述准则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2014 年 1 月 1 日 序号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追溯调整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规定,将原计入资产负 1  其他非流动负债  -550,000.00 债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列报 的“递延收益”项目单独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规定,将原计入资产负 1  递延收益 550,000.00 债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列报 的“递延收益”项目单独列报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两个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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