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五)14:30 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 年 7 月 24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2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 年 7 月 25 日 9:30~11:30,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1 人,代表股份数为 627,482,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9 人,代表股份 624,649,1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2,833,6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收购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2,385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 反对 554,80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 弃权 38,305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邵祖望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7 月 25 日